Chapter 6
International
Payment
Chapter 6,International Payment
第一节:支付工具 /支付手段
一、现金
二、票据
第二节:支付方式
一、直接付款
二、银行 托收
三、银行 信用证
Section 1,Instrument of Payment
A,货币 Currency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B,票据 Bill 本票 Promissory Note
支票 Check
A,货币 Currency
1、货币支付的三种情况:进口国货币、
出口国货币、第三国货币
2、货币支付应注意的问题,货币的稳定性和可兑换性
B,票据 Bill
一、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二、票据的法律体系
三、汇票
B,票据 Bill
一、票据的性质及种类
(一 )票据的性质及特点
票据是流通证券 (Negotiable Instruments),同时又是债权证券。
三个特点:
1、票据上所载的权利可以经交付或经背书和交付而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后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有权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前手背书人起诉;
3、票据经转让后,善意而又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取得优于其前手 (predecessors)的权利,不因其前手对票据的权利有缺陷而受到影响。
B,票据 Bill
票据上的权利虽然也是一种债权,但票据的转让是属于商法上的债权转让,它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有所不同。表现为:
1、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一般都要以通知债务人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或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据上权利的转让则根本无须通知债务人,只要票据的执票人按法定手续把票据转让给受让人,债务人就要根据票据向受让人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
B,票据 Bill
2,按照民法上或合同法上债权转让的一般原则,让与人只能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不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N0 one give what he has not got) 因此,
受让人不能取得优于让与人的权利。但票据上的债权转让则与此不同。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善意而又付出了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得优于其让与人。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便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这就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转让
(negotiation)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 (assignment)
的根本区别。也是票据最主要的特点。
B,票据 Bill
(二)票据的种类
1.Bill of Exchange (Draft)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一定的时间内,
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
2,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
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指定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3.Check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票据 Bill
二、票据的法律体系
(一)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
1、法国法系(拉丁法系),代表,1807
年法国商法典中的一章;
2、英国法系代表是,1882年汇票法 Bills
of Exchange Act,1882
3、德国法系(日耳曼法系)代表,1871
年德国票据法
B,票据 Bill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体系
即① 1930年关于统一汇集和本票的目内瓦公约;
②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③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④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2,1987年,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尚未生效。
B,票据 Bill
(三)实际运用的两大体系
1、英美法系
2、日内瓦体系
B,票据 Bill
三、汇票
(一)定义:
1、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证券。
2、据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人 (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三、汇票
3,,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重在规范国际汇票的问题。据该公约,
国际汇票必须是下列两个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的汇票: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和付款地。
三、汇票
4、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涉外票据,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付款等行为,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三、汇票
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非由出票人而是由第三人向持票人付款。在国际贸易汇票使用最多,常常是出票人自己是受款人,即出口商开出以自已为受款人的汇票,要求进口商付款,有时受款人也可能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三、汇票
下面是常见的一种汇票式样:
汇票金额 100,000美元 1999年 9月 1日纽约凭本票正本(副本未付)见票即付纽约 xx公司或其指定人十万美元此 致中国北京中国 xx进出口公司纽约 xx公司经理(签字)
三、汇票
(二)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 (drawer),受票人
(付款人,drawee)和受款人 (收款人,payee)。
出票人 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受票人 承兑汇票即成为承兑人。一张汇票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三、汇票
受款人 将汇票背书转让,即成为背书人 (endorser),
接受背书的人称为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endorsee)。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在其之后的受让人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受让人应当对其直接的转让人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汇票可以多次背书。受款人和受让人统称为持票人,在背书的情况下指受让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汇票
(三)汇票的分类
1、根据受票人是否在见票时付款,可以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 sight bill of exchange or
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 (time bill of
exchange or usance bill)。
即期汇票是指受票人见票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或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和定日汇票。 远期汇票需要受票人的承兑。
三、汇票
2、按照汇票的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banker’s bill)和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
银行汇票是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由汇款人携带或邮寄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在际贸易中多是出口商出具汇票。
三、汇票
3,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
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 ( clean bill) 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
跟单汇票 ( documentary bill) 是指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是使用跟单汇票 。
三、汇票
4,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trader’s acceptance
bill) 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 (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
三、汇票
(四)汇票的流程
1.出票( issue)。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①写成汇票。②将汇票交给收款人。
三、汇票
2.背书( endorsement)是指由汇票的受票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称,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有以下几种:
①记名背书( special endorsement)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书付给某个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的字样。比如,pay to A Co,Or order。
然后再签字。经记名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做背书。
三、汇票
②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但不写明交付给某人。空白背书汇票持有人可将汇票写上受让人的名字再行转让。即可以再进行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可以相互转换。
③限定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不得再行转让票据的权利,如,pay to B bank only
或 pay to B bank,not transferable。
根据各国的票据法,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个人,而不能转让一部分,
或者把汇票金额转让给几个不同的人。
三、汇票
3.提示( presentation)
持票人( holder)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三、汇票
4.承兑( acceptance)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因此,提示分承兑提示(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和付款提示(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如果汇票是远期的,那么持票人在一定时间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如是即期汇票或已到期的远期汇票,由出票人向汇款人作付款提示。
三、汇票
5.付款( payment)
是指即期汇票或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到期时,持票人提示汇票,由付款人或承兑人履行付款。
付款之后一般还要求持票人出具一张收款收据或在汇票背面签字作为收款证明并收回汇票,在汇票背面注上,付讫,
( paid)字样。这样汇票就被注销了。
三、汇票
6.退票或称为拒付( dishonour)
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
持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事,在到期日不获承兑或付款,汇票就是被退票了。另外,已作承兑或未作承兑的付款人破产或死亡,也称为拒付。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有追索权,无权向付款人追索,但有权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票款。为了行使追索权,除票据另有规定外,
出票人必须办理拒付证书。
三、汇票
拒付证书( 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正人或法院,银行公会作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汇票遭拒付时,应立即将汇票交当地的法定公证人( notary public)或银行公会、法院,
请求其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绝,则立即做一拒付证书。作成拒付证书的费用,持票人在追索时可向其前手收取。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商业汇票,通常开立一式两份,分别寄出目的是为了防止遗失,但付款人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
第二节:支付方式
Mode of payment
第二节:支付方式
一、直接付款
二、银行 托收
三、银行 信用证一、直接付款
( 一 ) 现金支付 ( cash payment)
1,现金支付的历史与现状
现金支付,即是用货币来直接支付货款 。
历史上,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初期阶段,
支付的一般形式即是现金支付 。
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中,现金支付仅是小额的、非经常的支付方式,例如在边境贸易中,即经常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一、直接付款
2,现金支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用现金支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现金支付对税收监管不利。
现金支付在一定环节上脱离了银行系统,因此,
进出口货物的价款数额缺乏银行数据的支持。
进出口合同的价格常常会变得不甚可靠,因此需要依靠海关估价制度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第二、现金支付不利于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变得困难。
第三、现金支付中容易发生伪币问题。
一、直接付款
( 二 ) 汇付 remittance
1,汇付的概念
汇付即指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卖方的支付方式。
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卖方先将货物运至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汇给卖方。
(二)汇付 remittance
2,汇付的当事人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 4个当事人,
1) 汇款人( Remitter) 。汇出款项的人,在进出口交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人。
2) 收款人( Payee or Beneficiary)。收取款项的人,
在出出口交易中通常是出口人。
3)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的委托,
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的银行。
4)汇入行( 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贸易中,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二)汇付 remittance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被视为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即有义务按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
汇入汇款对于汇入行来说,首先要核对印鉴或密押,印、押经核对相符,然后通知收款人取款。
(二)汇付 remittance
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须事先建立代理关系,订有代理合约,在代理合约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货款的义务。
(二)汇付 remittance
3,汇付的业务流程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汇付形式支付;
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请该本地银行开具一定数额的货款的付款委托书,
并将该付款委托书转交卖方所在地银行,
由该卖方所在地银行向卖方付款;或者由买方在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并将该银行汇票交卖方,然后由卖方所在地银行购入该银行汇票,向卖方支付该银行汇票款项。
汇付
汇付业务流程图收款人
( 出口商 )
汇款人
( 进口商 )
汇入行
(出口地银行)
汇出行
( 进口地银行 )
(二)汇付 remittance
4,汇付的种类
1) 信汇是由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再由该银行开出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转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
( Mail Transfer,M/T)
payer→ remitting bank→ paying bank →
payee
(二)汇付 remittance
2) 电汇 ( Telegraphic Transfer,T/T) 是由买方将货款交与本地银行,再由该银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子通讯方式将付款委托书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
3) 票汇 (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是由买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然后将其所购买的银行汇票寄交卖方,
再由卖方或其指定人持该银行汇票向卖方所在地银行提示汇票并要求付款,并由卖方所在地银行买入该银行汇票,向持票人付款 。
(二)汇付 remittance
5,汇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汇付是比较快捷的支付方式,电汇尤其如此。但是,在汇付中汇出时间与汇入时间差的存在,对卖方仍然意味着风险。
二,托收 Collection
( 一 ) 托收的概念
托收即指卖方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交与其所在地银行,并委托其所在地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二,托收 Collection
( 二 ) 关于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 1979年 1月 1日起实施《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简称第 322号出版物。
1995年修订的新版本被称为国际商会第 522号出版物( URC522),1996年 1月 1日起实施。
在现代国际支付实务中,《托收统一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二,托收 Collection
( 三 ) 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 Principal,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卖方 。
2,托收银行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并通常转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
3,代收银行 Collecting Bank,除托收银行以外的,
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 。
4,付款人 Payee: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上注明的支付汇票项下款项的人,亦即货物的买方 。
5、提示银行 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的代收银行。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
在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存在着由托收银行向代收银行签发的托收委托书所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 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
在 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在付款人与托收银行之间,以及在付款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均不存在合同关系 。
四,托收
(四) 托收的类型,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clean bill collection-----即指仅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 商业汇票仅附诸如收款清单或发票等资金单据的托收,亦视为光票托收 。 光票托收的特点是凭以收取款项的商业汇票无需附与货物物权相关的任何单证 。
四 --2,托收 之跟单托收
2,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collection-----即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
按照交付货物单证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 D/P和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

四 --2,托收 之跟单托收
1) 付款交单 D/P即以付款人支付汇票项下款项为条件,向付款人交付资金单据和所附的商业单据 。
按支付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 D/P at sight) 和远期付款交单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简称 D/P after sight) 。
四 --2,托收 之跟单托收
①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即委托人开具即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 。 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须立即付款赎单 。
②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即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
四 --2,托收 之跟单托收
即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
跟单托收 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四 --2,托收 之跟单托收
2)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
即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并附相关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为收取汇票项下款项;
付款人见到汇票并审查汇票所附商业单据无误后承兑该汇票,取得汇票所附的商业单据,并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项下款项。
(五)托收流程图委托人
( 出口商 )
付款人
( 进口商 )
托收行
( 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进口方银行 )
1.合同运输公司2.货物
3.提单
10.货物
9.提单
12
付款
5.
回单
4.
托收申请书
8.
D/
P

D/
A
7.
提示跟单汇票
6.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11.收妥贷记通知四,托收
( 六 ) 托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 ( Trust Receipt) 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然后将出售货物所得款项扣除利润后交与代收银行的做法 。
四,托收
所谓 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储,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四,托收
在承兑交单中 。 由于承兑并非实际支付汇票项下的款项,所以,卖方的风险相当大 。
五,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
五,信用证
( 一 ) 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和指示,
开证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在一定条件下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
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
兑付或议付。
五,信用证
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 1993
年修订,并于同年 5月以国际商会第 500
号( UCP 500) 出版物公布于世,并于
1994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的。
开证人
( 买方 )
受益人
( 卖方 )
通知行议付行
1.合同船公司 5.装船
6、提单
10.提货
2.
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3.交寄信用证
8.寄单索汇
4.通知
7.
交单议付
9.
付款赎单
开证行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1,买方和卖方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 。
2,申请开证:买方向当地银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开证保证金或其他担保,请求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
声明的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
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3,开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或通过银行间电传/传真送达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 。
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 Open by Airmail)
和电开( 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两种。
信开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
请其转知受益人 。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
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5.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
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
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
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该行此时可作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
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6.寄单索偿
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
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
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知后,按其与开证行的事先约定,
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 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支付货款的业务流程
7.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如开证时曾交付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五,信用证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买方 。 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 ( Opener) 。 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
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
2.开证行 Opening Bank,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五,信用证
3.受益人 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中规定有权享受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人,一般为卖方 。
4.通知行 ( 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
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 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5.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买入贴现的银行。
6.付款行 Paying Bank,Drawee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的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银行。
7.承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对受益人签发的、附于信用证后的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并支付的银行。
(三)信用证的当事人
8.保兑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自己独立信用的方式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证的银行。( 信用证保兑是指银行根据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授权(或要求),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承担不可撤销和没有追索权的付款责任的一种行为。在保兑信用证中,保兑行独立地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通过信用证保兑,出口商可减少出口商收汇风险,并及时得到资金融通,改善现金流转。)
9.偿付行: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偿付其他付款行或承兑行或议付行已经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银行。
五,信用证
(四)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以开证申请书为证明和根据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中包含着信用关系的内容。根据这种合同关系,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以后,即应按照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承担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
(四)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取决于信用证的具体情况。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可撤销信用证,那么,由于该信用证得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且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然而,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则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建立了一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亦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依据开证申请书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四)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
4.如果开证行开立的是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那么在信用证已经得到保兑的条件下,受益人与保兑行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合同关系。
5.在开证行与通知行、议付行、承兑行及其他付款行、保兑行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四)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6.在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责任是根据其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并不因这一行为而在其与受益人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1、开证申请人
1)义务
开证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一是与出口商签定的买卖合同,另一个是与开证行签定的业务代理合同即开证申请书。具体义务为:
① 进口商按买卖合同要求申请开证
a.开证依据。信用证的开证依据是买卖合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则是开证申请书。
b.开证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开证日期,就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内开出信用证;如果合同中规定有装运期的起止日期,那么,最迟必须在装运期前的第一天让卖方收到信用证;如果合同只规定最后装期,
那么,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毫不延迟的开出信用证。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② 申请人必须合理指示开证并提供开证担保担保内容可以是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者提供的保证。
③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开证人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2)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的权利
如果开证行错误地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当作有不符点的单据对外拒付时,
进口商可对开证行提出异议和要求赔偿损失。进口商赎单提货后,如发现货物规格、质量、数量等与单据不符,只能向出口方交涉。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2,开证行:
开证行的行为受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开证申请书,二是信用证中的保证付款承诺,三是与通知行或议付行的代理协议 。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证行必须担保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在付款和拒付时的权利和责任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UCPNo.500认为:开证行应享有合理时间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 这一合理时间理解为:只要不是故意延误,就可算合理时间,这一合理时间为 7个工作日 。
开证行付款是一种无追索性的,一经付出不得追回,即使付款后发现有不符点,
或进口商拒绝赎单,也不能向出口商,
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追索票款或要求退款 。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3、受益人
收到信用证后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应仔细审查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能够履行。
受益人在付款上的权利
受益人在出口并备齐单据后,可以向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在向受益人付款后处于持票人的地位,在议付行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受益人应退回货款。
(五)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
4,通知行
通知行是出口地的代理行,其责任仅限于通知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
1.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2.通知,转递信用证
3.及时澄清疑点五,信用证
(六)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1,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Clean Credit是指受益人仅凭其开立商业汇票,无须附任何单据,即可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 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受益人必须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商业汇票及其所附的单据,方得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议付或付款或承兑)
的信用证。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在相关银行议付或付款或承兑之前,得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将信用证撤销的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保兑行 ( 如已经保兑 )
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其内容或将其撤销的信用证 。
根据 UCP 500的规定,信用证上应当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抑或是不可撤销的 。 如无该项注明,则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3.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有权把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受益人亦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
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
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无权把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任何人的信用证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根据 UCP 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上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第二受益人无权把信用证作第二次转让。
在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别转让,分别转让的总额仍视为信用证的第一次转让。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4.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 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承兑信用证 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 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 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的信用证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
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 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 。
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5.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
远期信用证 ( Usance L/ C) 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
银行保证在远期汇票上注明的付款日到期后,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6.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 Confirmed L/ C) 是指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就跟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独立地承担保证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责任。保兑信用证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提供了双重保障。
不保兑信用证 ( Unconfirmed L/ C) 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 Reciprocal L/ C) 是指交易双方请求开证行分别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在实务中,
当交易的双方进行互有进出的或互有关联的交易时,
通常可以对开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国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国外进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有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信贷本息的贸易方式),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业务。此外,对开信用证亦可以用作易货贸易中的相互担保措施。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8.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 Revolving L/ C) 是指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经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以在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重新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一直到规定循环次数或总期限或累积的总金额限度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一般用于长期、分批交货、分期付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采用循环信用证对可以减少买方分别申请开证的手续和费用,亦可以减少卖方按每批交货分别要求信用证、审查信用证内容的手续,而且对收回货款也有连续的稳定保证。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9.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 ( Standby L/ C) 亦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和履约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 。 备用信用证制度产生于美国,后在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亦有此种制度 。 在中国信用证交易中亦有备用信用证制度 。 最初时,美国的银行法规定不准银行代客户开立保证函 。 为了满足客户申请银行保证的要求,
当时美国银行界中便产生开立备用信用证来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 。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和前述信用证的定义并无不同,都是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不同的是,规定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货运单据,而是受益人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
(五)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传统的银行保函有可能使银行卷入商业纠纷,
美、日等国的法律禁止银行开立保函。于是美国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对国际经济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随着银行保函在应用中性质的变化,特别是 1992年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公布,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已趋一致。所不同的只是两者遵循的惯例不同。备用信用证运用于,UCP 500”,
而银行保函则适用于上述,规则,。
五,信用证
(七) 信用证的主要条款
1.开证行的名称; 2.开证申请人的名称; 3.信用证的种类与编号; 4.开证日期; 5.受益人
(卖方); 6.币种金额; 7.买卖合同(注明合同号)与货物描述; 8.汇票条款; 9.单据条款;
10.装运条款; 11.信用证有效期; 12.开证行的保证; 13.引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4.特殊约定条款;
具体内容见教材 P110
五,信用证
(八)信用证 应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自身构成一种独立的交易关系。
信用证关系虽然可能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自成一体的、独立的交易关系。
五,信用证
2.信用证交易表现为纯粹的单据买卖。
银行没有能力亦没有义务审查与信用证相关的基础交易关系,而仅仅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在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相一致。
五,信用证
3.信用证在性质上属于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履行保证的一种担保文件。不过,
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又有别于一般担保文件下的担保责任。信用证所承载的银行担保是是第一责任,即使付款人拒绝付款或破产、死亡,开证行仍然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付款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除外)与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同,银行的一般担保文件所表明的是第二位的担保付款责任。
案例 1:
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一致怎么办
1986年底,某出口公司 A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 318816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去西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
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 1987年 2月 6日开出 A-01-E0100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A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公斤,二箱一捆。
在这个 条款中没在要求外套麻包。
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入时,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 捆,不加套麻包。
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填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公斤,
二箱一捆。,该批货物共 500捆,于 1987年 3月
15日装,锦江,轮 H航次运往香港。 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 7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
但 1987年 3月 23日,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 A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你们,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A公司在次日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
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电拒绝 A公司的答复,
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其他均按销售确认书 SG623号,,并声称,,因此,
你们应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确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费用。,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A公司把货转交香 港德信行,,
另于,4月 15日前重新发货。,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退货的主张。
显然,香港客户利用其提单后 7天远期付款的有利地位迫使 A公司接受其赔偿要求。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费用条件估算,约折合 20860美元。
A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且于理不合,因此于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
指出,,经查核,过去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装条款。而这次 A-O1-
E-01006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我们理解为你对该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按你信用证规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认书 SG623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考虑。,
该电抓住,其他,一字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有欠妥之处。沉默一天后才来电称,,A-
01E-01006信用证,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A公司迅即复电,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4月 8日香港客户来电称,,重新包装的材料人工费 110000港元,仓租和搬运费 60500港元,
诚如你们所知,我们所获的薄利极有限,因此我们没道理再全部承担此项额外开支,请确认你方将承担该费用。,
显然香港客户在电文中采取了协商的口气,态度已软化。据此,并考虑到卖价中也包含了麻包的因素,A公司因势利导,
与香港客户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在香港客户最终实际支付材料等费用计 35000美元的基础上,由 A公司贴补费用 4000美元,
较顺利地友好结案。
这一案件虽顺利了结,但它提出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究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和信用证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呢?
现分析如下,
①信用证与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是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文件。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之总则和定义部分第三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便信用证中有对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也就是说,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而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两者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②信用证条款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的变更
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我们认为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能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如在此案例中,我们就不能以信用证包装条款的变化来推断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
从法律的角度讲,在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如按信用证办理则可能会授对方以把柄,以违反合同为名提出赔偿的要求。
③信用证业务的特性决定了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它行为。,银行对于单据的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是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如果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理应由开证行提出才对。在此案中,香港客户在开证行没有指出任何单证不符的情况下,提出通知银行,单证不符,是没有依据的,也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④双方的责任
在此案中,包装条款是销售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作为卖方的 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以信用证为依据,不按合同条款办理被对方提出赔偿是有道理的。但它如按合同条款办理,就会有因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风险。而香港客户在开证行没有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提出单据不符,通知银行止付是违背信用证准则的。
⑤解决途径
凡涉外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信用证上有所更改,造成两者不一致时,作为卖方,已不是简单地按信用证办理,还是按合同办理的问题了。卖方既要重合同守信用,不违背合同条款;又要严格遵循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以保证安全收汇。所以,应尽早向客户指明不符条款,令其修改信用证,以实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即便囿于一些客观条件,改证有困难,至少应让客户确认,以便履约交货时,
既不违反合同,又能保证信用证下的安全收汇。
在国际贸易操作中,还出现过有的商家故意让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有某些不太引人注意的不符,使所指望的欺诈得手之类的事件,这更是值得我们特别警惕的。
案例 2:
AB出口公司从拉丁美洲 C有限公司进口一笔鱼粉,AB出口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规定,
通过开证行向 C有限公司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对货物重量和包装要求为 3013袋鱼粉,以新麻袋每袋不定量包装。信用证在单据条款中除要求提交发 票、运输单据外,还要求包装单
(Packing list)和重量检验证书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买方 AB进出口公司在开出信用证后,装运期已过仍未见卖方装运消息,即催卖方 C有限公司并责问未装运原因,C有限公司答复称,,信用证虽然已收到,但经审查信用证,在条款中对开证行保证履行付款的责任不明确,所以未装运,现正向银行查询,待澄清后即进行装运。,
AB出口公司即查对信用证留底副本,发现 C公司对信用条款没有完全理解,该信用证系通过 SWIFT自动开证格式开立,己受 UCP500条款 (即 UCP500第 9条 )约束,
其责任已经明确。 AB出口公司即将上述情况通知 C有限公司,并同时延展了信用证的装运期,敦促即速装运。
C有限公司在装运后即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开证行收到该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查认为单证相符,
即贷记议付行帐户以偿还垫款。但向 AB进出口公司提示单据时,AB出口公司经审查认为单据有问题,该批货物的总重量为 249.773公吨,但根据,包装单,中计算却有误,所以 AB出口公司不同意付款,正式向开证行提出,
,第 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所提供的包装单上 的重量计算有误。包装单上记载的总数量为 3013袋,每袋净重 82.898公斤,共计净重总重量应为 249.771公吨,不应是
249.773公吨,卖方却以 249.773公吨计收,多收我 2公斤货款,这是其一。其二每袋 82.898公斤,其意即 82公斤零 898克,作为每袋 80公斤的大包装货物又不可能以天平衡量,却能量出多少克的重量,显然每袋的重量并非真实,有虚假情况,既然每袋重量是虚假的,则所计算出来的总重量也必然是虚假的。根据上述的单据错误,我们公司不同意付款。,
买方 AB进出口公司除向开证行作出了以上拒付的意见外,同时也向卖方 C公司提出同样意见表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认为与银行无关,单据已与信用证相符,
而且开证行已将票款偿付给议付行,开证行向 AB进出口公司作出如下答复,
,单据经我行审核,我行认为单证相符。从对方所提交的单据表现上来看,单据是符合信用证所有条款的要求,而且单据与单据之间也相符。例如包装单据互相一致,根据 UPC500第 9
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兑的承诺。
至于你公司所提出拒付理由中关于包装单上包装的数量乘以每袋重量不等于总重量的问题,
按惯例我银行对于类似包装单这样单据上数字计算不负运算之责。我银行只管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一致,如单据之间是否表面上互相一致。
对于你公司提出单据数字有虚假之嫌,我行更不负责。根据 UCP500第 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有关货物描述、
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 …… 概不负责。,对包装单上的数字准确性,
真实性,虚假性均不负责,你公司需按时付款,
即使有虚假情况,可在付款后直接与卖方交涉甚至索赔。,
AB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是偏袒对方,单据明明存在错误却强调单证相符,要求付款是没有道理的。 AB出口公司再次向开证行申述如下,
,作为银行审核单据应全面、谨慎地审查,
根据 UCP500第 13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 ‘ 上述惯例明确规定了银行审核单据必须合理谨慎,至于该单据上袋数乘以每袋重量不等于总重量,即乘数乘以被乘数不等于其乘积,这能算为合理吗?审核单据时在明显的存在重量数字错误,你行疏忽未审核出来,这能算为谨慎吗?所以我公司认为你行审核单据违背 CUP500第 13条关于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再进一步说,你们曾经强调银行只管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单据上的数字错误难道不是单据表面上问题,这样表面上的问题你行却没有审核出来,又怎样解释呢? 我们意见,
你行应该根据上述意见向议付行提出拒绝接受单据,冲回帐款。,
开证行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向议付行提出拒受单据,单据表面上已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而且单据之间也一致,为维护该行的信誉,即对
AB进出口公司答复如下,
,对于第 XXX号单据中的包装重量问题,根据 UCP500第 13条规定,‘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你公司应理解条文整句话的意思,不能断章取义,银行都必须是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但并不是合理谨慎地审核包装单上每件重量在算术上的运算,除非信用证上有详细规定包装单内容这样运算的细节,信用证仅规定提供包装单,重量检验证书、发票、提单,对方对这些单据均已照规定提供了,而且它们之间的数字,内容均互相一致,即总数量 3013袋,总重量 749.773公吨 …,所以合理谨慎地并非指要在包装单这类单据上详细进行数学的运算。
根据上述情况我行已借记你公司帐户,
并请即接受单据。如果实际重量实在存在问题,只能在付款后直接与卖方交涉。,
AB出口公司同时也接到卖方 C有限公司的答复,
,关于第 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重量问题,完全系你方的误解,该批货物总重量经公证机关验证实为 2749.773公吨,249.773公吨的重量系对货物进行实际衡量出来的结果,所以
249.773 公吨并非以每袋的重量计算出来的总重量。由于该批货物系不定量包装,每袋重量最低有的 82公斤,最高有的 85公斤,(正如 我们合同所规定 ),多数在 82至 83公斤左右。因包装内容要求列明总数量,总重量和每件的重量,所以我们根据实际衡量的总重量 249.773公吨除以总件数 3013袋才得出每袋 87.898公斤的重量,在包装单上表示每袋净重 82.898公斤属于平均重量,我们实际货物总重量就是 249.773
公吨,并无虚假的情况,也末多计收你方货款。
AB出口公司经与有关人员共同研究,根据卖方解释既然货物重量没有问题,实际就是 249.773公吨,而且按开证行解释,
单据确与信用证相符,只好表示接受单据。
案例分析
作为结算工具的信用证,如果条款中无开证行保证履行付款的内容,或条款中其付款责任不明确,无疑等于一张废纸。卖方之所以能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心地提前将货物装运出去,完全依靠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保证付款的条款。如一般信用证都规定有这样的条款,
,We hereby engage (保证) with the
drawers,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red on due presentation and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根据本信用证开具与本证条款 相符的汇票,并能按时提示和交出本证规定单据,我行保证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善意持有人承担付款责任。 )这就明确了开证行付款的责任。
即使没有这条款,但有的信用证指出,,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500.”本证系根据国际商会第 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年修订本开立。 UCP500第 9条己明确规定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构成开证行付款的承诺,所以也等于开证行已明确了保证付款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既没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
也没有根据 UCP500惯例开立信用证的表示,
当然这样的信用证是不能接受的。但如本案例的信用证系通过 SWIFT系统开立是可以接受的。
SWIFT系,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 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写 (有人又简称为,斯维伏特,)该协会己有 1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
汇款结算,和信用证传递资料手续,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 MT700,
MT700…… 符号。
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
SWIFT规定,使用 SWIFT开立信用证,
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 UCP500条款约束。
所以通过 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等于根据 UCP500开立信用证,这样信用证可以不表示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承诺,可以不表示根据 UCP500开立信用证,
C有限公司不了解情况,也未及时向有关通知行咨询,所以才延误了装运期。
本案例的货物为不定量包装,最低 82公斤,最高 85公斤,按制单实务,本案例的商品不应该接受包装单。包装单主要项目须列出货物包装的细节,即商品名称、规格、每件编号、每件毛净重、体积、总数量、总重量等项目,如果每件是定量包装,只要表示 XXX件,每件 XXx
公斤,XXX立方米、总数量 X XX,总重量
XXXXXX等即可 (使件数乘以每件重量能等于总重量 )。但本案例的商品如果出具包装单,
则须每袋进行编号,然后列出第 1号袋毛净 XX
公斤,第 2号袋毛净重 xx公斤 ……,
如本案例共 3013袋,需列出 3013笔,不但这样制单有困难,而且在实际货物包装时须每袋逐一编号,逐一过磅衡量,
记 录下每袋不同的重量,其难度更大,
在填制包装单时无法逐一列出每袋的实际重量,只好将总袋数除实际总重量,
得出每袋平均重量,即 249.773公吨 /3013
袋 =82.898公斤,该数又除不尽,只好在公斤以下取小数点 3位数,所以,这样还原过来,袋数乘每袋重量就不完全等于总重量,短 2公斤。
C有限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此类不定量商品不应该接受提供包装单,包装单多是箱装的定量商品 (所以又叫包装单为装箱单 ),每箱有固定的体积,装入固定的重量或数量的商品。
它主要供进口商核对验收货物,海关验货,公证机构核对使用,如有不同规格在包装单中详细列出,作为发货人补充文件,供进口核对。
本案例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已经满足需要了,C有限公司没有在装运货物前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银行审核单据是否应该对于包装单这类单据上的数字进行数字运算?UCP500对该问题无更具体明确规定,开证行强调 UCP500第 15条规定,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 …… 概不负责,而
AB进出口公司则以 UCP500第 13条规定的条文为由,银行应合理谨慎地审 核单据,双方各持自己观点,但按 UCP500条文的精神,正如本案例中开证行所解释,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是要求谨慎地审核单据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不是谨慎地去进行数字运算。
UCP500规定,银行对单据的准确性概不负责,
如果信用证对包装单另有规定要求每袋重量内容,银行则可以进行运算审核,否则银行只要没发现包装单各项内容有抵触,就算单证相符了,何况本案例包装单总体上是对的,只是小数点以下第 4位四舍五入的微小差距。从单证实务上看,信用证又无特别要求,银行对包装单这类单据上繁琐的数学运算,是不负责的。
从责任上划分,银行可以不负责,不过我国内大部分银行为了安全,对简单的运算有时还是尽量做到复核,但银行对未进行复核而产生的后果仍不负责任。
综合题案例:
【 案情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 2003年 3月 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 A厂)电告贸易公司( B厂),
以 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 3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3月 15日 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 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 B厂要求,遂于 3月 19日发电报通知
B厂。 3月 20日 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 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 4
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
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 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 B
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 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
问题:
(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 为什么?
答案 1
( 1)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是中国和美国,而两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而且本案货物也不属公约排除适用对象。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 为什么?
( 2) A厂 3月 10日的电报是向美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要约。由于美方 3月 15日复电并未完全同意中方的交易条件,对合同价金提出疑义,实质性地改变合同内容,
故构成新的要约。 A厂 3月 19日的电报同意了美方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到达的地点为 合 同成立地点。因此,
合同于 1996年 3月 20日成立.成立地点是美国 B厂所在地。
( 3) 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 保险费由谁支付? 为什么?
( 3)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规定,在 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 A厂负责办理,并由
A厂支付保险费。
( 4) 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 A厂给予赔偿? 为什么? C承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 4) 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 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 C索赔;
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 C索赔,但 A
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 B厂不能要求
A厂给予赔偿。
( 5) 假设 A厂向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提单等单证,收到货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其他公司,此时 A
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 为什么?
( 5)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 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 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 6) 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 6)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
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 7) 假设 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 B厂获知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 7)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 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
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 。 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 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 。 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 A厂支付价款 。 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 。 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