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Liu Chaojie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Technology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Section Ⅰ,Conception of IEL
Section Ⅱ,Sources of IEL
Section Ⅲ,Basic Principles of IEL
Section Ⅳ,Relationship Between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Section Ⅰ,Conception of IEL
A,Definition
In general,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is the law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economy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lements among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persons and
states,¨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关于狭义的定义关于教材的定义: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
狭义之说: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之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
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国际,即指跨国。 不是
inter-,而是 trans-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 "与 "私法 "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
"公法 "与 "私法 ",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 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
所以,我们接受了第二种观点。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B,Characteristics of IEL
( 一 ) 主体多元化,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 二 ) 调整对象多重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超越一般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 1,横的私法关系;
2,横的公法关系; 3,纵的关系
( 三 ) 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既包括国际规范,
也包括国内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国际经济法主要由实体规范构成,但也包括若干有关的程序规范,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中的有关规范 。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Section Ⅱ Sources of IEL
渊源的含义:实质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
此处指形式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
国内立法、示范法和其他辅助性渊源。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一、国际经济条约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Economic agreements arrived at between States,
either on a bilateral,regional,or multilateral level.
WTO agreements,IFM,EU、
贸易领域、投资领域、货币金融领域,税收方面、争端解决方面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二、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ustom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定义: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 (惯例与习惯两个概念的区别)
2、构成惯例的条件:物质条件和心理条件
3、惯例的分类:从效力强弱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权利义务。
4、惯例的法律地位
5、惯例的表现形式 (成文、不成文 )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决议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仅具有,建议,效力。但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而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组织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的效力,学者间有着不同的意见。 其出发点往往受本国政治、
经济利益的影响。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四、国内立法 Internal Laws
国内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是指所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分流制是指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目前两种形式并存,有些法律内外都适用,
有些法律仅适用于,外,。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一)判例 Prejudication
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
国际司法判例从广义上说包括国际法院的判例,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在内。这些国际判例 虽然 没有创立法律的功能,也不能作为 ‘ 先例,予以遵循。但是,国际法院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要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认证和确定,而这种认证和确定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因而它们是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所说的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材,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
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性渊源。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国内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也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内司法判例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问题,取决于它们在国内是否构成法律。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法院判决作为
,先例,起着法律的作用,对处理相同争议的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些国家;判例如同国内立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渊源。而在法国等大陆法国家,判例不能作为,先例 "被普遍适用,因而不能被看作是国际经济法渊源,但它们事实上具有权威性,值得重视。在我国,判例不属于法律渊源。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 二)学说 Theories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有很大影响,因而对确定法律原则很有帮助。但学说毕竟不具有法的约束力,不是法律渊源。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六、示范法,Model Law
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2年《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法的性质。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Section Ⅲ Basic Principles of IEL
1974年 5月联合国大会第 6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
12月 12日联合国大会第 29届会议通过
,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是三个纲领性文献。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①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②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③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实施国有化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2、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 equity ['ekwiti]与平等 equality
含义的区别: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互利:
3、全球合作发展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Section Ⅳ,Relationship between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 一 )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二,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 。 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
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出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 又称 "法律冲突法 "或 "法律适用法 "。 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 一 ) 区别
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 。 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 ( 涉外 ) 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 。 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 两者具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 ( 含自然人与法人 ) 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 "私法 "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而不调整后一类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
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 。 而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
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二)联系
1.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2.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3.某些共同的法律渊源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Section Ⅳ,
IEL and other legal branches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内国经济法分为三类:一类仅适用于内国经济关系,如《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第二类,仅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此部分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当然也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
第三类,涉内涉外统一适用《专利法》《商标法》
《合同法》等,既属于内国经济法范畴,也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Chapter I General Introduction
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内国经 济法有何不同?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5,你对联大决议的效力有何看法?
6,联系当前实际谈谈学习国际经济法有何重要现实意义?
案例
福鲁浩夫公司案,
1964年中法建交以后,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而美国当时则对中国采取孤立和禁运政策,美国《与敌国贸易法》的主要矛头之一就是禁止与中国贸易。
有一家美国公司所属的法国子公司 福鲁浩夫公司 与法国最大的汽车制造商之一 马沙蒂公司 签订合同,向后者出售准备用于向中国出口的拖车和部件。交易进行过程中,美国政府声称此种交易违反美国《与敌国贸易法》及其实施规定,并下令美国公司及其法国子公司取消该项合同。马沙蒂公司拒绝福鲁浩夫公司的要求,
并在法国控告福鲁浩夫公司违约,要求巨额赔偿。
案例分析:
面临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的威胁,
福鲁浩夫公司中三名法国董事对五名美国董事和美国母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服从美国法律,撤销合同的行为危害了子公司的利益,要求法院为公司指定一名监管人,并命令继续履行合同,法国法院裁定,
美国法律对法国境内的交易的适用是一种滥用法律权力的做法,并下令禁止福鲁洛夫公司服从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该案法律关系复杂,
中法建交发展贸易是国际公法关系;
美国对中国禁运也是国际公法关系,
美国命令美国公司服从《与敌国贸易法》
是国内公法关系,
美国公司和在法国的子公司(即福鲁浩夫公司)与马沙蒂公司关系是国际商法关系
(传统的国际私法关系);
案例分析:
法国马沙蒂公司与中国的出口合同是国际经济法关系,
法国董事指控美国公司是国际诉讼法关系(传统中由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法国法院的裁定,把美国法律适用于法国境内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权权利的滥用,并下令福鲁浩夫应尽与中国签订合同的义务,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法律适用判决,即前部分是国际公法范围的判决,后者是国际私法国际经济内容的判决。
类似上述案件在国际上时有发生,处理这种复杂的国际法律关系,必需把各种传统的国际法律的各部门法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能把这种事件看成单一的国际某法律部门的关系。
该案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