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课选修课教案
第二次课 : 田径运动竞赛
一、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及裁判法的定义
(一)竞赛规程:是竞赛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法规性。有关竞赛的主要问题用文字形式确定成文,保证竞赛工作规范化。竞赛规程必须以田径规则为依据。
(二)竞赛规则是将运动员、工作人员和运动员对竞赛工作中,特别是比赛中所涉及的问题用文字概括起来,制定成田径竞赛工作的“法规”,指导竞赛。它是人们共同认可而又共同遵守的文件,目的使运动员在平等条件下竞争,保证比赛条件的同等性,比赛结果判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运动成绩计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从而达到竞赛规范化。
(三)裁判法:裁判员根据规则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织运动员进行比赛,判定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行为和结果所采用的方法。
二、田径裁判员的基本素质
16字方针: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1.职业道德
2.工作态度
3.服从分配
4.相互学习、互相尊重
5.熟悉规则,掌握裁判法
三、竞赛规程的内容
1.明确主办和承办单位、运动会的名称、目的任务、比赛日期和地点、参加单位及组别。
2.确立项目、组别、参赛资格及器材要求
3.参加办法
4.报名办法
5.计分及奖励办法
6.比赛采用的规则等
四、竞赛分组的编排
1.分组的原则
1)按参赛人数、跑道数、赛次、录取方法和裁判员人数进行分组。
2)同一项目,同一单位运动员尽量避免排在同一组。
3)不分道的比赛项目每组人数不应超过跑道数的2倍(基层运动会可例外)。
4)长距离跑分组决赛时,一般把成绩好的集中编在一组。
5)一次性决赛的径赛项目,按成绩优劣分组。
6)全能项目分组时(径赛)每组最好5人或5人以上,但不得少于3人,最后一个径赛项目把前面各单项累积分较多的运动员编在一组。
2.分组的方法(P129~134)(自学)
1)蛇形分组法
2)斜线法
3)田赛项目的分组
4)全能项目的分组
5)填写各项径赛分组表
五、竞赛日程的编排
1.编排原则
(1)比赛的间隔时间(最短)
200米及200米以下各项为45分钟
200米以上至1000米各项为90分钟
1000米以上各项目不同同一天
全能各单项间休息30分钟(以最后一人结束比赛到下项比赛第一人开始)
(2)尽量不安排项目冲突
(3)尽量照顾兼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及格赛后间隔一天进行正式比赛。
(4)不同组别的同一田赛项目,一般不连续安排在同一单位。
(5)不同组别的同一径赛项目,最好衔接进行。
(6)跨栏项目一般安排各单元的第一项,还可安排在长距离竞走、跑之后进行。
(7)决赛时预计能破纪录的项目,可分配到各个单元。
(8)同一时间不安排、两个田赛长投项目。
(9)竞走、长跑时最好不要安排标枪。
(10)撑竿跳高尽可能安排在上午。
(11)接力赛尽量安排在单元的最后。
(12)精彩的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开、闭幕式后或节假日。
(13)田赛项目注意场地的合理运用。
(14)最后一个单元尽量少安排项目。
(15)尽可能使田赛和径赛同时结束。
2.竞赛日程的编排方法
(1)列表法
(2)卡片法
(3)编排比赛秩序
六、竞赛规则
1.裁判长:(第124条)
1)包括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
2)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运动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3)裁判长应检查有关成绩、处理争议问题。
4)裁判长应对抗议和争议作出裁判
5)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有权宣布该项比赛无效,作出重赛的决定。
6)裁判长应在成绩记录单上签字。
7)全能裁判长对全能比赛中各项比赛的进程具有裁判权。
2.裁判员(第125条)
1)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的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如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提交有关裁判长裁判。
2)在所有田赛项目中,有关裁判员应判定和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测量每次成绩、跳高和撑竿跳高中应精确测量,每次提升的高度,比赛时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成功或失败。
3.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第126条)
1)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起点,若有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等(第230条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4.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第128条)
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
2)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楚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3)比赛时应有一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助协发令员工作。
4)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名运动员。
5)只有发令员才有权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5.助理发令员(第129条)
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别、佩戴号码是否正确。
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6.宣告员(第133条)
宣告员应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宣告员收到递交的每项成绩应尽快宣告。
7.检录裁判员(第137条)
保证正确佩戴号码与检录单一致,检查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包上的广告是否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
8.服装、鞋(第143条)
服装: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着湿不透明、无碍观瞻的服装。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鞋的构造不得给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不得附加弹簧等类的装置,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搭扣带。
鞋钉数量: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塑胶跑道:长不超过9mm,最大直径为4mm。
非塑胶跑道:长不超过25mm,最大直径为4mm。
鞋掌与鞋跟:鞋掌和/或鞋跟有沟、背、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跳高和跳远鞋掌的最大厚度为13mm,跳高的鞋跟最大厚度为19mm。
9.抗议和上诉(第146条)
1)对参赛资格的抗议须在比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2)对某项成绩或进程的抗议,须在正式宣告成绩后30分钟内提出。
3)所有抗议应首先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
4)凡交仲裁的申诉应在正式宣告有关裁判长的裁决后的30分钟内提出,申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的官员签名,并附上相关的申诉费,如果该抗议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5)涉及田赛项目的抗议,有关裁判长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成绩,以便保留有关的权利。
10.跑道测量(第160条)
1)标准跑道全长400米,突沿高约5厘米,宽至少5厘米。
2)应在跑道内突沿外沿以外30厘米外测量跑道,无内突沿,则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厘米进行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m及400m以下各项径赛,每名运动员应占有一条分道,分道至少为1.22米,最大为1.25米,分道线赛5厘米。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超过1:100,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1:1000。
11.起跑器(第161条)
1)400米及400米以下的各项径赛的起跑必须使用起跑器,其余径赛不得使用起跑器。
12.起跑(第162条)
1)所有径赛项目比赛时,发令员应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才能鸣枪起跑。
2)在所有国际运动会中,发令员应用本国语言、英语和法语中的一种语言发令。
3)“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都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误,否则按犯规论处。
4)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之后的每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均应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在全能比赛中如果一名运动员二次起跑犯规,将取消比赛资格。
13.径赛(第163条)
1)阻挡
运动员在比赛中只要妨碍他人比赛就要取消比赛资格。
裁判长有权令取消比赛资格外的运动员重赛或加入下一赛次比赛。
2)分道跑
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自始自终应在自己的分道内完成比赛,若跑出分道就要看①是否影响他人比赛②是否从中获利,只要没满足以上两点,就不应取消比赛资格,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14.计时(第165条、167条)(手计时)
1)计时员应在跑道外侧与终点排成一条直线,如有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至少5米远。
2)计时员使用机械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或电子秒表。
3)应记录所有抵过终点运动员的时间。如有可能应指定正式计时员中的专人或后备计时员。
4)计时员应看烟或闪光开表,运动员躯干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的瞬间停表。
5)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秒。并且部份或全部在场外举行的径赛和成绩应判到较差的整秒。
6)三只表中有两只表时间相同,以这两只表时间为准,若三只表各不相同,以中间表成绩为准,若只有两只表,所计时间不同时,以较差的表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7)A:在任一赛次中,按成绩录取进入下一赛次时如遇运动员成绩相等,应根据判读的1/100秒成绩进行处理。如还相等,则有关运动员都可以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应抽签进入下一赛次。
B: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则有相关运动员重赛,若无法重赛,则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的运动员成绩相等时,按并列处理。
15.跨栏跑(第168条)
1)距离:
男子和少年男子:110米、400米
女子和少年女子:100米、400米
每条分道设置10个栏架
组别
全程距离
栏架高度
起点至
第一栏
栏间距离
最后一栏
至终点
男子
110
1.067
13.72
9.14
14.02
400
0.914
45
35
40
少年男子
110
0.914
13.72
9.14
14.02
400
0.84
45
35
40
女子
100
0.84
13
8.50
10.50
400
0.762
45
35
40
少年女子
100
0.762
13
8.5
10.50
400
0.762
45
35
40
2)所有跨栏跑项目应为分道跑,运动员自始自终在各自的分道内跑进。
3)运动员过栏瞬间,其脚或腿低于栏顶水平面,或者跨越他人的栏架,或者裁判长认为该运动员有意用手推到或用脚踢倒栏架,应取消比赛资格。
16.接力赛跑(第170条)
1)应在跑道上画出5厘米宽的横线,标明各段之间的距离和接力区中心线。
2)接力区的长度为20米,在中心线前后各10米。
3)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若发生掉棒,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捡起。
4)必须在接力区内传接力棒,以棒的位置为准。不允许带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种物质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
17.田赛项目总则(第180条)
1)运动员应按抽签排定的顺序参加比赛。如果有及格赛,则决赛的秩序应重新抽签。
2)除跳高和撑竿跳高外,在其他田赛项目中,如参赛运动员多于8人,每名运动员均有3次参赛机会。有效成绩最好的前8名运动员可再有3次机会。若运动员只有8人或少于8人,每人均有6次机会。
3)在田赛项目某一次试跳(投)中,由于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有关裁判长给予其补试机会。
4)当时限到时,运动员正开始试跳(掷),应允许其进行该次试跳(投)。
A.所有项目均为1分钟
B.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不包括全能项目)比赛的最后阶段,如果在比赛某一轮中只剩下两名或三名运动员时,跳高的时限为1.5分钟,撑竿跳高为2分钟。只剩下一名运动员,此时限应为跳高3分钟,撑竿跳高5分钟,但全能项目除外。
C.同一运动员连续两次试跳(投),撑竿跳高的时限为3分钟,其余田赛项目为2分钟。
5)有关裁判长认为客观条件证明有必要时,有权变更比赛场地。此类变更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仅因风向和风力的变化不得变更场地。
6)在运动项目的田赛中,若成绩相等,则看次优,若还相等,看第三优,余类推,若仍相等,并涉及第一名者,则进行新的一次试跳(投),直至分出名次为止。若不涉及第一名者,则名次并列。
18.高度项目通则(第181条)
1)连续三次失败,就失去比赛资格,因第一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定名次跳出外。
2)除非比赛中只剩下一名运动员,并且他正获得得该项目冠军,
否则:A.横杆开高不及少于2cm(跳高)和5cm(撑竿跳高)
B.横竿开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3)若遇成绩相等,在出现相等的高度上,试跳次数少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在全赛中失败次数少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
A.涉及第一名,就进行升降2cm(跳高)和5cm(撑竿跳高)的决定名次跳,直到分出名次。
B.不涉及第一名,则名次并列。
19.跳高(第182条)
1)试跳后,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竿未能留在横竿托上,应判为失败。
2)在越过横竿之前,运动员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则判为失败。若一只脚触及落地区,而裁判员认为他未从中获利,则不能因此原因而判该次试跳失败。
20.撑竿跳高(第18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失败。
1)试跳后未能使横竿留在横竿托上
2)越过横竿之前,运动员和撑竿的任何部位触及插斗前壁上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和落地区。
3)起跳离地后,握在下方的手移握至上方的手以上或原来在上方的手向上移握。
4)试跳时,运动员用手稳定横竿或将横竿放回。
21.运度跳跃项目通则(第184条)
1)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
2)助跑道长度应为40-45米,若大于45米助跑,则判为失败。
22.跳远(第185条)及三级跳远(第186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试跳失败
A.在未做起跳的助跑或跳跃中,触及起跳后线以前的地面。
B.从起跳板两端之前起跳。
C.触及起跳线和落地区之间的地面。
D.采用空翻姿势。
E.落地过程中触及落地区以外地面,而落地区外的触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点更靠近起跳线。
F.离开落地区时,运动员在落地区外地面的第一触点较落地区内的最近触点地点和在落地区内因身体失去平衡而留下的任何痕迹更靠近起跳线。
2)测量成绩时,应从运动员的任何部位在落地区的最近触地点量至起跳线或起跳线的延长线的垂直距离。
23.投掷项目通则(第187条)
1)器材的重点
器材
少年、青年
成年女子
少年男子
青年男子
成年男子
铅球
4.000千克
5.000kg
6.000kg
7.260kg
铁饼
1.000千克
1.5000千克
1.750kg
2.000kg
链球
4.000kg
5.000kg
6.000kg
7.260kg
标枪
600g
700g
800g
800g
2)个人保护措施
A.不允许运动员使用任何方式以任何形式对试掷进行帮助,除开放性损伤需要包扎外,不及在手上使用胶带,掷链球允许单个手指上捆扎胶带。
B.除链球外,不允许使用手套。
C.为了更好地持握器械,可使用某些适宜物质,但仅限于双手。
D.为防止脊柱受伤,可使用腰带。
E.推铅球时,为防止手腕受伤,可在手腕外缠绕绷带。
F.掷标枪时,运动员可以戴一个护肘。
3)投掷圈
铅球和链球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135米(±5mm)
铁饼投掷圈内沿直径应为2.50米(±5mm)
4)落地区
A.标枪扇形落地区夹角约为29°
B.除标枪外,其余投掷项目落地区标志使内沿延长线的夹角为34.92°。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为失败
A.铅球或标枪出手姿势不符合规定。
B.在进入投掷圈内并开始投掷之后,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铁圈上沿或铁圈外地区。
C.推铅球时,身体任何部分触及抵趾板上沿。
D.掷标枪时,身体任何部分触及投掷区标志线或标志线外地面。
6)成绩测量
A.在所有投掷项目中,记录测量距离的最小单位为0.01米,不足1厘米不计。
B.铅球、铁饼和链球体落地痕迹的最近点测量、标枪项目中从标枪尖的首次触地点取直线测量;在测量过程中都要通过圆心。
24.推铅球(第188条)
应用单手从肩部将铅球推出。当运动员进入圈内开始试掷时,铅球应抵住或靠近颈部或下颌,在推球过程中持球手不得降到此部位以下。不得将铅球置于肩轴线后方。
25.掷标枪(第199条)
1.掷投枪时应握在把手处,从肩部或投掷臂上臂的上方掷出,不得抛甩,不得采用非传统姿势。
2.只有标枪的枪尖先于其他部位触地,试掷方为有效。
3.运动员试掷时,在标枪出手以前,身体不得完全转向背对投掷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