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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
企业破产概述
破产预警管理
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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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
本章介绍财务风险、破产危机、和解、
整顿等基本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掌握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计价方法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破产预警理论与方法;了解不同的破产预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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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
(一)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特定环境下由于未来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利益主体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二) 风险与损失
1,风险大多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是对事物发展未来状态的看法。
2,损失是事件发生最终结果不利状态的代表,
是一个事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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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与危险
1,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危险一般是使损失事件更易于发生或损失事件一旦发生会使得损失更加严重的环境。
2,危险是影响风险的一种环境性因素,是导致风险水平增加的原因,增强了风险的不利方面,但要注意不是风险因素。如,过度负债问题
3,风险有两方面含义,既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也应有收益发生的可能性。否则就不会有人去承担风险。
因此,风险又可定义为未来结果对期望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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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不能确定未来会发生什么时,就存在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任何一种存在风险的情况都是不确定的,但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还在于利益主体对相关信息的认知和掌握上。风险是指决策者面临的这样一种状态,即能够事先知道事件最终呈现的可能状态,并且可以根据经验知识或历史数据比较准确地预知每种可能状态出现的可能性的大小,即知道整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分布。 而不确定性则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决策者不能预知事件发生最终结果的可能状态及其概率 。
(四)风险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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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与风险暴露
一般来说,利益主体在特定环境下所承受的特定风险,即风险暴露,如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
不同地位条件下,其失业的风险有所不同。对企业来说,所谓风险暴露是指企业在各种业务活动中容易受到风险因素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风险因素波动性或不确定性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其对特定风险因素的暴露程度。
期货交易,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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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风险的含义
狭义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举债筹资而给股东收益带来不确定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在这里财务风险与负债有关,若没有债务,企业则不存在财务风险。 该定义是与企业财务目标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相一致的 。
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从而使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收益与期望收益发生偏离。 广义财务风险的定义是与企业财务目标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和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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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影响因素
(一)外部环境因素
1.不可预料的灾害。
2.国际、国内政治和法律、法规因素。
3.市场的波动。
4.企业经营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 (考虑此问题?
什么原因影响敏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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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管理因素
1.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2.供、产、销环节控制是否合理。
3.企业管理者素质。
4.企业的资产结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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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破产的内涵
财务管理理论,主要讨论的是不断扩展的,成功的企业的财务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许多企业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甚至引起破产 。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充分重视破产的财务防范和破产的财务处理两方面问题 。 破产的概念在中文语义中,破产也有失败之意,但财务管理中的破产,具有如下三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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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术性的破产
技术性的破产又称技术性的无力偿债,是指由于财务管理技术的失误,造成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 。 此时企业主要表现为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差,但盈利能力还比较好,财务基础也比较健全 。 无力偿债主要是由于企业利用债务太多,特别是短期债务太多造成的,此时若能合理调整其财务结构,会很快渡过难关 。
但如果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法律上的破产,即所谓的,黑字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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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实性的破产
事实性的破产又称破产性的无力偿债,是指债务人因连年亏损,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 (即资不抵债 )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 。 因为此时债务人财产不足,实际上已不可能清偿全部债务,故称为事实性破产 。 这种情况,极可能引起法律性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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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性的破产
法律性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 法院宣告破产 。 这时,债务人的资产可能小于负债,但也可能等于或超过负债,于是便可能出现债务人资产虽超过负债,却因无法获得足够的现金或以债权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破产还债的情况 。 之所以称其为法律上的破产,是因为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依法律上确定的标准进行的,而对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实际能否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不加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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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并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 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本法自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同时废止,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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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
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
这部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它较之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突出了五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第二,首次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
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
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第五,金融机构破产在新企业破产法中被首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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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产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破产财务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财务管理,它所要处理的财务关系主要是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的对象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所以,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和解与整顿、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上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
而不能违背法律,为一个或几个债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原则就是要保证各债权人能公平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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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行原则
可行原则是指在和解与整顿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相应条件,则认为是不可行的 。 和解与整顿是否可行的一个基本判别标准,就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以后,是否能按和解协议和整顿计划清偿债务 。 如果它能按时清偿债务,则认为和解与整顿可行,否则就认为不可行,应通过清算来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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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守法原则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与方法,
而且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 。 无论在和解整顿过程中,
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 例如,
对各种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与确认,对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对各种债权的清偿,都要按破产法和有关法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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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节约原则
破产条件下的财务管理必须处处遵循节约原则 。
一般来说,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节约费用支出,所以,在可行原则的基础上,如果能采取和解与整顿,则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方式解决,在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 。 在破产清算时,也应尽量节约各种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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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预警管理
二、破产预警系统管理的基本程序
1.寻找财务预警的警源。
2.分析财务预警的警兆。 (景气警兆与动向警兆 )
3.监测并预报警度。警度指警情的级别程度。
4.建立预警模型。
5.拟定排警对策。
具体分析步骤如下,预警模型 -警兆 -警度 -警源 -排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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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危机的诊断
1.企业常见疾病
( 1)资产负债及资本方面的疾病。
① 资产结构不适当;现金过多或过少.应收账款过多,存货过多或过少,其他资产过多等;
② 营运资本不足或过多;
③ 资产估价过高或过低;
④ 财务结构不适当(负债过多或尚应增加,
权益资本不足或过多);
⑤ 或有负债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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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面(即收支方面)的疾病。
① 获利太少:销货过少。退货或折让过多,
进货成本过高,制造成本过高,推销费用过高,
管理费用过高,固定费用过多;
② 经营效率太低:生产效率太低;销货效率太低,放账过滥,收账不力;
③ 盈余留存于企业太少,股息分发过多;
④ 借入资本(即负债)的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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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综合性疾病。
① 周转呆滞:存货周转呆滞,应收款项周转呆滞,流动资产周转呆滞,固定资产周转呆滞;
②生产机能使用不经济;
③资源使用不经济。
以上第 1类疾病可以根据资产负债验定,第 2
类疾病可以依据损益表验定,第 3类疾病可以通过两张表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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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机症状分析。
( 1)财务危机潜伏期。
① 盲目扩张;
② 无效市场营销;
③ 疏于风险管理;
④ 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企业资源分配不当;
⑤ 无视环境的重大变化。
( 2)财务危机发作期。
① 自有资本不足;
② 过分依赖外部资金,利息负担重;
③ 缺乏会计的预警作用;
④ 债务拖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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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危机恶化期。
① 经营者无心经营业务,专心于财务周转;
② 资金周转困难;
③ 债务到期违约不支付。
( 4)财务危机实现期。
① 负债超过资产。丧失偿付能力;
② 宣布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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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断企业破产危机的财务指标
( 1)现金流量
( 2)销售额的非正常下降
( 3)现金大幅度下降而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
( 4)财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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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1 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财务指标 公式 财务危机的先兆资产周转率 销售净额/平均总资产 × 100% 大幅度下降资本经常收益率 经常收益/资本平均总额 × 100% 大幅度下降或负数销售经常收益率 经常收益/销售净额 × 100% 大幅度下降或负数经常收益增长率 本期收益/前期收益 × 100% 小于 1,并逐年下降销售利息率 利息总额/销售净额 × 100% 接近或超过 6%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 100% 大幅度上升权益与负债比率 权益总额/负债总额 × 100% 大幅度下降长期适应比率 固定资产/(权益资本 ﹢ 固定负债) × 100% 降低到 100%以下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100% 降低到 150%以下经营债务比率 (应付帐款 ﹢ 应付票据) /月销售额 × 100% 接近或超过 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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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预警分析方法
(一 )定性法
其特点是只能根据经验做出判断,因此,在判断过程中,判断者的风险倾向会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二 )评分法
它是运用指数法计算来反映企业破产风险大小的综合指数。
(三 )判别法
它是通过构造统计模型来计算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的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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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警系统建立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预警的指标和判断预警的警戒线。建立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思路:
1.单一模式思路。
单一模式是通过单个财务比率的恶化程度来预测财务风险。可设立以下比率:
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 ÷ 债务总额
资产收益率=净收益 ÷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资金安全率=资产变现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资 产变现率=资产变现金额 ÷ 资产账面金额 )。
2.综合模式思路。
综合模式思路是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值来预测财务风险,即建立一个多元线型函数模型,来综合反映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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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与和解的司法解释
整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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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破产与破产保护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
以美国的破产法为例,破产和破产保护都有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当一个公司面临破产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申请破产保护,争取再度盈利,面临破产的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在 120天的保护期内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如果能重组成功或重新盈利就可以避免破产。如果直接破产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全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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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
一、自愿和解的程序
自愿和解虽然不像经过法律程序所规定的正式和解与整顿那样正规,但也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1.自愿和解的提出。
2.召开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会谈。
4.签署和解协议。
5.实施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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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和解中需要处理的财务问题
(即债务重组问题)
在进行自愿和解的过程中,企业在财务方面需要处理好以下具体问题:
1.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尽量延长债务的到期日。
2.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争取最大数量的债权减免。
3.必须按展期和债权减免的规定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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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和解的优缺点
自愿和解是简单的和非正式的,这种方法因为能减少法律费用和管理费用,因而可以节约大量成本。自愿和解一般可使债权人收回较多的账款;可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继续营业;还能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保持良好关系,以利于今后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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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式和解与整顿的财务管理
如果不具备自愿和解的基本条件,就必须采用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主要包括正式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清算两种方式。这里首先介绍正式的和解与整顿的财务处理。
(一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基本程序
1.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被申请破产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和解或整顿的申请。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或整顿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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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对和解协议认可做出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5.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
6.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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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财务问题
正式和解与整顿涉及的财务问题,基本上与自愿性的和解与整顿一样,但还有如下几个特殊问题需要注意:
1.和解协议草案的编制。 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草案中应对各项债务的偿还数额、日期和步骤做出具体说明。
(2)和解草案中应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具体方案。
(3)和解草案上应载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的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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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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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期间的财务管理。
(1)必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厂房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新,以利于正常进行生产和大幅度降低成本。
(2)必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购臵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产。
(3)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发新产品和占领新市场,以便增加销售收入。
(4)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相应的筹资方式??比如:上级单位支持、相关单位担保、债转股以及减少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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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优缺点
正式和解与整顿是对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依法采取的各种拯救措施。经过和解整顿以后,多数企业都能起死回生,重新营生,因而和解与整顿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和解与整顿也有缺点。如果整顿无效,继续亏损,显然也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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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一、破产清算的程序
1.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2.成立破产清算组。
3.全面清查财产、债权、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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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
1.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
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所有财产中可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
破产财产应由以下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企业宣告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如收回应收账款等。
(3)其他可支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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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债权的界定和确认。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有就该担保品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部分债权不能构成破产债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品价款的,未受偿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
(4)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可在破产清算之前抵消,抵消部分不能算为破产债权。
(5)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被自动放弃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6)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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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费用的确认与管理。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案件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如下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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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财产的清偿。
当破产财产全部被确认和拍卖,破产债权全部被界定和确认,破产费用总额核算 (估算 )出来以后,清算组便可提出分配方案。这一方案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经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以后,一般应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欠缴的各种税款。
(3)各种破产债权。
5.案例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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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财务管理理论,主要讨论的是不断扩展的、成功的企业的财务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甚 至引起破产。
企业破产与财务风险密不可分。
财务管理中的破产,具有如下三种含义:技术性的破产;事实性 的破产;法律性的破产。
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可行原则;守 法原则;节约原则。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过观察现金流量、销售额、资产负债表、销售利润率等指标的变化,可以察觉财务恶化的苗头。企业 破产预警系统的构造,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定性方式和定量方式。
如果不具备自愿和解和整顿的基本条件,就必须采用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主要包括正式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清算两种方式。如果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不具备和解与整顿的基本条件,
或和解整顿被否决,那么,法院则要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破产清算由法院裁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以后,一般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以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要把剩余部分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 行分配。
第十四章 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
企业破产概述
破产预警管理
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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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
本章介绍财务风险、破产危机、和解、
整顿等基本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掌握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计价方法以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破产预警理论与方法;了解不同的破产预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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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破产概述
一,风险的内涵
(一)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特定环境下由于未来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利益主体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二) 风险与损失
1,风险大多是指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是对事物发展未来状态的看法。
2,损失是事件发生最终结果不利状态的代表,
是一个事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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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与危险
1,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危险一般是使损失事件更易于发生或损失事件一旦发生会使得损失更加严重的环境。
2,危险是影响风险的一种环境性因素,是导致风险水平增加的原因,增强了风险的不利方面,但要注意不是风险因素。如,过度负债问题
3,风险有两方面含义,既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也应有收益发生的可能性。否则就不会有人去承担风险。
因此,风险又可定义为未来结果对期望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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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不能确定未来会发生什么时,就存在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任何一种存在风险的情况都是不确定的,但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别还在于利益主体对相关信息的认知和掌握上。风险是指决策者面临的这样一种状态,即能够事先知道事件最终呈现的可能状态,并且可以根据经验知识或历史数据比较准确地预知每种可能状态出现的可能性的大小,即知道整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分布。 而不确定性则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决策者不能预知事件发生最终结果的可能状态及其概率 。
(四)风险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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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与风险暴露
一般来说,利益主体在特定环境下所承受的特定风险,即风险暴露,如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
不同地位条件下,其失业的风险有所不同。对企业来说,所谓风险暴露是指企业在各种业务活动中容易受到风险因素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风险因素波动性或不确定性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其对特定风险因素的暴露程度。
期货交易,投机者与套期保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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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风险的含义
狭义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举债筹资而给股东收益带来不确定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在这里财务风险与负债有关,若没有债务,企业则不存在财务风险。 该定义是与企业财务目标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相一致的 。
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从而使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收益与期望收益发生偏离。 广义财务风险的定义是与企业财务目标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和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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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影响因素
(一)外部环境因素
1.不可预料的灾害。
2.国际、国内政治和法律、法规因素。
3.市场的波动。
4.企业经营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 (考虑此问题?
什么原因影响敏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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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管理因素
1.企业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2.供、产、销环节控制是否合理。
3.企业管理者素质。
4.企业的资产结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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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破产的内涵
财务管理理论,主要讨论的是不断扩展的,成功的企业的财务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许多企业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甚至引起破产 。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充分重视破产的财务防范和破产的财务处理两方面问题 。 破产的概念在中文语义中,破产也有失败之意,但财务管理中的破产,具有如下三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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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术性的破产
技术性的破产又称技术性的无力偿债,是指由于财务管理技术的失误,造成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 。 此时企业主要表现为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差,但盈利能力还比较好,财务基础也比较健全 。 无力偿债主要是由于企业利用债务太多,特别是短期债务太多造成的,此时若能合理调整其财务结构,会很快渡过难关 。
但如果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法律上的破产,即所谓的,黑字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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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事实性的破产
事实性的破产又称破产性的无力偿债,是指债务人因连年亏损,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 (即资不抵债 )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 。 因为此时债务人财产不足,实际上已不可能清偿全部债务,故称为事实性破产 。 这种情况,极可能引起法律性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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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性的破产
法律性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 法院宣告破产 。 这时,债务人的资产可能小于负债,但也可能等于或超过负债,于是便可能出现债务人资产虽超过负债,却因无法获得足够的现金或以债权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偿还到期债务,不得不破产还债的情况 。 之所以称其为法律上的破产,是因为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依法律上确定的标准进行的,而对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实际能否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则不加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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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并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 8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本法自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同时废止,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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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
12年的起草和审议,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 2007年 6月 1日起施行。
这部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它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它较之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突出了五个方面的创新:
第一,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第二,首次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让破产程序的操作更加市场化和专业化。
第三,引入了重整制度,使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
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第四,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第五,金融机构破产在新企业破产法中被首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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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产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破产财务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财务管理,它所要处理的财务关系主要是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的对象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所以,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和解与整顿、破产清算过程中,要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上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清偿。
而不能违背法律,为一个或几个债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原则就是要保证各债权人能公平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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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可行原则
可行原则是指在和解与整顿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相应条件,则认为是不可行的 。 和解与整顿是否可行的一个基本判别标准,就是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以后,是否能按和解协议和整顿计划清偿债务 。 如果它能按时清偿债务,则认为和解与整顿可行,否则就认为不可行,应通过清算来加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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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守法原则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不仅需要财务方面的技术与方法,
而且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 。 无论在和解整顿过程中,
还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 例如,
对各种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与确认,对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对各种债权的清偿,都要按破产法和有关法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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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节约原则
破产条件下的财务管理必须处处遵循节约原则 。
一般来说,和解与整顿比破产清算节约费用支出,所以,在可行原则的基础上,如果能采取和解与整顿,则应尽量采用和解与整顿方式解决,在和解不可行时,才采用破产清算 。 在破产清算时,也应尽量节约各种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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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预警管理
二、破产预警系统管理的基本程序
1.寻找财务预警的警源。
2.分析财务预警的警兆。 (景气警兆与动向警兆 )
3.监测并预报警度。警度指警情的级别程度。
4.建立预警模型。
5.拟定排警对策。
具体分析步骤如下,预警模型 -警兆 -警度 -警源 -排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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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危机的诊断
1.企业常见疾病
( 1)资产负债及资本方面的疾病。
① 资产结构不适当;现金过多或过少.应收账款过多,存货过多或过少,其他资产过多等;
② 营运资本不足或过多;
③ 资产估价过高或过低;
④ 财务结构不适当(负债过多或尚应增加,
权益资本不足或过多);
⑤ 或有负债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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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方面(即收支方面)的疾病。
① 获利太少:销货过少。退货或折让过多,
进货成本过高,制造成本过高,推销费用过高,
管理费用过高,固定费用过多;
② 经营效率太低:生产效率太低;销货效率太低,放账过滥,收账不力;
③ 盈余留存于企业太少,股息分发过多;
④ 借入资本(即负债)的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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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综合性疾病。
① 周转呆滞:存货周转呆滞,应收款项周转呆滞,流动资产周转呆滞,固定资产周转呆滞;
②生产机能使用不经济;
③资源使用不经济。
以上第 1类疾病可以根据资产负债验定,第 2
类疾病可以依据损益表验定,第 3类疾病可以通过两张表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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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机症状分析。
( 1)财务危机潜伏期。
① 盲目扩张;
② 无效市场营销;
③ 疏于风险管理;
④ 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企业资源分配不当;
⑤ 无视环境的重大变化。
( 2)财务危机发作期。
① 自有资本不足;
② 过分依赖外部资金,利息负担重;
③ 缺乏会计的预警作用;
④ 债务拖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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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危机恶化期。
① 经营者无心经营业务,专心于财务周转;
② 资金周转困难;
③ 债务到期违约不支付。
( 4)财务危机实现期。
① 负债超过资产。丧失偿付能力;
② 宣布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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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断企业破产危机的财务指标
( 1)现金流量
( 2)销售额的非正常下降
( 3)现金大幅度下降而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
( 4)财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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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1 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财务指标 公式 财务危机的先兆资产周转率 销售净额/平均总资产 × 100% 大幅度下降资本经常收益率 经常收益/资本平均总额 × 100% 大幅度下降或负数销售经常收益率 经常收益/销售净额 × 100% 大幅度下降或负数经常收益增长率 本期收益/前期收益 × 100% 小于 1,并逐年下降销售利息率 利息总额/销售净额 × 100% 接近或超过 6%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 100% 大幅度上升权益与负债比率 权益总额/负债总额 × 100% 大幅度下降长期适应比率 固定资产/(权益资本 ﹢ 固定负债) × 100% 降低到 100%以下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100% 降低到 150%以下经营债务比率 (应付帐款 ﹢ 应付票据) /月销售额 × 100% 接近或超过 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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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预警分析方法
(一 )定性法
其特点是只能根据经验做出判断,因此,在判断过程中,判断者的风险倾向会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二 )评分法
它是运用指数法计算来反映企业破产风险大小的综合指数。
(三 )判别法
它是通过构造统计模型来计算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的临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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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警系统建立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预警的指标和判断预警的警戒线。建立的方式有以下两种思路:
1.单一模式思路。
单一模式是通过单个财务比率的恶化程度来预测财务风险。可设立以下比率:
债务保障率=现金流量 ÷ 债务总额
资产收益率=净收益 ÷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
资金安全率=资产变现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资 产变现率=资产变现金额 ÷ 资产账面金额 )。
2.综合模式思路。
综合模式思路是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值来预测财务风险,即建立一个多元线型函数模型,来综合反映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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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与和解的司法解释
整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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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资料,破产与破产保护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的区别是是否能够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继续运营自己的业务,以争取重组或盈利以避免破产。
以美国的破产法为例,破产和破产保护都有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当一个公司面临破产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申请破产保护,争取再度盈利,面临破产的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可以在 120天的保护期内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如果能重组成功或重新盈利就可以避免破产。如果直接破产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全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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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和解与整顿财务管理
一、自愿和解的程序
自愿和解虽然不像经过法律程序所规定的正式和解与整顿那样正规,但也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一般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1.自愿和解的提出。
2.召开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会谈。
4.签署和解协议。
5.实施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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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和解中需要处理的财务问题
(即债务重组问题)
在进行自愿和解的过程中,企业在财务方面需要处理好以下具体问题:
1.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尽量延长债务的到期日。
2.通过与债权人的谈判,争取最大数量的债权减免。
3.必须按展期和债权减免的规定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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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和解的优缺点
自愿和解是简单的和非正式的,这种方法因为能减少法律费用和管理费用,因而可以节约大量成本。自愿和解一般可使债权人收回较多的账款;可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继续营业;还能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保持良好关系,以利于今后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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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式和解与整顿的财务管理
如果不具备自愿和解的基本条件,就必须采用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主要包括正式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清算两种方式。这里首先介绍正式的和解与整顿的财务处理。
(一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基本程序
1.企业不能及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被申请破产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和解或整顿的申请。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或整顿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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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对和解协议认可做出裁定,中止破产程序
5.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整顿。
6.破产重整程序的终止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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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财务问题
正式和解与整顿涉及的财务问题,基本上与自愿性的和解与整顿一样,但还有如下几个特殊问题需要注意:
1.和解协议草案的编制。 和解协议草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草案中应对各项债务的偿还数额、日期和步骤做出具体说明。
(2)和解草案中应提出改善财务状况的具体方案。
(3)和解草案上应载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的支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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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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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期间的财务管理。
(1)必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厂房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新,以利于正常进行生产和大幅度降低成本。
(2)必须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购臵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产。
(3)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开发新产品和占领新市场,以便增加销售收入。
(4)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相应的筹资方式??比如:上级单位支持、相关单位担保、债转股以及减少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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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式和解与整顿的优缺点
正式和解与整顿是对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依法采取的各种拯救措施。经过和解整顿以后,多数企业都能起死回生,重新营生,因而和解与整顿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和解与整顿也有缺点。如果整顿无效,继续亏损,显然也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程度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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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
一、破产清算的程序
1.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
2.成立破产清算组。
3.全面清查财产、债权、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办理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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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中的若干财务问题
1.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
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所有财产中可供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
破产财产应由以下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企业宣告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如收回应收账款等。
(3)其他可支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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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债权的界定和确认。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有就该担保品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部分债权不能构成破产债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品价款的,未受偿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
(4)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其债权可在破产清算之前抵消,抵消部分不能算为破产债权。
(5)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被自动放弃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6)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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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费用的确认与管理。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案件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如下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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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财产的清偿。
当破产财产全部被确认和拍卖,破产债权全部被界定和确认,破产费用总额核算 (估算 )出来以后,清算组便可提出分配方案。这一方案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经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以后,一般应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欠付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欠缴的各种税款。
(3)各种破产债权。
5.案例分析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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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财务管理理论,主要讨论的是不断扩展的、成功的企业的财务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都会面临财务上的困难,甚 至引起破产。
企业破产与财务风险密不可分。
财务管理中的破产,具有如下三种含义:技术性的破产;事实性 的破产;法律性的破产。
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可行原则;守 法原则;节约原则。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过观察现金流量、销售额、资产负债表、销售利润率等指标的变化,可以察觉财务恶化的苗头。企业 破产预警系统的构造,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定性方式和定量方式。
如果不具备自愿和解和整顿的基本条件,就必须采用正式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主要包括正式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清算两种方式。如果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不具备和解与整顿的基本条件,
或和解整顿被否决,那么,法院则要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破产清算由法院裁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以后,一般应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以后,破产财产还有剩余,则要把剩余部分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 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