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
Commodity Inspection
一,含义
按合同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鉴定,并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港 (地 )检验(以离岸品质、重量、
数量为准)
2.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 (地 )卸货后检验(以到岸品质、
重量为准)
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三,商检机构和商检证书
1,商检机构国外著名的检验机构:
美国安全试验所( UL)
瑞士通用公证行( SGS)
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 IITS)
我国检验机构:
1998年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机构、
原农业部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原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合并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基本任务:
实施法定检验
办理鉴定业务
实施监督管理
2、商检证书作用
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种类
品质检验证书
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检验证书亦称健康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
熏蒸证书
温度检验证书
残损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价值证明书四,检验标准
生产国标准
进口国标准
国际标准
双方协议标准五、复验
一般都承认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否定买方的复验权
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复验地点,复验期限,
复验机构,复验方法及复验费用负担等内容第二节 索赔一,争议与索 (理 )赔的概念
1,争议 (Dispute)也称异议,
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
2,索赔 (claim),
受害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
3,理赔 (Claim Settlement)
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1,大陆法的规定
以过失责任作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违约的形式:
不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
2.英美法的规定
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均被视为违约。
英国法将违约分为:
违反要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条款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
轻微的违约重大的违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
将违约分为:
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 四 )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违反合同规定,即构成违约行为
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 (Discrepancy and
C1aim clause);
一方违约,另一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
提供索赔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确定索赔期限
2、罚金条款 (Penalty clause)
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补偿对方的损失。
实质就是违约金
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各国法律对罚金条款的不同解释:
大陆法: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赔偿并不受限于实际损失,与合同义务的履行并不矛盾。
英美法:
罚金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它是属于惩罚性的,罚金,还是补偿性的,预约赔偿金,
补偿性的,预约赔偿金,条款,法院将其判定是有效条款,但受害人只能根据原条款获得固定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的,罚金,条款,法院将其判定是无效条款,但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
约定的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但法院可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A公司委托 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 30天 。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至 A公司,
因 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车 。
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完毕进行试车,
A公司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 。 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该机器是旧货,于是 A公司要求 B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 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我方以 CFR价出口某化学品,并顺利得到
L/C下的付款。进口商未投保,领货时发现有严重的短少现象,进口商便以目的港卸货数量短少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
某公司以 FOB上海合同进口食品 1000箱,
即期信用证付款。卖方装运货物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上海进口方复验时发现下列情况,(1)抽查 20箱货物发现涉及到 200箱食品内含沙门氏细茵超过我国的标准; (2)只收到 998箱,短少
2箱; (3)有 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公斤。对于上面情况,
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
意外事故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
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意外事故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克服的。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自然力量引起的
社会力量引起的四,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
部分解除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五,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
概括式规定
列举式规定
综合式规定六、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一方遭受到不可抗力事故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和证明后,
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案例 1、某贸易商从广州某厂取得报价单后,转向意大利某客户报价。成交后国外开来信用证并规定 7月底以前交货。哪知在 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均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该贸易商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交商品?
案例 2、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一项进口合同,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 9月份交货,但到 9月 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于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 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
日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 3、某外贸公司于某年 l0月同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同年 12月,
由于同年七、八月间产区遭受灾害,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履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 4:中国某公司 6月与阿根廷某商签订了进口普通豆饼 2万吨的合同,交货期为 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于 7月份发生了百年未见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第四节 仲裁一,仲裁的 含义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把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二、仲裁的特点:
自愿性
程序较简单
保密性
终局性三、仲裁协议
1、作用
表明双方自愿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
排除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 。
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
2,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条款
提交仲裁的协议:
四,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一 )规定仲裁地点
在买方国家,
在第三国,
在被诉方国家或原诉方国家,
在货物所在地仲裁。
(二 )选择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
( 三 ) 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
2、指定仲裁员
3、仲裁审理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
(五)仲裁费用的支付,一般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