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六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第十一章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概述
(一)传染病及其特征传染病是由病原生物侵入人体所引起的,
并能传染给他人的疾病。
特征:传染性、流行性、季节性、地方性
(二)传染病立法的必要性
1、从传染病的危害看立法的必要性
2、从传染病防治的长期性看立法的必要性
( 1)旧病尚未有效控制
( 2)已控制的疾病卷土重来
( 3)新病势头很猛
(三)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防治方针及原则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的原则
(五)分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病种法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
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3,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二、传染病的预防
(一)针对传染源的措施
1、健康检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菌种、毒种的管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3、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的管理
(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
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
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二)针对传播途经的措施
1、改善公共卫生状况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2、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七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
3、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的危害
4、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
5、严密消毒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
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三)针对易感人群的措施
1、做好计免工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3、开展健康教育三、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一)报告
1、报告人:义务报告人、责任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2、报告时限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城镇于 6小时内,农村于 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 12小时内,农村于 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 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的义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公布:及时、如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四、传染病的控制
(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
(二)紧急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暴发:指在 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
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 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 24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 24小时。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
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 预防、
控制措施,
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
消毒药品、器械等;
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
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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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布疫区和卫生检疫
1、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2,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
3、在疫区内实施隔离、治疗、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可以把疫情控制在尽可能
4,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 卫生检疫。
( 1)卫生检疫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因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疫区内传染病的病原体和媒介昆虫、染疫动物带出疫区造成新的疫点和疫区,引起更大范围的暴发、流行。
( 2)卫生检疫的主要内容:
对离开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处理,
在证明没有将传染病的病原体和媒介昆虫带出疫区之可能时,方能放行。
对疫区内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经检查和卫生处理,在消除污染的病原体、媒介昆虫和染疫动物后才可离开疫区。
限制不必要人群的进入。非疫区的人员进入疫区,原则上不造成疫区的扩大,但能增加疫区内易感人群的数量,增加疫情控制的困难。
(四)疫区封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保证措施
1、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2、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3、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
生物制品和器械。
( 1)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 2)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五、传染病监督
(一)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以上职权。
(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检查员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3、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5、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6、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7、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8、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8、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
造成他人感染的;
9、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10、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的;
11、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二)刑事责任
1、甲类传染病传播罪
( 1)概念: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①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②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③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肤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④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2)构成要件
① 侵犯的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② 客观方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③ 主观方面:过失
④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 3)处罚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2、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1)概念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 2)构成要件
① 侵犯的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② 客观方面: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③ 主观方面:过失
④ 主体:特殊主体(从事实验、保藏、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 3)处罚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
( 1)概念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2)构成要件
① 侵犯的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② 客观方面:行为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 主观方面:过失
④ 主体:特殊主体(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 3)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传播性病罪
( 1)概念: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
嫖娼的行为
( 2)构成要件
① 侵犯的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② 客观方面:有传染严重性病危险的卖淫、嫖娼行为
③ 主观方面:故意
④ 主体:特殊主体(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 3)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
3年5月15日起施行)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1、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9、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
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4、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5、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16,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网大医学法学思考题一,思考题
1,如何理解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2,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3,医学法律关系的构成?
4,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有何不同?
5,,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 健康教育 的义务。请你谈谈在执业活动中如何 有效的 履行此项义务?
6、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7,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角度谈如何开展传染病防治?
8,,非典,已列为法定传染病,请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哪些法定义务?
二,案例分析题
1999年初,周某时常感到上腹部不适,并伴有饱胀,暖气,恶心等症状 。 8月 26日,周某到镇中心卫生院检查 。 医生询问了情况,便给他作了纤维胃镜检查,初步诊断是癌症 。 4天后,周某再次来到卫生院,医生给他作了病理检验后,
仍然得出癌症的检验结果,建议手术治疗 。 于是,
周某托亲戚朱某联系某职工医院动手术 。
9月 3号,周某来到这家职工医院 。 他拿出了卫生院的纤维胃镜检查报告单和病理检查报告单,
告诉医生他患上胃癌 。 想到上次在卫生院做胃镜的皮肉之苦,而且癌症已经,确诊,,周某放弃了进行复查的要求,请求医院尽快给他安排手术切除肿瘤 。 某职工医院觉得卫生院已
,确诊,是胃癌,病人求治心切,不要求进行复查,于是院方研究决定在第二天就给周某手术 。
然而手术的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 手术开始后,医生们反复检查数次,始终没有发现肿瘤,又打开胃壁进入胃腔,胃底部,胃内膜,
胃窦部都检查透了仍然没有发现胃癌病灶 。 医生们恍然大悟,病人根本就没有癌细胞,于是将手术情况告诉病人家属,然后结束手术 。 从大悲到大喜,着着实实让周某虚惊一场 。
仅是胃病,却被当作癌症患者受手术之苦,这一刀开得实在是冤,周某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卫生院和某职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医院赔偿他的医疗费,护理费,
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8000余元 。
2002年 3月 5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
原告方当庭出示了周某的胃镜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手术治疗证据,并向法庭提供了事后在市一院检查的胃镜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等证据 。
镇卫生院认为他们作出的仅是初步诊断结论,
并且,建议病人到上级医院治疗,而病人自行投医到某职工医院动手术,他们也鞭长莫及 。
职工医院认为卫生院已经,确诊,是胃癌,病人也认可了诊断结论,放弃了复查的要求,而请求直接手术 。 这都是按病人的要求去做的,
反而要职工医院承担责任,不公平 。
问题:
1,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为什么?
2,根据,执业医师法,,本案中医生应履行哪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