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人文学概论主讲 教师,邵永生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三十七讲第八章 医学法学概述第一节 医学法学概念一、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
1、法的产生: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的本质
( 1)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
其基本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基本特征
(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 2)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 3)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定义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1、相似之处:社会规范、阶级性、
稳定性,约束性
2、区别
( 1)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不同
( 2)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
( 3)对社会的作用方式不同
( 4)表现形式不同
( 5)作用范围不同
( 6)作用深度不同二、医学法
医学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联系
( 1)内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 2)功能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三、医学法学
医学法学是以医学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法律部门 ( 部门法 ) 是法律体系的直接组成要素,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 一般由若干或很多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
一、医学法的特征
( 一 ) 科学性
1,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溶进大量技术规范
( 二 ) 社会性
1,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2,卫生法更多地表现出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 三 ) 综合性
1,交叉学科
2,涉及公民的许多权利第二节 医学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作用二、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 一 ) 维护公民健康权
( 二 ) 预防为主
( 三 ) 中西医并重
( 四 ) 依靠科技进步
( 五 ) 动员全社会参与三、医学法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医药卫生事业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三)保证医药卫生方面的技术和成果的健康发展
(四)控制现代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发展一、医学法的内容
( 一 ) 公共卫生监督和管理
( 二 ) 医政监督和管理
( 三 ) 药政监督和管理
( 四 ) 妇幼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 五 ) 医学科技与教育管理
( 六 ) 卫生人事与计划财务管理第三节 医学法的内容和渊源二、医学法的渊源
( 一 ) 宪法
( 二 ) 医疗卫生法律
( 三 ) 医疗卫生行政法规
( 四 )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章
( 五 ) 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
( 六 ) 国际性卫生条约和协定医学人文学概论主讲 教师,邵永生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三十八讲一、概念和特点
( 一 ) 概念
医学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特定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活动中,依据医学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二 ) 特点
纵横交错第四节 医学法律关系二、构成
( 一 ) 主体
( 二 ) 内容:权利义务
( 三 ) 客体
1,最高层次的共同客体
2,一般层面的具体客体三、产生、变更、消灭
要使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导致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基本构成条件有两个,
一是由法律规定;
二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客观现象,
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一 )行为
行为是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的活动。它是人们有意识地自觉活动的结果,它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由主体的行为引起的。
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类
(二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与行为相比,这类事件并不多见,它也分为两类:
1、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了医患法律关系;
2、社会事件:如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学法律的重大修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
这些都在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但都可能导致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医学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医学法定的义务或侵犯公民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其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
第五节 医学法律责任一、医学行政责任
是指医学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医学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
( 一 ) 特征,1,主体 —— 医学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依据医学行政法规而产生; 3,由有权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追究 。
( 二 )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二、医学民事责任
医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医学活动中违反相关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特征,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
主要为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并不绝对排除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 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并非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5、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分类,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分侵权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三、医学刑事责任
(一 )概念
医学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 。 行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
(二 )主要特点
1、具有法定性 2、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3、具有不可转移性 4、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究 5、它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医学法律责任
(三 )主要形式 ( 刑罚 )
1,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第九章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1999年我国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 142.5万余人,医士 43.2万余人,
分布在 20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 。
据统计,1987年全国医师共 77.7万人 。 由于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考核制度,大量人员涌进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猛增到 125.8
万人,比 1997年增长 61.9%,远远超出同期医学教育培养能力,医师队伍总体质量有所下降 。
2、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3、保护人民健康
(二)执业医师法的含义执业医师法是为了调整在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调整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
经 注册 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对医师工作的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种制度,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参加考试的条件
包括了学历,专业,资历,地点四个方面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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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3、传统医学师承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师承人员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 2)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 3)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 4)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
( 1)至( 3)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申请考核 确有专长 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二)考试类别、方式、时间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
3个月向社会公告。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注册 程序
1、取得医师资格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答复
4、可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 注册的目的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变更注册的规定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重新注册的规定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
并重新注册。
(七)个体行医的有关规定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四,执业规则
(一) 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
(二)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 三)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一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考核和培训
(一)考核
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2、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二)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5、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培训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的; (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二)民事责任
1,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节 护士管理办法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程序
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
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三,护士执业规则
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
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在执业中得悉的就医者的隐私。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四、罚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
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
1、法的产生: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法的本质
( 1)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
(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 3)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
其基本内容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基本特征
(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 2)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 3)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的定义
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1、相似之处:社会规范、阶级性、
稳定性,约束性
2、区别
( 1)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不同
( 2)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
( 3)对社会的作用方式不同
( 4)表现形式不同
( 5)作用范围不同
( 6)作用深度不同二、医学法
医学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联系
( 1)内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 2)功能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三、医学法学
医学法学是以医学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
法律部门 ( 部门法 ) 是法律体系的直接组成要素,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 一般由若干或很多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
一、医学法的特征
( 一 ) 科学性
1,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溶进大量技术规范
( 二 ) 社会性
1,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
2,卫生法更多地表现出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 三 ) 综合性
1,交叉学科
2,涉及公民的许多权利第二节 医学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作用二、医学法的基本原则
( 一 ) 维护公民健康权
( 二 ) 预防为主
( 三 ) 中西医并重
( 四 ) 依靠科技进步
( 五 ) 动员全社会参与三、医学法的作用
(一)依法管理医药卫生事业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三)保证医药卫生方面的技术和成果的健康发展
(四)控制现代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发展一、医学法的内容
( 一 ) 公共卫生监督和管理
( 二 ) 医政监督和管理
( 三 ) 药政监督和管理
( 四 ) 妇幼卫生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管理
( 五 ) 医学科技与教育管理
( 六 ) 卫生人事与计划财务管理第三节 医学法的内容和渊源二、医学法的渊源
( 一 ) 宪法
( 二 ) 医疗卫生法律
( 三 ) 医疗卫生行政法规
( 四 )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规章
( 五 ) 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
( 六 ) 国际性卫生条约和协定医学人文学概论主讲 教师,邵永生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第三十八讲一、概念和特点
( 一 ) 概念
医学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特定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活动中,依据医学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二 ) 特点
纵横交错第四节 医学法律关系二、构成
( 一 ) 主体
( 二 ) 内容:权利义务
( 三 ) 客体
1,最高层次的共同客体
2,一般层面的具体客体三、产生、变更、消灭
要使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具体、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医学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导致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基本构成条件有两个,
一是由法律规定;
二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客观现象,
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一 )行为
行为是与权利主体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人的活动。它是人们有意识地自觉活动的结果,它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由主体的行为引起的。
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类
(二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与行为相比,这类事件并不多见,它也分为两类:
1、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了医患法律关系;
2、社会事件:如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学法律的重大修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
这些都在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但都可能导致医学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医学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医学法定的义务或侵犯公民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其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 。
第五节 医学法律责任一、医学行政责任
是指医学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医学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
( 一 ) 特征,1,主体 —— 医学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依据医学行政法规而产生; 3,由有权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追究 。
( 二 )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二、医学民事责任
医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医学活动中违反相关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一)特征,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
主要为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并不绝对排除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 4、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并非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5、
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分类,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分侵权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三、医学刑事责任
(一 )概念
医学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所禁止的 。 行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
(二 )主要特点
1、具有法定性 2、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3、具有不可转移性 4、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追究 5、它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医学法律责任
(三 )主要形式 ( 刑罚 )
1,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第九章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1999年我国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 142.5万余人,医士 43.2万余人,
分布在 20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 。
据统计,1987年全国医师共 77.7万人 。 由于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考核制度,大量人员涌进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猛增到 125.8
万人,比 1997年增长 61.9%,远远超出同期医学教育培养能力,医师队伍总体质量有所下降 。
2、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3、保护人民健康
(二)执业医师法的含义执业医师法是为了调整在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调整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
经 注册 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对医师工作的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种制度,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一)参加考试的条件
包括了学历,专业,资历,地点四个方面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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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3、传统医学师承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师承人员 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 2)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 3)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 4)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
( 1)至( 3)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申请考核 确有专长 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 2)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二)考试类别、方式、时间
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
3个月向社会公告。
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注册 程序
1、取得医师资格
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答复
4、可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二) 注册的目的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变更注册的规定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重新注册的规定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
并重新注册。
(七)个体行医的有关规定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四,执业规则
(一) 医师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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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 三)执业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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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考核和培训
(一)考核
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2、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二)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5、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培训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 财 物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的; (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二)民事责任
1,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节 护士管理办法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
(一)注册程序
获得《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
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三,护士执业规则
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
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
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泄露在执业中得悉的就医者的隐私。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四、罚则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非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
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