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二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第十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概述一,,条例,的立法宗旨
(一)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二)保护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四)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
( 一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是指在 诊疗护理过程 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 难以预料(不能预见)和难以防范(不能抗拒) 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医疗意外具有 两个基本特征,其一,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其二,
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提条件:在发生医疗意外之前,医务人员应当尽到了所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医疗手续,仍未发现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三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三 ) 非法行医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 )医疗事故的分级
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2,意义:
( 1) 直接涉及到对患者的 赔偿 ;
(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 职责划分 ;
( 3)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
三、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1,公开
内部规定、文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
2,公平
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
3,公正,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
(二)及时、便民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臵
(一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心和守法意识,提高技术水平
(二 )加强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 应当 设臵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三 )按照法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000年 9月 1日,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施行
1、病历书写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要求:
( 1)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
( 急 ) 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 2)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 4)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 5)病历记录的时间规定: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 8小时内完成。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 24小时内完成
3,病历资料的分类
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客观情况的资料和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客观性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医疗机构应为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可以收取工本费 ),并在复印或复制的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复制时,患者应在场
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
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由医疗机构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禁止性规定
由于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和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严禁涂改,伪造,隐匿,
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 )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 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五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预案是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 。 分 防范 医疗事故的预案和 处理 医疗事故的预案 。
在防范预案中,要对易发医疗事故的科室,如手术室,急诊室,妇产科,儿科等进行重点管理二、医疗事故的处臵
(一 )报告
1,内部报告
2,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①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 导致 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 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应在 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三 )封存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 主观性病历资料 )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四 )尸检和尸体存放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日 。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周 。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
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四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第三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医学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法人,专业性
职责分工和二级鉴定制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 (市 )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
,鉴定专家库,与,鉴定委员会,最突出的区别 是通过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库,在体制上剔除过去,鉴定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它不再是由政府部门提名,政府审核批准,在政府部门内办公的,,不行政也行政,
的鉴定组织,而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独立存在,具有中介性质的医学专业的技术鉴定组织形式 。
鉴定专家库人员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良好的业务素质
3,良好的执业品德
4,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
医学会还可以聘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进入专家库 。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二,鉴定程序
( 一 ) 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
以上两种情况下移交鉴定的启动方式具有一个共同点:,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才移交鉴定 。 由此看来,还有不,需要,鉴定的情况 。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 二 ) 医学会的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对鉴定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 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三 ) 组织专家鉴定组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专家鉴定组 进行
2,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3,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4,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5,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 法医 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 四 ) 专家鉴定组审查,核实
1,目的是查明事实
2,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3,双方当事人应当 如实提交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 积极配合调查 。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
( 五 ) 作出鉴定结论,制作鉴定书
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
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 过半数 通过 。 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 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 六 ) 中止鉴定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 )再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一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责任程度分为,①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②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③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④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四 )医疗事故等级;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则
(一 ) 合议制度
(二 ) 回避制度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三 ) 时限规定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 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 。
当事人自受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 10日内提交有关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
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 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 。
(四)鉴定中的行为规则
1、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2、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3、专家鉴定组 依照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
独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4、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医学人文学概论第四十五讲主讲 教师,邵永生第四节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有限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拟作为行政处理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过程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求原组织该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依照条例规定程序,重新组织一次鉴定 。 是以前一次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为前提的,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双方均不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再次鉴定是当事人不服首次由地,市,县一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方医学会,再次组织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首次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是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 。
三,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
四,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 一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 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二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 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10日内进行 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7日内 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六 )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结案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即终结行政处理程序 。
2,属于医疗事故的争议,当事人不要求进行赔偿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后结案 。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
五,接受医疗机构对处理结果的报告
( 一 )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 协商 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 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二 )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 法院调解或者判决 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 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逐级 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一 )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 )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
1,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
2,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3,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的原则
(三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计算公式 p=(P1+P2+P3+P4+Ps+P6+…… Pn)× Z
其中,P为医疗事故责任者应向被害方进行赔偿的总额; P1~ Pn为医疗事故赔偿各项目的实际费用; Z为根据确定具体赔偿的基本原则确定的责任程度、折扣系数或折扣比例。,条例,
参照了,民法通则,第 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的项目,规定了 11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行政责任
( 一 ) 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 二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 三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的行政责任
( 四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 )扰乱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的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