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CPA职业规范体系(重点掌握)
3.1.1独立审计准则的定义和作用
独立审计准则的含义:P33
是用来规范CPA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定义
独立审计准则又称独立审计标准,它是CPA职业规范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CPA在执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衡量CPA审计工作质量的标准。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
3.1.2美国审计准则: P38-39
由一位或多维精通业务的审计师执行---人的资格
一般准则 独立的精神状态---------人的精神
(对人的规范) 恪守职业谨慎----------人的态度
制定计划 , 督导助理
《公认审计准侧》 外勤工作准则 了解内控,以便确定…
检查/观察/询问/函证---获取审计证据--为发表意见提供基础。
指出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
报告准则 指出与上期不一致的地方
无特殊说明,认为披露均合理充分
发表意见说明理由,审计工作特性及其所负责任的程度
3.1.3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P41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中国CPA协会负责拟定------财政部批准实施。(属于法规)
(一)制定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意义(三化)法制化/事业化/国际化的需要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 (中国cpa职业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
1.建立权威性标准,规范执业行为,促使CPA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作用
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CPA,
按照统一的执业标准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素质)
3.明确CPA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投资者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责任)
4.建立与国际相衔接的中国cpa执业准则,
使中国cpa按照国际通行的执业标准执行独立审计业务。(WTO)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与结构 (重点)
第一层次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CPA的任职条件、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第二层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执行各项独立审计业 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实务公告也是是对CPA执行各项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 (1.2层只要CPA执行审计业务,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就都要遵照执行)
第三层次 执业规范指南 属非法定要求部分-----不具有强制性,参照执行
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CPA法》和第一、二层次准则制定的,是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为CPA执行各项审计业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P43 已颁布的准则项目---(一般了解)
3.2.1 质量控制的含义和作用 P44
(一)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含义
《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的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二)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作用
1.重要手段。2.重要组成部分核心地位。 3.基本条件,重要措施。
3.2.2中国CPA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财政部批准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是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P47
(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而采取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1.职业道德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全体专业人员遵守(包括助理人员)。
2.专业胜任能力----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能力,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3.工作委派----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1)事务所应当建立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
4.督导 指导/.监督/复核/聘请专家(必要时)
2)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
注意与三级复核制度的区别
目的相同:是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区别:人员不同;内容不同
5.咨询----必要时向有关专家咨询。
1)自己的独立性;
6.业务承接----新老业务均应考虑: 2)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
3)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监控----监督、检查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注意事项
1、事务所应当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告知所有执业人员,保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
2、事务所在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使其更加有效和符合实际:
(1)业务规模和范围;
(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3)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4)成本与效益原则;
(5)人员素质及构成;
(6)其他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P48(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
负直接责任的CPA 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助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序。
[审计前]1.指导--包括:
[过程中] 2.监督--包括:
[审计后]3.复核
应由具有同等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
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的
内容主要包括:
3.3. 职业道德规范
一、职业道德的定义和作用
职业道德是指CPA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
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规范 P51
(一)适用于所有职业会计师(重点了解)
(二)适用于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P53-56
1、鉴证业务的独立性
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自我复核威胁”、“倡导威胁”、“亲密关系威胁”、“胁迫威胁”的
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此。
2、专业胜任能力于与利用非会计师有关的责任
3、收费与佣金
4、不相容活动
5、客户资金
6、与执行其他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的责任
7、广告与招揽
三、中国CPA职业道德规范 P56-58
(一)中国CPA职业道德准则(财政部的职业道德规范)(一般了解)
在职业道德准则中,独立、客观、公正是对CPA职业道德的三条最重要的要求, 主要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和其他责任。
1.独立、客观、公正
2.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3.对客户的责任
4.对同行的责任
5.其他责任
★★(二)中国CPA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P58-67
1.基本原则(重点了解)
2.具体要求包括:重点了解
第一:独立性(融会贯通)P60
(1)CPA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实质上的独立,是指CPA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
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2)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应当考虑
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直接利益不论大小)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20%,审计费用不包含在内)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除审计以外的其他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3)~自我评价~: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4)~关联关系~:
①与鉴证小组成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
②鉴证客户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CPA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比同亲属处理)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5)~外界压力~: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②受到有关单位开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6)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应当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8)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9)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专业胜任能力(重点了解)P61
(1)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既要求CPA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业务。 ------(既要做的好又要做的快)
(2)CPA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否则构成欺诈)
(3)CPA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4)在提供专业服务时,CPA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5)在利用专家工作时,CPA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专家也应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保密(通常是指商业秘密)P62
(1)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终生制)
(2)CPA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3)CPA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5)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四:收费与佣金P63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①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②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③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④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2)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3)收费依据/标准/结算方式/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4)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CPA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5)除法规允许外
会计现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6)会计师事务所和CPA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收取佣金。
第五: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P64
(1)CPA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2)CPA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六:接任前任CPA的审计业务 (前后任的联系关键在于是否连续) 重新审计也包含在内
(1)后任在接任前任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的合法权益。
(2)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CPA应当向前任CPA询问变更原因,
并关注前任CPA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的意见分歧。
(3)后任CPA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CPA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拒绝授权应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收委托
(4)前任应据了解的情况对后任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限制没有充分答复,应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5)如果后任CPA发现前任CPA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CPA,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七: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P66
(1)CPA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2)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CPA协会为会员所作的同意宣传不受此限制。
(3)会计师事务所和CPA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
(4)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和CPA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7)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地址/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3.4.1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检查与考核 P69
一、职业后续教育的目标-----------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CPA的整个执业生涯。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二)职业后续教育的形式---------均应取得中注协认可
三、职业后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中国CPA协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与实施。
四、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记住时间要求)P70
职业后续教育检查与考核的标准按CPA接受学习时间即学时数计算,其要求由中国CPA协会确定。
我国规定,执业会员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CPA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