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
——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 18世纪末 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 (G,Leibniz,1646— 1716年 )在其
法学著作, 法学教学的新方法, (1667年 )中也直接讲到, 法
律哲学, 。
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 (1821年出版 )。
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 (法
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 )(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 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
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
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 (即以整个世
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 ),也不是它的一个
分科。, 不列颠百科全书, 特别强调:“就法
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
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
“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
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
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 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 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 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 legal ontology)
帕特森 (E,Patterson):
“法哲学是法律的( of law)一般理论或关于
法律的( about law)的一般理论组成的。用这样
两个命题,人们就可以大体上指出两类法律理论和
分析:法律的内在方面( internal)和法律的外在
方面( external)。”
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指出
? 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
他所关心的
? 不是法律的知识 (knowledge),
? 而是法律的思维或思想 (thought)。
?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定义和分析问
题,法律推理问题,法律批评问题。
也有学者指出:
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1egal philosophy)
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 。
? 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法哲学是关于法律制度
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
系统,属于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 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
哲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
家把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
总结
?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
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
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
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
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
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
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
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
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
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谢 谢
祝各位同学
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