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
目的与要求,
本章首先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进行了概括
说明和介绍。着重了介绍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
学法学著作《利维坦》,并对霍布斯最主要的
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梳理。
本章需要掌握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同
时还需要掌握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以及霍布斯
关于自由、自然法、法律等学说。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 是整个近代资产阶
级革命时期各种自然法哲学的总称。其
共同特点是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论证资
产阶级革命的必要性及其结果的形式。
正是由于这一共同特点,形成了西方法
哲学史上第一个具有较完整意义的流派。
,古典, (Classical)一词,具有标准、传
统的含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一个代表人物,
荷兰法学家,,国际法之父,
格老秀斯 (HugoGrotiusl583~ 1645)
他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
出来,为世俗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奠定了
基础。
?按博登海默在《法理学 —— 法哲学及
其方法》中的划分,古典自然法学说的
发展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
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
出来的过程。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
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这些人的理论的
特点就是他们认为,实施自然法的保证
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中去寻
找。
?第二阶段 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
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
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
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
犯。
?第三阶段 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
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大多数人
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
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
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三
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
二、霍布斯的《利维坦》
?《利维坦,主要表达了对国家的
一种认识,他将国家看成是一个人造
物,并非是自然形成。所谓利维坦是
圣经中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利
维坦比喻他想象中的国家。
?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讨论了
国家是怎样可以由人组建起来,统治
者的正当权力是什么,怎样保存这样
的国家等问题。
(一)自然状态:
人和人象狼一样
霍布斯设想在国家形成之前,存在着一
个自然状态,这个状态下,不存在统治
权力需要服从,每个人都服从自己。自
然状态被霍布斯看成是一个恐怖的战争
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
战争。战争状态的直接结果就是:人类
文明的一切成果都不可能存在 。
(二)自然法:
避免战争状态的必然的准则
战争状态给人们带来的不幸会使人们力
图去摆脱它,希望和平的出现,这种希
望和人们本身具有的理性,使人们认识
到自然法的存在。
第一条自然律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 —
— 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并利用一切可
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三)国家的产生:
通过社会契约结束战争状态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
互侵害的共同权力,…… 那就只有一条道
路,—— 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
个人或一个议会。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
或一个议会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
他们,并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
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
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
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
个集体, 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 把它授
与这人或这个集体, 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
权利拿出来授与他, 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
的一切行为 。
(四)统治权,
不受约束
对于统治权,霍布斯有几点意见,
第一,主权者既然已经通过人们之间约定,就不能废
黜。
第二,主权者的权利是通过人们彼此间的信约授予,
主权者不存在违反信约的问题,于是臣民便不得解除
对他的服从关系 。
第三,主权者只需要多数人同意即可,少数人不同意
的,也必须接受他,否则其他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
他。
第四,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
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
第五,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
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五)自由观,
绝对的个人主义
,自由 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
阻碍的状况,…… 自由人 一词根据这种
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
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
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
(六)法律观,
实证主义倾向
1、法律是国家的命令
2、法律的解释者是主权者
3、良法就是 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
明确 的法律。
所谓清晰和明确就是要说清楚立法目的,
而条文本身要尽量简洁,用字要尽量恰
当而又意义明确。
(七)评价
1,作为早期的启蒙思想家, 他的贡献在于提
出了社会契约论, 将国家的正当权力建立在契
约的基础上, 反对将权力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
这对人们以和平的方式建立国家有启发意义 。
2,树立了统治者的最高权力, 反对了中世纪
的神权至上, 教会权力高于国家的观念 。
3,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的准则 。
4、他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为后来的实证主义学
派吸收。
?理论缺陷:
?1、确立了统治者的至上地位,统
治者的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霍
布斯的利维坦是专制主义国家。
?2、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无法抵御恶
法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