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 付子堂
一、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
? (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
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他曾
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不过,在
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
近代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
人的行为的意思外,还具有“标准”的意思。
? (二)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 在欧洲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如拉丁文的 Jus和
Lex、德文的 recht和 gesetz、法文的 droit和 Loi等,
均可译为“法”( Law)和“法律”。前者除有
“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
“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
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
法”;后者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识
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
然法”。这与西方深厚的自然法观念和思想传统有
着密切关联。
? 自然法是一个与人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在西方法文
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
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法理论确信并主张“恶法非
法”,认为自然法代表的是正义,它是由非人的意
志所创立的法,它不以任何人类立法者的意志为转
移,永恒性、超验性、绝对性是其主要的特征,它
不仅先于任何社会的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任何约
定规则,而且是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约定规则之
道德正当性的神圣来源。自然法的存在规制着政治
权力和法律权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道德标准。
? (三)“法”的广义与狭义
?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人类将继
续着自己的生命历程,不管国家这种历史现
象还将存在多久,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
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而狭义的
“法”则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
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接的关
联,因而,与国家一样乃是一种历史现象。
二、法律的特征
? (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 (二)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 1.确定性
? 2.概括性
? 3.程序性
? 4.公开性
? 5.平等性
? 6.不溯及既往性
三、法律的概念
? 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
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
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
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律作用
?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
系所带来的影响。
?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
? 1.法律作用具有人为性
? 2.法律作用具有现实性
? 3.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
? (三)法律作用的分类
?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 法律的规范作用有:
? 1.指引作用
? 2.评价作用
? 3.预测作用
? 4.强制作用
? 5.教育作用
? 法律的社会作用 有:
? 1.分配社会利益
? 2.解决社会纠纷
? 3.实施社会管理
五、法律渊源
? (一)法律渊源释义
?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
法的渊源,或法源。
? 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
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
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
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
? (二)法律渊源的种类
? 1.制定法
? 2.判例
? 3.习惯
? 4.法理
? 5.法学家的学说
? 6.国际条约和协定
? 7.宗教教义和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