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 付子堂
?课前提示
?本章主要介绍比较法学的基础知识,属于必
须掌握的内容。首先论述法系的定义与分类;
其次,系统阐述了在世界法系中具有深远影
响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后,简介了伊
斯兰法系与中华法系。在学习时,应重点掌
握法系的概念、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性与共
通性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
一,法系概述
?法系的概念
?法系定义,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
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也可以说,这个概
念基本上是对法律现象形式特点的某种认。
?法系的分类,早在 1884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教
授穗积陈重就已在东京大学的, 法学协会杂
志, 第一卷第五期发表文章,将世界各国法
律划分为五族: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
(回回法)、英国法和罗马法。 1904年,穗
积陈重在美国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将原
来提出的五个法族,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尔
曼法,从而划分为七大法系。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之一,是当代
历史最为悠久和影响最广的一种法律传统。
?大陆法系 的概念,大陆法系通常是指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强调私法、保障私权
?(二)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法
?(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
?(四)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三、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 普通法法系的概念与地理分布
? 普通法法系的概念,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
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 地理分布,自 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
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 18— 19世纪,
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
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
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
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
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 英国法的历史发展, 普通法法系起源于英国 12世纪
开始出现的普通法。中世纪末期,英国衡平法迅速
兴起,制定法也不断增多。自 17世纪起,在普通法
和衡平法之间经历了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的过程。
在英国革命以及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主义思潮影响
下,英国封建法律逐步向资本主义法律转化,在
18— 19世纪,英国法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与此同
时,英国法的影响扩大到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广大
地区,普通法法系形成。
? 英美法系的特点,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司法为中
心与法官造法 ;财产信托的合理设计 ;注重程序,实行
对抗制诉讼,
? 两大法系的演变及发展趋势,两大法系虽然在法律思
维方式、对于司法先例的约束力、对制定法的解释
等方面有差别,但也不应将这种差别看作是绝对,
因为这不符合它们后来的发展和现状。在当代,由
于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两大
法系的各国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方法等方面有不
断靠拢的趋势。
四、其他法系
? 伊斯兰法系,
? 伊斯兰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
公元七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创、所传的一种
宗教。伊斯兰法 —— 阿拉伯语为“沙里阿” —— 是
来源于神的启示的规则的总体,泛指以伊斯兰教义
为基础的法律,而伊斯兰法系则是指所有伊斯兰教
法(伊斯兰法)的总称。它支配一切的生活领域,
而不仅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的领域。
?
? 具体分布情况是:阿拉伯文明发祥之地阿拉伯半岛,
这是伊斯兰法系的传统的也是最重要的区域;阿拉
伯半岛以东的西亚和中亚;喜马拉雅南麓的巴基斯
坦以及东南亚的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撒哈
拉沙漠以北的北非,如埃及、突尼斯、利比亚、阿
尔及利亚、摩洛哥等国;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如
索马里、乌干达、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坦桑尼亚、
埃塞俄比亚等国。此外,东南欧、北美也有相当数
量的穆斯林,这多半是现代以来进行移民的结果。
?伊斯兰法系的发展过程及渊源
?发展的四个时期,创立和形成期 ----全面发展期
----停滞时期 ----改革时期
?渊源,,古兰经,,圣训、法学家的论述、类

?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特点:原则的不变性、法
学家的法律、法律与宗教的合一。
? 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古代法律
体系,由于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与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
响周边国家。因此形成以中国专制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
本、朝鲜、越南等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作为外延的带有儒家
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 中国的法律,在夏、商、西周三代,以刑为主,血腥残酷。
自周公姬旦作“礼”以来,引礼入法、礼刑相辅为用,遂成
为中华法系两千多年不变之传统。
?中华法系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表现为以专制制度、宗法等级特权为
特征的法律。
?其次,中华法系的法律具有统一、封闭的特
点。
?再次是儒家思想的绝对统治。
?最后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法律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