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本质
课前提示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
基础” ;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
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讨论: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
?本质
——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 essence,
源自拉丁词 esse(是),“一个事物
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
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
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
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
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
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
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
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
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
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
?本质属性
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
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
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
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 人 制定的法
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
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
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
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 立法者正
当而有效的意志 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
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
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
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
法律具有意志性,
?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
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
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
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
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
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
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
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
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
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
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
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
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
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
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
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
极端任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
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
“经验”办事,或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
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
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作
用。这两种理论倾向都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
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
利益 问题。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
支即以研究“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
法学。其核心代表是赫克,耶林有时也
被归入这一派。
赫克 (Philipp Heck,1885-1943)
?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
益不仅指私人利益,也
指群体、社会团体、公
众甚至人类的利益。利
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
的冲击,利益以及对利
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
则时的基本要求。
庞德对利益的系统分类:
(一)个人利益: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
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1.人格利益;涉及个人身体与精神方面,如健康、免
受强制与欺骗、信仰、名誉等
2.家庭关系利益:夫妻关系免于被社会或他人的侵害;
夫妻相互主张的利益;父母子女关系的利益
3.物质利益:个人基于经济地位提出的主张或要求,
包括对狭义财产的主张、契约自由、对约定利益的
主张等
(二)公共利益: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
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国家的人格利益、国家的物质利益
2.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此种利益与社会利益有许多重合
(三)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
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交易安全、所有权安全等
2.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家庭制度、宗教制度等
3.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禁止色情书刊
4.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自然资源与训练缺乏独立生
活能力人
5.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经济进步、文化进步等
6.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人的机会、生活条件等
?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
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正义
?正义概念包括平等、公平、公正、公道、
正直、合理、善良、人道、宽容等诸多
内容。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概念,
存在于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政
治、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之中。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
个方面及其始终,是法律的目的与意义
最集中的表现。
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
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
套价值准则去分配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
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
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
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
间关系的规范;
?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
?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
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 。
?所谓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由前两类法
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法律
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
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
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
争的工具,其主要所指就是由这两类法
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
?所谓法律的社会性,是管理社会生产、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
需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
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利益和意志。
?正确阐明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
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思考,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的阶级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基础
?对法律存在的基础之探究是为了回答
,法律存在的根据是什么, 的问题 。
回顾法学史, 法学家们主要是从伦理
道德和社会现实两个角度探索法律存
在的基础 。 且都与法律本质的探讨具
有内在的逻辑相关性 。
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从古希腊的本质主义开始,在哲学传统中人
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
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了什么是人以及
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
?什么是人性?
?德国法哲学家科殷所指出,人的出生
与成长、儿童受保护的需要、男女两
性的自然区分,人的本能欲望和激情,
其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等等,所
有这一切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
?倘若人没有能力去拥有财产、独立自主
地对生存作预先准备和塑造自己的生活
方式,像财产所有制这样一种法律制度
或许就是不可想像的了;倘若没有荣誉
感,恐怕就不会有名誉保护的法律需要;
倘若没有个人的、精神的创造,恐怕就
不会有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出现。
?总之,人性的、人格的心理学的事实构成具有一
种决定性的、法学的重要意义。
?而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
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正是在社会生活
中 实现着活跃在他身上的、种种不同的倾向,包
括简单的欲望和本能、渴望得到食物和住所、追
求权力和影响、荣誉和自由的充满活力的愿望、
寻找真理、美、神圣的高级精神的目标,所有这
些倾向共同塑造着人的形象和生活。
?法律这种“事物的本质”就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及
其生存的世界的本质之上的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
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
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
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
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
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
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能正常存在而不至于
被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所毁灭;要想能正常
发展而不至于被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无序状态
所困扰而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就需要有 有效
的社会调控机制 的存在。
?社会调控机制主要有两类,
即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主要
在于解决矛盾和冲突。主要的社会
矛盾为:
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
自由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
则来加以调控,社会必将处于无序
状态,而人们的自由也无从实现。
?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
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
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
的保障。
?三是人与人之间 (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
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 )在利益与道德观
上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调
整这种关系和解决这种矛盾,个人的利
益就将受到无端的侵犯,而丧失最起码
的安全性。
庞德 (Roscoe Pound,1870-1964)
?,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
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
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
也具有依靠强力的一切
弱点”
课前提示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
基础” ;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
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讨论: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
?本质
——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 essence,
源自拉丁词 esse(是),“一个事物
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
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
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
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
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
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
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
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
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
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
?本质属性
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
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
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
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 人 制定的法
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
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
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
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 立法者正
当而有效的意志 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
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
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
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
法律具有意志性,
?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
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
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
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
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
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
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
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
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
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
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
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
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
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
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
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
极端任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
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
“经验”办事,或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
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
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作
用。这两种理论倾向都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
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
利益 问题。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
支即以研究“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
法学。其核心代表是赫克,耶林有时也
被归入这一派。
赫克 (Philipp Heck,1885-1943)
?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
益不仅指私人利益,也
指群体、社会团体、公
众甚至人类的利益。利
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
的冲击,利益以及对利
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
则时的基本要求。
庞德对利益的系统分类:
(一)个人利益: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
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
1.人格利益;涉及个人身体与精神方面,如健康、免
受强制与欺骗、信仰、名誉等
2.家庭关系利益:夫妻关系免于被社会或他人的侵害;
夫妻相互主张的利益;父母子女关系的利益
3.物质利益:个人基于经济地位提出的主张或要求,
包括对狭义财产的主张、契约自由、对约定利益的
主张等
(二)公共利益: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
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国家的人格利益、国家的物质利益
2.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此种利益与社会利益有许多重合
(三)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
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交易安全、所有权安全等
2.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家庭制度、宗教制度等
3.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禁止色情书刊
4.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自然资源与训练缺乏独立生
活能力人
5.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经济进步、文化进步等
6.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人的机会、生活条件等
?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
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正义
?正义概念包括平等、公平、公正、公道、
正直、合理、善良、人道、宽容等诸多
内容。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概念,
存在于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政
治、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之中。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
个方面及其始终,是法律的目的与意义
最集中的表现。
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
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
套价值准则去分配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
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
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
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
间关系的规范;
?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
?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
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 。
?所谓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由前两类法
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法律
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
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
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
争的工具,其主要所指就是由这两类法
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
?所谓法律的社会性,是管理社会生产、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
需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
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利益和意志。
?正确阐明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
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思考,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的阶级性问题?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基础
?对法律存在的基础之探究是为了回答
,法律存在的根据是什么, 的问题 。
回顾法学史, 法学家们主要是从伦理
道德和社会现实两个角度探索法律存
在的基础 。 且都与法律本质的探讨具
有内在的逻辑相关性 。
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从古希腊的本质主义开始,在哲学传统中人
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
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了什么是人以及
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
?什么是人性?
?德国法哲学家科殷所指出,人的出生
与成长、儿童受保护的需要、男女两
性的自然区分,人的本能欲望和激情,
其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等等,所
有这一切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
?倘若人没有能力去拥有财产、独立自主
地对生存作预先准备和塑造自己的生活
方式,像财产所有制这样一种法律制度
或许就是不可想像的了;倘若没有荣誉
感,恐怕就不会有名誉保护的法律需要;
倘若没有个人的、精神的创造,恐怕就
不会有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出现。
?总之,人性的、人格的心理学的事实构成具有一
种决定性的、法学的重要意义。
?而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
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正是在社会生活
中 实现着活跃在他身上的、种种不同的倾向,包
括简单的欲望和本能、渴望得到食物和住所、追
求权力和影响、荣誉和自由的充满活力的愿望、
寻找真理、美、神圣的高级精神的目标,所有这
些倾向共同塑造着人的形象和生活。
?法律这种“事物的本质”就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及
其生存的世界的本质之上的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
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
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
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
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
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
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能正常存在而不至于
被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所毁灭;要想能正常
发展而不至于被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无序状态
所困扰而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就需要有 有效
的社会调控机制 的存在。
?社会调控机制主要有两类,
即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主要
在于解决矛盾和冲突。主要的社会
矛盾为:
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
自由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
则来加以调控,社会必将处于无序
状态,而人们的自由也无从实现。
?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
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
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
的保障。
?三是人与人之间 (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
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 )在利益与道德观
上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调
整这种关系和解决这种矛盾,个人的利
益就将受到无端的侵犯,而丧失最起码
的安全性。
庞德 (Roscoe Pound,1870-1964)
?,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
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
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
也具有依靠强力的一切
弱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