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法律与正义
课前提示
本章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掌握,
重点领会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理解法
律对建构正义社会的重要意义。
了解,
法学界关于正义问题讨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节 正义的含义
一,正义的语义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
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在西方语言中,,正义, 一词源出于拉
丁语 justitia,由拉丁语中, jus,演化
而来。, 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正、公
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
中的, droit”、德文中的, recht”、意
大利文中的, 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
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
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
意思。
二、正义论
(一)以是否承认正义存在为标准可概
括为:客观正义论与主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承认世界本身存在某种客观
正义标准。例如芝诺认为永恒不变的自
然法代表理性和正义。在阿奎那看来,
服从上帝的永恒意志就是正义的。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
认为, 数, 是万物
的本原,一切事物
都包含数量关系,
因此数的定分和均
等即正义。
?用自然数来象征无
形事物,如 4与 9表
示正义。
主观正义论
?强调正义要由主观价值来判断,完全由各自
的生活欲望与生活要求来判定,没有什么客
观标准。
古希腊智者派人物普罗塔哥拉提出, 人是
万物的尺度,,认为政治美德包括正义、理
性法律都属于人为尺度的事物。
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
是无法, 科学认识, 的。
赫拉克里特
?认为世间万物变动
不居,人的正当行
为也是没有明确标
准的,法只能是权
力的象征,无所谓
正义与否。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
一条河流。(人一
次也不能踏入同一
条河流)
高尔吉亚
?提出三个命题:
1.无物存在;
2.即使有物存在也不可认识;
3.即使可以认识也无法表达。
?否认真理和正义有任何的客观标准。
(二)根据正义的来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形式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的标准是超经验、超历史的永
恒的完美的上帝的意志。
Eternal law- God’s rational guidance
of all creatures.
Natural law – participation of
rational creatures in the eternal
law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reason,
Divine law –that part of law
manifested through revelations
in the Christian scriptures.
Human law – derived from both
divine law and natural law,This
law may be var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and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is
formulated,but its essence is to
be just.
理性正义论: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
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
原则,它与智慧、勇
敢和节制一起构成了
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
但正义同时意味着通
过各种德行的联合和
和谐作用而形成国家
的整体秩序。
? 亚里士多德,
? Natural justice is
common to all
humanity,a kind of
‘state of goodness’,
Conventional justice
varies from state to
state,for particula
communities.
规范正义论
?强调法律规范就是正义的栖身地,服从
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奥斯丁认为宇宙中有两种法则:一是自
然规律;二是人为法则,法应当是统治
者的命令,而正义就存在于这些命令中。
Hans Kelsen (1881 - 1973)
? 凯尔森说,实在法既不
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
责什么不正义。如果一
定要谈正义,那就是指
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
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
也就是“合法性”。
“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
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
入法律的科学中”。
形式正义论:
佩雷尔曼认为,所有关于正义的争论在于人
们都试图为具体正义下结论,所以就纠缠于
各种具体正义的细节上。 对每个人来说,正
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形式正义,笼统地
说,就是抽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要求不管
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
味着同等待人。正义就是给予人 ——从某一
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基
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社会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
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
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
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他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
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
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
产、不受专横地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异原则”,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
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
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
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准则更倾向于形式上的,
如 1.法律规定或法治要求的应当的行为
是能够行为的准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
理的准则;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
则;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三,正义的划分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
分配权力和荣誉。
?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
均分配权利。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个人正义即在制度本身正义及个人已接
受这一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尽
的责任 。
?制度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
?社会基本结构构成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
发生的环境条件。
?制度正义是个人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一种抽象正义,它不管
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
?具体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特点对待每
个人,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
排,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
自由权利。(每个人得到自己该得的)
?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
和过程,是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
义的措施。
?1974年,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萨默斯发表论
文:
?, 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
? ——关于, 程序价值, 的陈辩,
?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
?,程序正义, 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
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
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第二节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1.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一个理想,
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正义观念共
存并纠缠在一起的是自然法这个概念,
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
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
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
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
的正义
?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
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
以恢复正义
课前提示
本章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掌握,
重点领会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理解法
律对建构正义社会的重要意义。
了解,
法学界关于正义问题讨论的基本观点
第一节 正义的含义
一,正义的语义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
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在西方语言中,,正义, 一词源出于拉
丁语 justitia,由拉丁语中, jus,演化
而来。, jus”是个多意词,有公正、公
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
中的, droit”、德文中的, recht”、意
大利文中的, 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
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
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
意思。
二、正义论
(一)以是否承认正义存在为标准可概
括为:客观正义论与主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
?客观正义论承认世界本身存在某种客观
正义标准。例如芝诺认为永恒不变的自
然法代表理性和正义。在阿奎那看来,
服从上帝的永恒意志就是正义的。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
认为, 数, 是万物
的本原,一切事物
都包含数量关系,
因此数的定分和均
等即正义。
?用自然数来象征无
形事物,如 4与 9表
示正义。
主观正义论
?强调正义要由主观价值来判断,完全由各自
的生活欲望与生活要求来判定,没有什么客
观标准。
古希腊智者派人物普罗塔哥拉提出, 人是
万物的尺度,,认为政治美德包括正义、理
性法律都属于人为尺度的事物。
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
其标准是历史的、变化的、多元的和相对的,
是无法, 科学认识, 的。
赫拉克里特
?认为世间万物变动
不居,人的正当行
为也是没有明确标
准的,法只能是权
力的象征,无所谓
正义与否。
?人不能两次踏入同
一条河流。(人一
次也不能踏入同一
条河流)
高尔吉亚
?提出三个命题:
1.无物存在;
2.即使有物存在也不可认识;
3.即使可以认识也无法表达。
?否认真理和正义有任何的客观标准。
(二)根据正义的来源不同可分为
神学正义论
理性正义论
规范正义论
形式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
神学正义论:
强调正义的标准是超经验、超历史的永
恒的完美的上帝的意志。
Eternal law- God’s rational guidance
of all creatures.
Natural law – participation of
rational creatures in the eternal
law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reason,
Divine law –that part of law
manifested through revelations
in the Christian scriptures.
Human law – derived from both
divine law and natural law,This
law may be var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and
circumstances in which it is
formulated,but its essence is to
be just.
理性正义论: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
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
原则,它与智慧、勇
敢和节制一起构成了
理想国家的四种美德。
但正义同时意味着通
过各种德行的联合和
和谐作用而形成国家
的整体秩序。
? 亚里士多德,
? Natural justice is
common to all
humanity,a kind of
‘state of goodness’,
Conventional justice
varies from state to
state,for particula
communities.
规范正义论
?强调法律规范就是正义的栖身地,服从
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奥斯丁认为宇宙中有两种法则:一是自
然规律;二是人为法则,法应当是统治
者的命令,而正义就存在于这些命令中。
Hans Kelsen (1881 - 1973)
? 凯尔森说,实在法既不
捍卫什么正义,也不谴
责什么不正义。如果一
定要谈正义,那就是指
将一般规则实际应用到
应该适用的一切场合,
也就是“合法性”。
“只有在合法性的意义
上,正义的概念才能进
入法律的科学中”。
形式正义论:
佩雷尔曼认为,所有关于正义的争论在于人
们都试图为具体正义下结论,所以就纠缠于
各种具体正义的细节上。 对每个人来说,正
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形式正义,笼统地
说,就是抽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要求不管
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
味着同等待人。正义就是给予人 ——从某一
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即属于同一“基
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社会正义论,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
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
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
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他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
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
论、集会、良心、思想、人身、占有个人财
产、不受专横地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差异原则”,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
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处
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
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罗尔斯的正义准则更倾向于形式上的,
如 1.法律规定或法治要求的应当的行为
是能够行为的准则; 2.类似情况类似处
理的准则;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
则;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
三,正义的划分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一)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活动来
分配权力和荣誉。
?平均正义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对待,平
均分配权利。
(二)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
?个人正义即在制度本身正义及个人已接
受这一制度所安排的利益时,个人应尽
的责任 。
?制度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
?社会基本结构构成了个人和团体的行为
发生的环境条件。
?制度正义是个人行为正义与否的尺度。
(三)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形式正义就是一种抽象正义,它不管
制度是否正义,只关心制度的实现,
?具体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特点对待每
个人,
(四)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通过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安
排,使人们都能发挥自己的才能,享有
自由权利。(每个人得到自己该得的)
? 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
和过程,是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
义的措施。
?1974年,康乃尔大学法理学教授萨默斯发表论
文:
?, 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进
? ——关于, 程序价值, 的陈辩,
?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问题。
?,程序正义, 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
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
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第二节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一、法律的正义价值
1.正义表现为一种法律的价值目标
追求正义的实现,是法律的一个理想,
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正义观念共
存并纠缠在一起的是自然法这个概念,
2.正义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
则,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
3.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
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
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使正义要求
规范化、明确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权利分配
的正义
?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
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通过公正地解决冲突,裁决纠纷,补偿损失
以恢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