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 付子堂
一,法律关系概述
?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
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由此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
系是被法律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形
式,具体表现为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
范性关系。
? 法律关系的观念源自于罗马私法中法锁,即“债”
的概念。“债”是要求有关主体根据法律为一定给
付的法锁,它表现为依据法律所结成的对双方均具
有约束力与强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个专门
的概念,它是由萨维尼在其经典文献, 当代罗马法
体系, 中第一次作出明确阐述的。
?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 1.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 2.法律关系以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
? 3.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
程与结果的辨证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主体、内容
和客体。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构成
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的要素。
? 在我国现阶段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个体主体 即自然人; 2、集体主体 它是以一定
的组织形式存在的主体。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行
使各种管理权力的诸国家机关,第二类是各种社会
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 3、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整体,它也是构
成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说它可以
成为一国国内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等的构成主体,国家还是构成国际法律关系
最主要的主体。
?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社会构成单位,如人
民、民族、一定的行政区域(省、市、县)
等单位也是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主权在
民,民族区域自治。)
?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不是任何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都能够随意地建立起
一定的法律关系,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与条件。
这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即有没有资格
和条件建立法律关系。
? 1.权利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对一定主体资格的最为核
心的确认,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任何法律关系
的必备条件,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与前提,是法律
人格的同义语。(奴隶基本上没有权利能力,一般
不具有形成法律关系的资格。)
? 法律中对不同主体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根
据对主体规定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两类。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又有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
力之分。如我国, 民法通则, 第 9条规定:“公民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
民事义务。”,特殊权利能力如政治权利能力,婚
姻。
? 法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依法成立之时,自法人
解散或撤销时消灭。
? 2.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有密切联系的,即具有行为
能力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二者也有区别,即
具备权利能力却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 根据主体的不同,行为能力主要分为自然人的行为
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两类。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
决于自然人一定的年龄与健康状况。法人的行为能
力是由法人依法成立时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决定的,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责任能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法等原因所引起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与行为能力
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行为能力在追究法律责任
与免责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其与行为能
力是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
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 但在民法中,没有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法律责任,这
与刑法不同,同时,刑法关于责任能力的规定也与
民法不同,如 14周岁以下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民法
中是 10周岁以下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
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 传统理论一般把权利义务视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但
现在有理论从权利、特权、权能、豁免、义务、无
权利、责任、无权能等八个法律概念来界定法律关
系的具体内容。权利、特权、权能、豁免四个概念,
均表达了主体行为的积极状态,即‘主体可以 ……
能 ……’ ;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能四个概念,
均表达了主体行为的消极状态,即‘主体必须 ……
应该 …… 不得 ……’ 。
?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
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
的意志和行为欲影响和改变的对象,是起到
连接权利与义务等法律概念并使其具有实际
内容的现实载体。
?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 1) 物;
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
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所现实支配和控制的
各种物质资源。 ( 2)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两方
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人们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
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文艺作品等;另一
类是与人身、人格相联系的公民和组织的肖像、名
誉、隐私等。还有法人的人格。( 3)行为 ;在一
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一定
的行为,如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 4)其
它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东西,也可成为法律关
系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所
属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
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类别。
? (二)根据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体化,可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两类。
?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一方是特定而具体的,而
义务一方是除了权利一方之外的所有人,是不特定,
不能具体化的。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是物权、人
格权、知识产权等关系。
? 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不仅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
主体也是特定的。较为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债权、
身份权、继承权等关系。其特点是参加此种法律关
系的各方主体都是具体而特定的人或组织。
?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
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
型法律关系两类。
? (四)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
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
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规范
而结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
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诸要素发
生了变动;
?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完结。
?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是法律规
范 。
?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是法律事
实。
? 根据其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将法
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