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注册分类的起草说明
为适应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作相应的修改。拟将原来的《新药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中有关药品注册管理规定统一,修订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注册分为新药申请和简略申请两类。现将中药新药注册分类的修订部分说明如下:
1、因为目前对“中药”、“天然药物”、“植物药”尚没有法定解释,认识上也不完全一致。经多次召开专家会讨论,参考目前国际上对天然药物的管理模式和界定的方法,同时考虑到目前进口注册天然药物以植物药为主,进口天然药物注册与国内新药注册又合在一起,所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以“天然药物”表示为妥。
2、中药的涵盖范围很广,中药又必须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为了界定中药与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的管理范围,对不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从自然界已经存在的物质中,通过一定手段获得的、不经过化学修饰而应用于临床的物质,暂时称为“天然药物”,列入中药管理范围;被纯化后经过化学修饰的则列入化学药品管理。
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材、中药饮片逐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但它们又都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在市场流通多年,所以不能按新药注册,此次按简略申请申报。
4、目前中成药的生产中,直接用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投料的情况相当普遍,为加强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对提取物也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并明确只限于单味提取物。由于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的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已列入新药管理,所以将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物列入简略申请管理并规定仅供生产制剂时作为原料使用,不能作为药品流通。
5、目前国家标准收载的中成药品种,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生产工艺简单、落后,缺少技术参数,不能控制产品质量和保证临床疗效,有的产品因为生产设备的更新带来了工艺的改变,为了不影响临床疗效,鼓励规范生产工艺和提高质量控制水平,这次将已收载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纳入了新药注册管理。
6、一些专家及新药研究单位认为,许多“经典方”、“经验方”在民间及临床使用多年,积累了一定的临床数据,要求审批管理部门对开发这些“经典方”和“经验方”新药时应减少申报资料、简化审批程序即减少有关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并按简略申请办理,以降低开发、研究成本。但是,由于“经典方”和“经验方”难以界定,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开会,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如“经典方”以何种典籍或历史文献为准?也有专家认为,数以万计的“经典方”中,临床疗效好的处方基本上已被开发上市,未被开发的处方一般临床较少使用;又如有批准文号的且临床使用“十年以上”医院制剂,各级各类的三级甲等医院到一级医院都有这样的制剂,临床应用和研究水平差距很大,如何遴选?以上情况均需做出详细的政策方面的规定,因此,“经典方”、“经验方”等拟进一步征求意见后再定。
7、原来把中药注射剂单列放在新药第二类,考虑到注射剂是一种剂型,对其有专门要求,所以放在有关类别分述。
第 条 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分类
第一类
1、新发现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品种及其制剂。
2、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3、中药材的生物技术培育品。
4、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1、在动物体内用人工方法干预生成的中药材品种。
2、中药材品种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中药和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首次进口的天然药物及其提取物和其制剂。
第三类
1、单味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制剂。
2、中药新的复方制剂。
3、首次进口的天然药物的复方制剂(含中药复方制剂)。
4、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5、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
第四类
1、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第五类
1、增加功能主治的制剂。
2、改变剂量、改变疗程的制剂。
3、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制剂。
第 条 中药、天然药物简略申请分类:
1、药材异地引种的品种。
2、进口我国已有药材标准的非传统进口药材。
3、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
4、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提取物。
5、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配方颗粒。
6、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或中药配方颗粒。
7、生产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提取物(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
8、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和天然药物制剂。
9、进口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和天然药物的制剂。
10、改变剂型而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
11、国外(境外)来料(来方)加工。
12、进口大包装天然药物在国内分包装。
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申报资料项目
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
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及命名依据。
3、选题目的与依据(复方制剂应说明处方来源),国内外有关该品种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药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组分)、性状、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
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及说明。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
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5、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临床试验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10、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1、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有效期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12、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第三部分 药理资料
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复方制剂中多组分药效、毒性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
21、处方组成及功能主治。中药复方制剂要用中医药理论阐述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与方解。
22、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
23、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及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
表1 . 中药材(植物药材)、饮片申报资料项目表
报送
项目
新药申请
简略申请
资料
编号
第一类
第二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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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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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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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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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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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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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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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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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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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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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须报送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指毋须报送的资料;#指申请生产时需增报的资料
表2 中药(植物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表
报送
项目
新药申请
简化申请
资料
编号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4
3
4
1
2
3
4
5
1
2
1
2
3
8
9
10
11
12
综述
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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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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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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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
毒理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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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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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须报送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指毋须报送的资料;#指申请生产时需增报的资料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与申报资料的说明
中药、天然药物的新药申请:
1、新发现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品种指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原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未收载的药材品种,包括进口新的国内外无法定标准的天然药物。该类药材必须随同制剂一起申报,以验证其功能主治。
首次进口国内外无法定标准的天然药物提取物,按该条要求办理,该物质必须随同制剂一同申报。
2、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指根据该药材的特性和主要组分,采用化学或生化方法制备而成的用来代替天然的药材品种,如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
3、中药材的生物技术培育品指通过细胞技术、发酵技术和其它生物技术培育的用来代替天然的药材品种。如蜜环菌丝体、虫草菌丝体等。
4、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成分指从单味中药材、天然药物提取、纯化,未经过任何化学修饰的单一成分。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充以下几个项目:
①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②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③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成分制成的注射剂型,除按该类别提供研究资料外,还须按《中药注射剂研究技术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凡已有国家标准或国外已上市的从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不再受理以该成分为产生相同功能主治的从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的新药注册申请。如紫杉醇已批准上市,即不再受理从红豆衫提取的含紫杉醇的有效部位的注册申请。
5、中药材的人工干预方法在动物体内生成品指用人工干预方法在动物体内制得的用来代替天然的药材品种,如人工培植牛黄、引流熊胆等。
6、中药材品种新的药用部位,指法定标准的中药材品种其传统药用部位以外的其它部位,例如三七的传统药用部位为根,现药用其叶。
7、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系指从单味中药材、中药复方和已有法定标准的天然药物(含进口天然药物)中提取具有一定生物活性和纯度的混合物。有效部位非单一化学成分,如总黄酮、总生物碱、总皂苷或几类成分的混合物如总黄酮与总皂苷的混合物等。有效部位的含量原则上应占总提取物的50%以上。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申报资料项目第二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申报资料项目第6项资料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分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各成分结构确证的数据、图谱等。②申报资料项目第7、10项资料中含量测定项下各所测成分的含量限度必须规定上下限,同时制定指纹图谱的检测标准。
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注射剂型,除按该类别提供研究资料外,还须按《中药注射剂研究技术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经批准后可以发给生产批准文号,但是只能作为生产制剂的原料药使用。
8、首次进口的天然药物及提取物和制剂,指国外药典、药品标准已收载,或国外药品管理当局已批准上市,但我国从未使用和进口的品种。首次进口提取物,必须随同制剂一起申报。
9、单味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制剂指用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的有效部位制备的制剂,按新药第三类申请注册。
10、中药新的复方制剂系指国家标准未收载的中药复方制剂。组成复方的组分可以是中药材、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或中药材提取物,但各组分必须具有国家标准。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无国家标准的组分,该组分必须按《中药、天然药物新药申请分类》相应类别申报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该组分不发给生产批准文号;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件(复印件)。
首次进口的中药和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1、9条和本条要求办理。
中药新的复方制剂如系注射剂型,除按该类别提供研究资料外,还须按《中药注射剂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类同方”是指中药复方处方中药味有2/3与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相同且功能主治基本一致者。一般不受理“类同方”的新药注册申请。如果其功能主治有改变的,可以申请新药注册,但是,必须与相应的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进行药效学试验比较,试验结果统计学无显著差异的不予批准临床研究;如果批准与相应的已有国家标准的品种进行临床研究的比较,研究结果统计学无显著差异的不予注册。
11、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是指按照中医药理论拟定处方进行临床研究,在处方中以中药起主要疗效的品种。
处方中中药各组分和化学药必须具有法定标准。
12、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指皮肤给药改为口服、吸入或黏膜给药者,按第3类新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提供资料。
13、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如果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用药者,按第三类要求申报资料;由其它途径改为注射途径者,按第二类要求申报资料。
14、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一般指经胃肠道给药的剂型、小水针剂和粉针剂之间的改变。
如果改变剂型同时对原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应提供原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资料及新剂型与原剂型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和临床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并说明新剂型药品的优特点。新剂型的适应症应以新剂型所进行的药效学试验和临床试验结果进行调整,如原剂型的适应症太广,通过药效学和临床试验证明某些适应症疗效不明显或某些适应症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可以删去。
15、改变剂型又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除应按五类新药要求做新病证的药效学试验和临床试验外,还应按本说明的第15条有关要求报送对比试验的研究资料。
16、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其质量标准必须有新的提高和完善。
17、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指一般指口服、外用、吸入之间的改变,不包括由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情况。
18、对速、缓、控释制剂应同时完成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与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求证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19、由单味中药材提取的有效成分制成的制剂改变剂型者,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如系可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
20、对有效部位进行制备工艺的改进,使有效部位的含量有明显的提高者(一般应比原来提高20%以上),除按第2类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与原有效部位比较,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毒理学试验,求证新有效部位在药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优点(是否增加毒理学试验请药理毒理组提出意见)。
21、改变剂量、改变疗程的制剂系指临床用药剂量超过该药原剂量的,必须提供该药的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临床用药时间超过原治疗时间的应报送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22、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制剂系指已收载为国家标准的药品进行工艺改进。如:原药材入药改为溶媒提取;改变提取溶媒;改变提取时间、次数;改变原功能主治等。
23、鉴于历史上中药服用均以水煎为主,如以药材原粉入药不但质量难以保证、服用量大,且卫生学指标难以控制,故原则上不允许以药材原粉生产制剂,但不包括动物、矿物、树脂和贵重药材以及即是处方成份又兼做制剂赋料的药材。
24、有关新药药理、毒理、临床、质量标准、质量稳定性及对照品按《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另行发布)执行。
25、第一类新药需报送资料项目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者,还应报送18致癌试验资料。第二、三、四类新药如含致突变药材或成分,应提供致突变试验资料或详细的文献资料。
26、凡对申请临床研究时所报送的资料有改动者,在申请生产时需重新补报,并说明原因。
27、计划生育药品包括避孕药、中止妊娠药及其调节生育的药物。
28、三类新药含毒性药材或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者要求进行Ⅰ期临床试验,视情况可要求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29、增加新适应症,需明显加大剂量,延长疗程,方中又含毒性药材的要求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30、同时申请同一品种口服固体制剂新药的不同剂型,只发给一个新药证书,具备生产条件的,发给相应剂型的生产批准文号。
中药、天然药物的简略申请:
1、药材异地引种的品种系指对野生药材进行人工栽培、驯化的药材品种;或将中药材从传统产地引种到其它地区进行种植、生产的药材品种;或将传统进口药材从原产地引种到国内进行种植、生产的品种。
2、我国已有药材标准的非传统进口药材系指已有国家标准的传统国产中药材,申请从国外进口非我国生产的该药材。对于该类品种,进口品种必须与国家标准所收载的是同一品种其质量标准要与国家标准一致。否则按第一类新药要求申报。
3、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系指已收入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药材规范》(原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而未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首次申请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必须是国家实施批准文号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目录中的品种。
4、首次申请生产批准文号的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提取物系指国家标准收载的单味中药材、中药饮片、天然药物经提取得到的流浸膏或浸膏。其提取物必须建立有含量测定的质量标准。
上述提取物只能作为中药复方制剂生产的原料。
5、中药配方颗粒系指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采用传统的提取方法制成单味中药颗粒,仅用于中医临床配方。
6、生产已有批准文号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已批准的质量标准。
7、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而工艺无质的改变的制剂,指口服固体制剂之间的改变。该制剂在成型前的工艺与原工艺完全一致,如果工艺发生了改变,则按第五类新药3要求申报。(此种情况,只限于原有生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申报)
8、已上市的药品改变生产工艺,提取物可测成分所占比例有较大提高的制剂,其功能主治有改变的,按5类新药申报;其功能主治无改变者,按简略申请办理。
9、国外(境外)来料(来方)加工系指国外(境外)提供天然药物在我国加工提取物。或提供提取物或处方在国内加工成药品后,不在国内销售全部出口的产品。
10、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尚须报送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凡对人体具有依赖性倾向的药品,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2、初审单位对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稳定性、有效期等进行审核后,必须提出审核前后的修改意见等有关资料。
13、凡菌类药材和引种(养殖)药材,在生产的同时须了解是否有变异退化等现象,应按申报资料项目的第5、6、10、11项要求进行三代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14、药材按《中药、天然药物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所有中药制剂均按《中药及天然药物制剂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资料。药材(原料)与其制剂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作为两个品种计。
15、天然药物一般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外的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和制剂;本文所指的中药材指国家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规范收载品种及已批准的药材及进口天然药物。
16、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 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17、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电子信箱:1、zhoujm@Sda.gov.cn
2、pengfeitu@bj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