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保护法》教学大纲 :::..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中文名称:环境资源保护法 课程英文名称:The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Protect Law 课程类型:必修课 (目前暂为限选课,从2005级起调整为必修课) 总 学 时: 理论学时60 学 分:3 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开课院系:经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及法学院 二、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段必修课程 2.任务:本课程的内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发展、体系、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国际环境法。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系统学习,学生能比较全面地了解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认识环境资源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通过紧密结合实际的教学过程,使得学生了解环保,支持环保,推动环保事业发展。 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已经制作较为完善的多媒体课件,因此要求多媒体教室配合。 四、理论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2.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3.环境资源问题产生与发展的三个阶段; 4.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概况; 5.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 6.人类环境观的概念及发展的回顾; 7.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8.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要点及含义; 9.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 10.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状况; 11.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状况。 主要内容: 1.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1)有关环境的概念   环境科学所称的环境。环境科学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环境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即人类环境。 生态学所称的环境。生态学以整个生物界(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研究对象。环境指环绕着生物界并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和其他无机物质。生态学所称的环境包括人类环境,但范围要比人类环境广泛得多。   环境保护法学所称的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2)有关资源的概念   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些国内外权威性著作对自然资源作过精辟论述。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地理学》的解释是:“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的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要素。它们是社会生产的原料和燃料的来源,或是社会生产力布局的必要条件和场所。”英国大百科全书提出的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及生成这些成分的环境的功能,前者如土地、水、大气、岩石、森林、草场、矿产、陆地、海洋等,后者如太阳能,地球物理的环境机能(气象、海洋现象、水文地理现象),生态学的环境机能(植物的光合作用、生物的食物链、微生物分解作用),地球化学的循环机能(地热现象、化石燃料、非金属矿物生成作用等)。”这是一种广义的自然资源概念,把周围自然条件也看做是资源。国内外一些学者也对自然资源作了不同论述。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人在自然介质中可以认识的、可以萃取的、可以利用的一切要素及其集合体,包含这些要素互相作用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只要它们在社会系统中构成必需的‘投入’并产生积极效益;只要它们在社会系统中带来合理的福祉、愉悦和文明,即称之为自然资源。”前苏联有的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用来满足自身需要和改善自身的净福利条件和原料。”尽管对自然资源的表达各有不同,但都表达了这一科学概念有如下共同的内涵:一是自然资源具有生产性和时空性,它不能脱离开生产应用和社会需求,不能超越一定的时空范围;二是自然资源的动态性,它的概念和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其包括的范围和种类会不断扩大。 2.关于环境资源问题 (1)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人类当前面临那些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因引发因素可以分为:原生或第一类环境问题:由于自然界的运动引起的环境问题;次生或第二类环境问题:由于人类的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环境破坏指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浪费。 即由于毁林毁草开垦荒地、过量放牧、掠夺性捕捞、乱猎滥采、不合理浇灌、不适当的水利工程、过量抽取地下液体资源和破坏性采掘、人口增长过速和都市化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耕地锐减、草地退化、盐碱化、森林蓄积量下降、矿藏资源遭破坏、水源枯竭,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以至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等。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环境质量恶化,影响了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以至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的现象。   当代全球环境问题包括:全球气候变化 、臭氧层破坏和损耗 、生物多样性减少 、土地荒漠化 、森林植被破坏 、水资源危机和海洋资源破坏 、酸雨污染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一是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经济的畸形发展和生活方式上的享乐主义造成的。二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不足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和掠夺自然资源造成的。   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一是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 、水污染 、固体废弃物污染 、噪声污染 ;二是生态恶化,包括:森林资源贫乏 、草地退化严重 、耕地质量下降 、荒漠化现象严重 、生物物种减少 ;三是自然灾害。 3.环境资源保护 (1)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中叶以前,人们并末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日、美等国家出现了反污染运动,但仍比较狭义地把环境保护理解为只是对“三废”的治理,是局部的问题。没有把环境污染与整个生态危机联系起来,对其危害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也没有把环境问题与社会因素联系起来,所以未能提出解决的根源。后来,美国的R.卡逊在《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指出,农药污染会导致生态危机;70年代初期出版的别一本书《 只有一个地球》,提出环境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性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主要的是社会经济问题。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指出人类面临着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揭示了两者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会议所发表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庄严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从此,环境保护开始得到世界人民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的发展。200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会议。 (2)我国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 第二、为了避免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第三、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 (3)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1972年以来国务院召开了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979年9月13日,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 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国务院发布了《中国21 世纪议程》,强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重点掌握的内容:环境和资源的概念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和发展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运用分类的方法系统掌握环境和资源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章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 4.《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规定内容; 5.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6.适地、适事、适人、适时范围的概念;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含义;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种类及特征;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特征及具体内容;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特征及种类。 主要内容: 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1)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定义需把握三点: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环境保护法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律关系。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三是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 (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 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 3.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不健全到逐步健全,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初创阶段、徘徊阶段、发展完善阶段等四个阶段。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介绍:《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央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中主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它们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环保总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并分级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或某一类污染源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4.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及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 。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⑴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⑵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 重点掌握的内容: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利用比较法的观点去掌握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法的五个基本原则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3.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内涵及贯彻要求;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的形成、内涵及贯彻要求; 5.环境责任原则的形成、意义及贯彻要求; 6.环境民主原则的形成、内涵及贯彻要求。 主要内容: 1.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理解: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所体现。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则混为一谈。如立法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司法原则中的以事实为依靠,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则。⑶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2.我国环境保护法有那些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3.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定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核心思想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与可持续发展比较。可持续发展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基本指导原则。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的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从纵向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意义。⑴是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必须遵循。 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⑶是保障人体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以人为本。 贯彻。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 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1)概念:什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为什么要实行预防为主原则? (3)意义 (4)贯彻。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5.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保护好环境资源,就可以使开发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为更好地持续利用创造条件。所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同时还负有保护的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2、意义 3、贯彻。⑴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我国工业污染的一条根本途径。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并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把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⑵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⑷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有:征收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概念(公众参与)。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执行这一原则,就是把对环境的国家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把依法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相结合。 (2)意义 (3)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的贯彻。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让每个公民了解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懂得环境科学基础知识,从而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通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使广大群众了解环境污染和破坏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保护环境的迫切性,增强其保护环境的责任感。2)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保证。如《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体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有待提高。 重点掌握的内容:五个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以及五个原则的形成过程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来掌握五个原则 第四章 环境资源法基本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三同时制度 3、 排污收费制度 4、 许可证制度 5、 限期治理制度 6、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制度 7、 现场检查制度 8、环境监测制度 主要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1)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2)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2)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Ⅰ.建设项目概况。 Ⅱ.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Ⅲ.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Ⅳ.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Ⅴ.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Ⅵ.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Ⅶ.结论 编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 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2.“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1)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3)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4)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同时”制度的发展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1)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 3)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4)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 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 : 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6)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排污收费制度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1)强制征收。 2)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3)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2)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3)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 (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 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 2003年1月2日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月1日实施) (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 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总则 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与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与排污费的征收,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按浓度收费转为按总量收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规定 排污费的使用----“收支两条线”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 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 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4.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许可证既是国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 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与废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所作规定的总称。 (2)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1)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 2)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3)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 (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世界上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 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18个市(县)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 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上海、天津等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4)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以污水排放许可证为例) 1)排污申报登记 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 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在试产前三个月内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有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五天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3)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当对其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二年)。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视情节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许可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5.限期治理制度 (1)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强制性。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明确的时间要求。 3)具体的治理任务。 (2)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3)限期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限期治理”。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中指出:“要规定工矿企业和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的限期治理。”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限期治理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1)限期治理的对象 2)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位于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限期治理内容 限期治理目标。具体的污染源目标是达标排放;行业污染分期分批逐步达标排放;区域环境污染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限期治理期限。不宜过长。计划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等。 3)限期治理决定机关 中央或省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及以下政府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6.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般都具有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极大等特点。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意义 使环保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避免或减少危害和经济损失。 (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同年,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确认了这一制度。 (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造成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凡属重大事故,地、市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凡属特大事故,地、市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局。 重大或特大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48小时以内)、确报(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和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处理完后)三类。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经调查弄清其性质和危害之后,可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威胁居民生命安全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重点掌握的内容:六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实施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来掌握基本制度 第五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 2.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本教材四要件为准); 3.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4.如何理解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主要内容: 1.民事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平等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一是行为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结果;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例如,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 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却是公害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2)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 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3)无过错责任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4)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称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海洋法 92条) (5)关于连带责任、混合责任和公平责任 1)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2)混合责任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时所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3.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4.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 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有: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争议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 我国对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 之所以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基础是所处理的纠纷属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 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是我国多年来解决公害民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虽然这种处理决定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实践表明,许多公害赔偿纠纷都是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未规定公害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具体程序。 总结各地的实践,可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五个阶段。 重点掌握的内容: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民事责任概述、承担方式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运用民法学的知识来学习本章内容 第六章 环境刑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和确认依据; 3.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实现的原则和实现方式; 4.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的状况; 5.我国新《刑法》中环境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主要内容: 1. 刑事责任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 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 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 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3.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新《刑法》(97年3月14日修订、10月1日起施行)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 (原《刑法》中未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或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名) 新《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知, 此类犯罪既可包括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 也包括破坏环境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它们均是对国家规定的保护环境资源关系的破坏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 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 (参见刑法第338-346条) 污染土地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毁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共13种罪。 重点掌握的内容: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刑事责任概述、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运用刑法学的知识来学习本章内容 第七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2.环境行政违法的特征和分类; 3.环境行政违法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和追究原则;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5.环境行政法律制裁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及特点; 6.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的区别。 重要内容: 1. 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法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水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 3.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4. 行政制裁 对违反环保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政处罚的特点: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被监管与监管的行政关系。而民事制裁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⑶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它(在行为的性质、对象、内容以至程序等)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防治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征收排污费、现场检查等)。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是具有约束力必须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和“适当”的法律保障。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处罚形式和幅度、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公正、公开原则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该原则要求:公布法律;告知;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回避;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任的大小相当原则)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4、5条)。 5.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的财产中支付。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责令其停止使用。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概述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依据法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等。 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分对象: 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员;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环保监管人员。 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 (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制裁的机关不同;2)制裁的对象不同;3)制裁的情节不同;4)制裁的形式不同;5)制裁的程序不同;6)救济的措施不同;7)制裁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 重点掌握的内容: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的区别 一般了解的内容: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种类和方式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运用行政法学的知识来学习本章内容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概况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土地资源的概念及我国土地资源现状和问题; 2.土地保护法津有哪些; 3.水资源的概念及我国水资源现状和问题; 4.水资源保护法律有哪些; 5.矿产资源的概念、特征及我国矿产资源现状和问题; 6.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有哪些; 7.森林资源的概念及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和问题; 8.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有哪些; 9.草原资源的概念及我国草原资源的现状和问题; 10.草原保护法律有哪些; 11.渔业资源的概念及我国渔业现状和问题; 12.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有哪些。 主要内容(略) 重点掌握的内容: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和渔业资源的概念以及我国相关立法规定 一般了解的内容: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掌握基本概念和立法的脉络 第九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污染防治法方面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立法规定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类和特征; 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3.大气污染的概念、含义及污染层次; 4.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 5.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6.水污染的概念及类型; 7.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 8.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9.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 10.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情况; 1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12.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及特点; 13.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 14.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15.固体废物污染的概念; 16.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 17.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18.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概念及其主要包括内容; 19.我国防治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主要内容(略) 重点掌握的内容: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概念,立法概况。 一般了解的内容:对具体的规定作一般了解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掌握基本概念和立法的脉络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基本知识点: 1.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和渊源; 2. 外国环境法简述; 3.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 4.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条件; 5.国际环境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6.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概念及途径; 7.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8.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主要内容: 1.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 (1)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耗损)(辐射) (3)酸雨污染(燃煤) (4)生物多样性锐减 (5)淡水短缺 (6)森林破坏 (7)荒漠化 (8)海洋污染和破坏 (9)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2.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这些行为规范主要来源于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以及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决议、行动纲领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主体是 国家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粮食和农业组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遵守和履行(也称履约)是 由各参加国在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内采取的措施来保证的。如果侵害了他国或组织的环境权益,违背各国相互达成的环境保护义务,就违反了国际环境保护法,特别严重者则被视为国际犯罪。 对违反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的环境权益等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期间,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较为活跃的时期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以后的发展,这一时期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体现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 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差别)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6)可持续发展原则 (7)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3.中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 (1)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是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 (3)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 (4)保护环境和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5)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4.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1)大气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2)海洋污染防治 (3)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 (4)物种保护 (5)核环境国际管理 5.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文件: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在几十年中有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各种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已超过100件,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保护及其立法工作,已加入了60余个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1)《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1972年6月16日,联合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该《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为了鼓励和引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宣言》提出了7个共同的观点和26条共同的原则。 (2)《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以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正式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该《宣言》重申了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本原则,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推进。 《里约宣言》包括了序言和持续发展问题在内的27项原则。 (3)有关保护臭氧层的国际条约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1981年5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9次理事会起草,经多次修改后,于1985年3月22日提交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 该《公约》包括前言和21条规定及2个附件 基本内容为:缔约国共同认识到由于臭氧层的改变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的危害,防止人类活动而改变臭氧层的措施需要国际的合作,缔约国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由于臭氧层改变而产生的不利影响。 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用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情报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了解和评价臭氧层变化的影响;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控制其管辖范围内可能引起臭氧层改变的有害活动。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措施、程序和标准,应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本公约。 此外,该《公约》还对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递交资料,缔约国会议,秘书处,议定书的通过、修正以及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2)《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于198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的。 该《议定书》包括序言和20条规定及3个附件,旨在分阶段削减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与消费。 《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后,发达国家认为议定书规定的控制物质范围太窄且措施不够严格;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臭氧层耗损的主要责任,因而是不公平的,而且还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歧视性条款。由于大多数国家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的缺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了几次国际会议,讨论该《议定书》的修改问题。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举行的议定书第2次缔约国会议上,各缔约国经与包括中国、印度等观察员在内的代表团充分协商后,终于在6月29日通过了该《议定书》的修正案。 经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将控制物质由8种扩大到20种,并且建立了保护臭氧层的国际资金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义务提供援助。同时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配合资金机制,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迅速转让氟氯烃替代物质和有关技术。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是于1992年5月10日在美国纽约通过,并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供各国讨论和签署的。 该《公约》共26条,其核心是控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指燃烧矿物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这是一个框架性文件,并未对控制温室气体的具体措施作出规定。 该《公约》呼吁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确认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必须采取行动,确定目标,以稳定和减少这种排放;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 该《公约》还就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资金机制等问题作了规定。 (5)《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在内罗毕通过。同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公约向各国开放签字。 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42条正文和2个附件。 其宗旨在于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规定了保护和持久使用的一般措施,要求各国应制定保护和持久使用的国家战略、计划和方案。 公约规定就地保护、移地保护和持久使用的具体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国家能支付它们因执行该公约的措施而承担的经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 (6)《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本《公约》于1973年3月3日通过,1979年6月22日修正。 我国于1981年1月8日参加。 该《公约》包括正文25条和4个附录, 其宗旨是通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来保护濒危物种以免灭绝。 《公约》规定: 禁止自他国进口附录中开列的濒危物种; 向他国出口濒危物种,包括器官、组织,须持有出口国颁发的《允许出口许可证》;并应证明出口该物种不妨害其生存。 (7)《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该《公约》于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 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 《公约》包括序言、正文29条和6个附件,其目的在于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防止污染的国际转移。 《公约》规定: 各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进口; 各国应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保证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将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 禁止向法律上禁止此类废物进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废物。 《公约》规定对废物越境转移实行许可管制并规定了严格的许可条件。《公约》确认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 重点掌握的内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般了解的内容: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体系和渊源,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法规定,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运用国际法学的知识来学习本章内容 五、有关教学环节的要求 本课程要求学生先行学习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及诉讼法学等法学学科,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课件,结合教学内容配合案例观摩,课堂讨论与课后作业相结合。采用闭卷考核,平时成绩包括到堂、提问、作业等共计30分,考试卷面折合为70分。 六、主要教学参考书目 1.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年 2.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 4. 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5. 王曦《国际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6. 那力《国际环境法》科学出版社2005年 7.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8. 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 9.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