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的定义
? 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实施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所应
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
?, 法人, (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是指依法成
立,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必要的
财产或者经费, 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
社会组织 。
?, 个人, 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
? 在环境保护领域内,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
律责任 ( 含行政责任 ) 者, 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 包括
?,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规。
? 对污染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大气污
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等。
? 对破坏环境者追究行政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还有, 水法,,
,土地管理法,,, 矿产资源法,,, 森林法,,, 草原
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渔业法, 和, 水土保持法,
等。
? 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的法
律依据,还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 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规定, 等。
? 以下主要讨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 二 ) 行政责任的 构成要件
? 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 。
? 行为违法
? 行为有危害后果
?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有过错 。
? 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
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
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 例如, 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可以根
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行
为不违法,就不承担行政责任。
? 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
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
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分三种情况:
? 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在另一些场合,即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还有另一些场合,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
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
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
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
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
果关系的问题。
? 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 -希望;间
接故意 -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两种。
?, 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并且或者放任其
发生。
?, 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却因疏忽
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
避免,以致产生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
? 行为违法 。 指行为人 ( 单位或个人 ) 实施了违反环
境保护法的行为 。 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
条件 。
? 行为有危害后果 。 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 损害人体健康, 农作物死亡等后果 。 这是承
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 分三种情况:
?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即违法行为
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 必
然的联系, 而不是表面的, 偶然的联系 。 在不以危
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 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
的问题 。
? 行为人有过错 。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
时的心理状态, 分故意 ( 直接故意 -希望;间
接故意 -放任 ) 和过失 ( 疏忽大意过失;过于
自信过失 ) 两种 。
?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
? 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是行为人
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可称, 必
要条件, ;
? 过错, 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
果关系, 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
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可称
为, 选择条件, 。
二、行政制裁
? 对违反环保法而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依
法实施的惩罚措施
? 行政制裁分为 行政处罚 和 行政处分 两类
1,行政处罚 概念
?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对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
?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
( 不够刑事惩罚 ) 的制裁 。
? 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
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2、行政处罚的特点
? ⑴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 。
? ⑵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相
对人 。 相对人与监督管理之间存在着 被监
管与监管 的行政关系 。 而民事制裁的对象
是平等主体的一方 。
? ⑶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 。 它 ( 在
行为的性质, 对象, 内容以至程序等 )
不同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如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 ( 表 ), 防治设施的, 三同
时, 验收, 征收排污费, 现场检查等 )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 行政处罚的原则, 是指 立法机关 在环境保护法
中设置行政处罚规范和 执法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
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
? 它贯串于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 是具有约束力必须普
遍遵守的法律规范, 也是使行政处罚决定, 合法, 和
,适当, 的法律保障 。
? 1,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据,
处罚形式和幅度, 处罚程序对承担行政责任者
实施行政处罚 。 否则, 行政处罚无效 。
? 如,, 行政处罚法, 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
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 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申
辩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
? 2,公正, 公开原则 指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确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
件和情节, 以至实施行政处罚时, 必须客观,
平等, 不偏不倚, 不隐瞒 。 该原则要求,1公
布法律; 2告知; 3调查与处罚决定人员分开;
4回避; 5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等 。
? 3,过罚相当原则 ( 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行政责
任的大小相当原则 ) 是指立法机关或者执法
部门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设定或者决定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轻重程度 。
? ( 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3,4,5条 )
四、行政处罚的情节
? 行政处罚的情节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
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 作为处罚轻, 重或者免予处
罚的各种情况 。 这些情况分为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情节, 和从重处罚的情节两大类 。
? 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 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
度范围内, 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 ( 一 )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 二 ) 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 ( 三 )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 ( 四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
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
?,从轻, 处罚情节, 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予
违法者适用较轻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少金额罚款
的情节;
,减轻, 处罚情节, 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给
予违法者适用最轻的处罚形式或者最小金额罚
款的情节 。
? 关于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
法, 第二十七条作了如下的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①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②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③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④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这些情况, 如, 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 已满 14岁不满 18岁的人违反治安
管理的, 从轻处罚 。
? 对于, 不给予行政处罚, 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
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2、从重处罚情节
? 从重处罚情节是指在法定的限度内, 给予违法者适
用较重的处罚形式或者较大金额罚款的情节 。
? 违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① 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 ② 威胁, 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 18岁的人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的;
? ③ 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
? ④ 对检举人, 证人打击报复的;
? ⑤ 多次违法不改的 。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
法者的警示和遣责 。 只能单独适用 。
? 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
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 企业不
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
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
的财产中支付 。
? 3,没收违法所得;
?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是指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
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单位, 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
用 。 其中, 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 是责令
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 则
责令其停止使用 。
? 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 6,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
政处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 35--39条
?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 责令停业、关闭。
其他法律法规
? 防治污染方面其它行政制裁形式:
? 责令限期治理, 缴纳排污费, 支付消除污染费用, 赔偿
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消
除污染,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 责令改正等 。
? 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制裁(处罚)形式有: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
令停止开垦,责令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
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
损失,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猎获物、猎捕工
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政处罚程序, 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
部门, 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
者, 提起, 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 。
? 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
? 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
? 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
? 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
? 对违法事实确凿, 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
? 对公民处 50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一般程序
? 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
接到举报, 控告, 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予审查,
并在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取证, 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
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
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的初步意见, 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
? 审查 ( 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 提出
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
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
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
? 作出处理 ( 3个月内 ) 决定, 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并根
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
? 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报请上
级批准后出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
行政处罚; 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7日内 ) 送达
? 申辩和听证阶段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 规章作出责
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
?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 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 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七、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受委托的环
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
?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
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并对
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
? 第十二条 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由本条规定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 一 )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或者需要配套建设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
目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表 )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决定 。
? ( 二 )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罚款处罚, 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 三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由负责发证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
? 第十三条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
件的管辖, 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
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
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管辖 。
?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
的行政处罚案件, 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
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 争议双方应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 第十五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
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 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管辖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 经通知下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 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
?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规定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 。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实施环境保
护行政处罚
? 环境监理机构可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区别委托与授权
?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管辖
(地域管辖 )。
? 跨区域的 协商 管辖
? 优先 (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 ) 管辖
? 争议 (上级 )指定 管辖。
? 上下级管辖的规定(交办管辖)。
?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 移送无管辖权的案件。
八、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概述
?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
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
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
? 依据法律:环境保护法和, 国家公务员法, 等 。
? 环境保护领域中, 行政处分对象
? 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员;
? 因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尚未构成犯罪的环保监管人员 。
? 行政处分的种类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行政处分的程序
? 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 。
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制裁的机关 所在单位或政府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制裁的对象 对保护环境的违法 失职 者
科处,是一种身份责任
对破坏或者污染环 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
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
制裁的情节 只适于情节较重又 不够刑
事处罚者
制裁的内容 记过、撤职、开除工职等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等
制裁的程序 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等规定的程序,不 服不能
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
罚法》规定的程序,不服能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制裁的目的
和作用
惩罚不称职者,着 重思想
纪律 教育
促使其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或使其不能继
续破坏或者污染环境
救济措施 依行政处分申诉办 法提出
复议或申诉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