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责任
? 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 包括
? 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 (与一般民事责任大
致相同 )
? 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 。
? 本章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公害民事责任 ),
?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
他人的人身, 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
? 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
?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
要条件,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 是平等双方当事人 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 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
? 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 无过错责任, 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 只要对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 缺一不可
? 1行为有违法性;
? 2有损害结果;
?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4行为人有过错 ( 故意或者过失 ) 。
例如, 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 但没有过错, 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
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 因此, 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
? 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 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也应承担
民事责任;有过错, 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 但却是公害民事责
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
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 ? 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 大工业本身就是具
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 。 即使企业
无过错, 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
? ? 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 。
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 故意或过失 ) 等证据, 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
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 污染权,, 是很不合理的, 也
是不公平的 。
3、无过错责任的意义
? ? 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 ? 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
4、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
? 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 由于不可归责的
理由, 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也称
免责条件 。
? ? 战争行为;
? ?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且排污单位又经过,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损害, 时, 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
? ? 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 在执行职责时
的疏忽, 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 (海洋法 92条 )
? 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 。
? 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
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
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
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
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是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 。
? 混合责任
?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时所共同承
担的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 第 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
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
?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
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与 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区别 公平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不同, 民法通则, 第 132,133条, 民法通则, 第 106,124条
,环境保护法, 第 41条
立法宗旨不同 互济互助、公平合理分担
责任
保护无辜受害者
适用的对象不同 双方都无过错 双方都无过错
一方(致害)有过错
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部门或审判机关依当
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损多少、赔多少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 民法通则, 第 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
方式是,① 停止侵害; ② 排除妨碍; ③ 消除危险;
④ 返还财产; ⑤ 恢复原状; ⑥ 修理, 重作, 更换;
⑦ 赔偿损失; ⑧ 支付违约金; ⑨ 消除影响, 恢复名
誉; ⑩ 赔礼道歉 。 其中, 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
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 。
?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 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
41条第 1款的规定, 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
1、赔偿损失
? ? 赔偿损失的概念 。 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
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自己的财产弥
补对他人 ( 直接受到损害者 ) 所造成的财
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
? 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
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
的财产损失 。 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
则由, 刑法, 加以调整 。
? ?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原则,
?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 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
则;
? 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
?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至
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 。 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
接损失, 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 。
2、排除危害
? 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危害者, 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
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这样一种
民事责任形式 。
四、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
? 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纠纷的程序有:
?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
?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人
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程序审理 。 这是
两种并列的程序 。
?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 。
1、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关、以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许
多不同之处,但是,纠纷的共同性质 ── 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纠纷,则使得它们具有不少共同之处。
? ? 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 。 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起诉
之后才能受理 。 不同于追究行政责任程序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与
相对人的关系 。
? ? 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 第三者, 居间对民事争议作出调解处理或者
判决
? ? 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
? 举证责任即, 谁主张, 谁举证, ;
? 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
的证据, 赔偿要求即告成立, 若致害人要否认, 就须提出反证 。
? ?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 非直接认定 ) 原则 。
? 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尚无此项规定, 但理论界大都认为我国也应在公害赔偿
纠纷的处理和审判程序中实行该项原则, 执法和司法实践也不要求严格的因
果关系证据 。
? ? 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 。, 环境保护法, 第 42条将,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 规定为三年, 而不是二年或者一年 。
2、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环
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争议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 。
? 我国对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
纷的行政处理, 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 。
? 之所以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其基础是所处理的纠纷属
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 当事人有权对自己
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 。
? 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 是我国多年来解决公害民
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 虽然这种处理决定没有
法律强制力 。 但是, 实践表明, 许多公害赔偿纠纷都是
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
? 如, 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人
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程序审理 。
? 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未规定公害民事纠纷行政处理
的具体程序 。
? 总结各地的实践,可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
理和执行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