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职 业 学 院
《保险学概论,
申报 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
保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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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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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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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
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
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
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
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
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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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
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 。
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
险业法。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
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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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
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
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
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
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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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
6
7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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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
同和预约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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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
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
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
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有隐瞒和欺诈行为,
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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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
保单,
(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
(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
( 3)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保险人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 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
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
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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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
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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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4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
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
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
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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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5、批单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
内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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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
(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
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
险的各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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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
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
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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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
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
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请问,
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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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
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
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
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
(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
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
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
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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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
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
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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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9个月。租房
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
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 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问,
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
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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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分析,
①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
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②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
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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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1
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
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
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
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
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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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 1,
有一位王先生 4年前投保了 20万元人寿保险,指
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
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
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
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
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
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
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
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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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
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
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 62条规定,变更
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
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
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
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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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 2,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
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
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
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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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
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
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
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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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2)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
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
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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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
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 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
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
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
单,批注:, 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 合同有
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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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
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
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
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
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
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
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
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
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 保险代理人根
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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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3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
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
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
险档案管理等手续。因此,保险经纪人
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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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4)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
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
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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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转让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
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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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
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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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
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
内容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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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2.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
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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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单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
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
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同意外,其他
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
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
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
转让或者出售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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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
的同意,但转让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这种转让并非因被保险人变更引起,而
是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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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其他保险
事项发生变更。如果要求变更保险合同
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
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
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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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4
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
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
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
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
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
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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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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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
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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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1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
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
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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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2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
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
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
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
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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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履约导致终止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
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
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
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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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履约导致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
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
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
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
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
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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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解除导致终止
( 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
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
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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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解除导致终止
( 2)解除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
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
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
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
接规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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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解除导致终止
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
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
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
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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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
处理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
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
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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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
合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常的文字
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一个合同
内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
同一的。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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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
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
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
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
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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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
险人事先拟订的,即是格式条款,因此
当双方对这些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
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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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
和解, 仲裁 和 司法诉讼 三种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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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
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
好处是,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和
麻烦,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
也较大,有利于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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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
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
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我国涉外仲裁机
构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裁决是终局性和有约束力
的。目前我国对一般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
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
书之日起 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
作出审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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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3、司法诉讼
目前,国内保险合同纠纷多数采用
诉讼方式解决,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中
没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订
立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