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
,保险学概论,
申报 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
保险职业学院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
, 保险学概论, 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
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
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
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
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5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
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
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6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
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
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
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7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
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
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
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
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
龄调整。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8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
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
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
持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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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9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
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
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
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
为合同复效。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0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
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
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
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通常是 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
而签订保险合同。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1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
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
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
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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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2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
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
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
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
规定。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3
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
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4
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
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
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
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5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
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
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
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
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
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6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事故与保险期限划分,可分为定期
保险、终生保险和两全保险。
(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
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
到某个年龄为止,如 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
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7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ⅰ,保险费低廉
定期寿险只承担一定时期内或被保险人达
到某个年龄为止的死亡责任,因此,在保险金
额相同的情况下,投保定期寿险所缴付的保险
费要比投保期限相同的两全保险低得多。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险保障。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8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ⅱ,存在逆选择
由于投保定期寿险可以以较少的保
费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一些身体
健康状况不佳或职业危险程度大的被保
险人,往往会投保较高保额的定期寿险,
为其家属谋取更多的保险金。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19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ⅲ,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许多 1年、
5年,10年期的定期寿险单规定:保单
所有人具有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
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而不必
提供可保性证据。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0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ⅳ,保单可以变换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
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
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
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
ⅳ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1
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ⅰ,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
ⅱ,5年,10年,15年,20年的定期寿险。
ⅲ,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2
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ⅳ,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这种定期寿险一般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
险的附加特约,也可以作为一份单独保险单签
发,以提供抵押贷款或其他信贷保障。当借款
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偿清贷款时,由
保险人负责归还未偿贷款余额。这种保险单或
附加特约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到保险期满时
变为零,因此费率很低,但在保险期内缴付均
衡保险费。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3
③ 定期寿险的作用
ⅰ,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
ⅱ,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
ⅲ,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
险金额的人购买。
ⅳ,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4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
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 100
岁为止。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 100岁之
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 100
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5
(2)终身寿险
① 普通终身寿险
ⅰ,概念
普通终身寿险是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
ⅱ,特点
保险费终身缴付。在投保普通终身寿险时,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按期缴付保费
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投保人中途停缴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单将自
动失效。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6
① 普通终身寿险
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终身保障。终身
缴费方式使均衡保险费较低,被保险人可以低
廉的保险费获得较高的保障,适用于中等收入
者购买。
在保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单生效 3
年后,当被投保人退保或因没有缴付续期保费
导致保单失效时,保险人必须支付退保金。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7
① 普通终身寿险
灵活性。 普通终身寿险单的条款允许把该
保险单变换为减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如果
是分红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可把红利留存在
保险公司,待红利积累到一定金额时,可把该
保险单变换为等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保险
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单的现金价值
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定期
寿险单,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年金
保险单。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8
②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ⅰ,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是限期缴清保费
终身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投保人在投
保时把整个保险期间应缴付的保险费一
次全部缴清 。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29
②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ⅱ,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有两种方式:
一是缴费期限为 10年,20年或 30年,由
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缴费期限限定在
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0
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ⅰ,保费可调整的寿险单和保额可调整的寿险单
在保单生效的 5年或 10年内,年保险费低
于普通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以后高于普通
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
年龄后降低保险金额,这种保额可调整的寿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1
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ⅱ,联合人寿保险单
联合人寿保险单。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
2个或 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
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
最后生存者保险单。 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
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2
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ⅲ,费率优惠的大额寿险单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以较低费率提供
大额寿险单,如最低保险金额为 10万元,
甚至 100万元。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3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又称生死合一险,它是把
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
一种人寿保险。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时
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4
(3)两全保险
①两全保险的特征
ⅰ,在两全保险中,保险公司承诺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给付死亡保险
金,被保险人在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生存
保险金。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保险和定
期生存保险的综合,使被保险人获得更
充分的保障。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5
① 两全保险的特征
ⅱ,从人寿保险数理角度分析,两全
保险纯保费是同一期限生存保险和死亡
保险纯保费的总和,因此,它的保险费
要高于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6
① 两全保险的特征
ⅲ,从寿险保单价值分析,两全保险
纯保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的延
长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时为零。而储
蓄保费则逐年增加,到保险期满时为保
单的保险金额。因此,两全保险最能体
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7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两全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有两种类型:
一种以特定的年期为保险期限,如 10年,20
年,25年,30年期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
特定年龄为保险期满日,一般以被保险人生存
至 60岁,65岁或 70岁为保险期满日。
除了标准的两全保险单外,还有一些其他
种类的两全保险。如退休收入保险单、子女两
全保险单、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半两全保险
单等。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8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ⅰ,“退休收入, 保险单
, 退休收入, 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生存的给
付金额大于保险单面额,而对被保险人死亡的
给付金额是保险单面额或现金价值,以金额高
的为准。
ⅱ,“半两全保险,
, 半两全保险, 对被保险人生存给付金额
只有死亡给付金额的一半。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39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ⅲ,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
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是死亡给付金
额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不相等,死亡给
付金额大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死亡给
付金额为满期生存给付金额的两倍、三
倍、四倍等。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0
③ 两全保险的作用
ⅰ,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
ⅱ,作为储蓄手段。
ⅲ,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的手段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1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
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 1)分红保险
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
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 2)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
何盈利分配的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2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
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
团体人寿保险。
( 1)单独人寿保险 。单独人寿保险
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3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 2)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
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
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 3)联合人寿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2人或 3人以上的
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4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
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
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
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5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3.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6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
补偿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
险。
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
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
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
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7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
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
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住院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承保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
的病房、膳食、化验、专用设备使用、看护以
及一些药物、材料费用等,不负责被保险人的
门诊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最多住院天数和病
房最高费用均有具体规定标准。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8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4.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为被保
险人因患疾病而给付保险金的形式。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承保因产
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及新生儿的
死亡。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49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
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
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
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5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4.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2013-3-2 51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
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
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
安保险等险种。
2013-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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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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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3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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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
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
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
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
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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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
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
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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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
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
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
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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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7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
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
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
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
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
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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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
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
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
持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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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四)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
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
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
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
为合同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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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五)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
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
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
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通常是 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
而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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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1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
失。
(七)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
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
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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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八)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
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
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
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九)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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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3
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
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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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
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
变动性。
2.业务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
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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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3.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
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
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
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
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
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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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事故与保险期限划分,可分为定期
保险、终生保险和两全保险。
(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
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
到某个年龄为止,如 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
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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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7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ⅰ,保险费低廉
定期寿险只承担一定时期内或被保险人达
到某个年龄为止的死亡责任,因此,在保险金
额相同的情况下,投保定期寿险所缴付的保险
费要比投保期限相同的两全保险低得多。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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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8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ⅱ,存在逆选择
由于投保定期寿险可以以较少的保
费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一些身体
健康状况不佳或职业危险程度大的被保
险人,往往会投保较高保额的定期寿险,
为其家属谋取更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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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9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ⅲ,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许多 1年、
5年,10年期的定期寿险单规定:保单
所有人具有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
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而不必
提供可保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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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20
① 定期寿险的特征
ⅳ,保单可以变换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
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
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
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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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ⅰ,每年可更新的定期寿险。
ⅱ,5年,10年,15年,20年的定期寿险。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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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定期寿险的种类
ⅳ,保险金额递减的定期寿险。
这种定期寿险一般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
险的附加特约,也可以作为一份单独保险单签
发,以提供抵押贷款或其他信贷保障。当借款
人因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偿清贷款时,由
保险人负责归还未偿贷款余额。这种保险单或
附加特约的保险金额逐年减少,到保险期满时
变为零,因此费率很低,但在保险期内缴付均
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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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定期寿险的作用
ⅰ,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
ⅱ,作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
ⅲ,定期寿险适用于低收入而急需较高保
险金额的人购买。
ⅳ,作为贷款的担保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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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
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 100
岁为止。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 100岁之
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 100
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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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身寿险
① 普通终身寿险
ⅰ,概念
普通终身寿险是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
ⅱ,特点
保险费终身缴付。在投保普通终身寿险时,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按期缴付保费
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投保人中途停缴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单将自
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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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26
① 普通终身寿险
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终身保障。终身
缴费方式使均衡保险费较低,被保险人可以低
廉的保险费获得较高的保障,适用于中等收入
者购买。
在保单失效时支付退保金。在保单生效 3
年后,当被投保人退保或因没有缴付续期保费
导致保单失效时,保险人必须支付退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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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普通终身寿险
灵活性。 普通终身寿险单的条款允许把该
保险单变换为减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如果
是分红保险单,保险单所有人可把红利留存在
保险公司,待红利积累到一定金额时,可把该
保险单变换为等额的保险费缴清保险单。保险
单所有人还可以用普通终身寿险单的现金价值
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定期
寿险单,或者在退休时把该保险单变换为年金
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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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28
②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ⅰ,趸缴保费终身寿险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是限期缴清保费
终身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投保人在投
保时把整个保险期间应缴付的保险费一
次全部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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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ⅱ,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有两种方式:
一是缴费期限为 10年,20年或 30年,由
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缴费期限限定在
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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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ⅰ,保费可调整的寿险单和保额可调整的寿险单
在保单生效的 5年或 10年内,年保险费低
于普通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以后高于普通
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
年龄后降低保险金额,这种保额可调整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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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ⅱ,联合人寿保险单
联合人寿保险单。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
2个或 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
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
最后生存者保险单。 如果在数个被保险人
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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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ⅲ,费率优惠的大额寿险单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以较低费率提供
大额寿险单,如最低保险金额为 10万元,
甚至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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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 又称生死合一险,它是把
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
一种人寿保险。两全保险不仅在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向其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而且在被保险人期满仍生存时
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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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全保险
①两全保险的特征
ⅰ,在两全保险中,保险公司承诺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给付死亡保险
金,被保险人在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生存
保险金。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保险和定
期生存保险的综合,使被保险人获得更
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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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两全保险的特征
ⅱ,从人寿保险数理角度分析,两全
保险纯保费是同一期限生存保险和死亡
保险纯保费的总和,因此,它的保险费
要高于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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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36
① 两全保险的特征
ⅲ,从寿险保单价值分析,两全保险
纯保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的延
长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时为零。而储
蓄保费则逐年增加,到保险期满时为保
单的保险金额。因此,两全保险最能体
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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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37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两全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有两种类型:
一种以特定的年期为保险期限,如 10年,20
年,25年,30年期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
特定年龄为保险期满日,一般以被保险人生存
至 60岁,65岁或 70岁为保险期满日。
除了标准的两全保险单外,还有一些其他
种类的两全保险。如退休收入保险单、子女两
全保险单、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半两全保险
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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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38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ⅰ,“退休收入, 保险单
, 退休收入, 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生存的给
付金额大于保险单面额,而对被保险人死亡的
给付金额是保险单面额或现金价值,以金额高
的为准。
ⅱ,“半两全保险,
, 半两全保险, 对被保险人生存给付金额
只有死亡给付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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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39
② 两全保险的险种
ⅲ,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
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是死亡给付金
额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不相等,死亡给
付金额大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死亡给
付金额为满期生存给付金额的两倍、三
倍、四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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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0
③ 两全保险的作用
ⅰ,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
ⅱ,作为储蓄手段。
ⅲ,作为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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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1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
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 1)分红保险
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
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
( 2)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没有任
何盈利分配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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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2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
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
团体人寿保险。
( 1)单独人寿保险 。单独人寿保险
是只有一个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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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3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 2)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
以一定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体
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家
属或其他人为受益人的保险。
( 3)联合人寿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 2人或 3人以上的
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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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4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
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
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
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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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5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健康保险的特征
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
3.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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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6
四、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
补偿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
险。
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
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
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
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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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7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
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
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3.住院费用保险,住院费用保险承保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
的病房、膳食、化验、专用设备使用、看护以
及一些药物、材料费用等,不负责被保险人的
门诊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最多住院天数和病
房最高费用均有具体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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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8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4.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为被保
险人因患疾病而给付保险金的形式。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承保因产
妇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及新生儿的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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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49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
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
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
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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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5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3.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4.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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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51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
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
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
安保险等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