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职 业 学 院
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1
,保险学概论,
申报 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
保险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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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2
, 保险学概论, 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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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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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
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
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
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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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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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
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
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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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
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
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
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
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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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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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
不存在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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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
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
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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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
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
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
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
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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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
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
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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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
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
额为 20万元、期限 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 2月该妇女高血
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
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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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
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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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
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小时有
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
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
日 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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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
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
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 24小时
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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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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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
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
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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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
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
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
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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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
3.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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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
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
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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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
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
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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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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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
?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
? 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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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 保险法, 明确规定,,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
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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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
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
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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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
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
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
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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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
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
有保险利益。
(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
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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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
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
主要包括: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
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
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
或赡养责任;②债权债务关系;③业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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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0
二、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 保险法, 规定为:本人;配偶、
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
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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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1
二、保险利益原则
(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
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
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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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2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
为 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
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
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
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
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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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3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
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
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
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
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
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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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4
二、保险利益原则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
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
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
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
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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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5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
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
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
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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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6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
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
险利益也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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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7
二、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
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
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
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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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8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李某于 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
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 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
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
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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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9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
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
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年投保时,
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
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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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0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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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1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
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
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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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2
三、近因原则
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
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
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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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3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
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
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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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4
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
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
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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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5
三、近因原则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
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
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
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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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6
三、近因原则
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
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
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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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7
三、近因原则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
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
则应区别分析。
(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
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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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8
三、近因原则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
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
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
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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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9
三、近因原则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
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
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
则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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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0
三、近因原则
(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
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
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
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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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1
三、近因原则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
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
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
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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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2
三、近因原则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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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3
三、近因原则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
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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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4
三、近因原则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
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
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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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5
三、近因原则
(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
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
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
原因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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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6
三、近因原则
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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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7
三、近因原则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
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
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
在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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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8
三、近因原则
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
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
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
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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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9
三、近因原则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
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
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
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
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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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0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
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
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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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1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
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
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
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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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2
四、损失补偿原则
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
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
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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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3
四、损失补偿原则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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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4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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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5
四、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
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
1998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12月 31日。银行
于同年 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
于 12月 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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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6
四、损失补偿原则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
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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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7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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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8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
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
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处在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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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9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的条件有,
?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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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0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
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
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
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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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1
四、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
派生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
? 维护补偿原则
? 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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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2
四、损失补偿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
原则。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
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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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3
四、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
? 比例责任制
? 限额责任制
? 顺序责任制
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1
,保险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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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概论, 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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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近因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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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
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
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
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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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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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
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
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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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
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
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
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
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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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
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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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
不存在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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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
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
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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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
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
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
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
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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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
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
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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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
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
额为 20万元、期限 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 2月该妇女高血
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
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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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
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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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
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 24小时有
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
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
日 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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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
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
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 24小时
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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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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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
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
大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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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
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
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
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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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
3.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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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
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
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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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
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
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
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
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
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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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
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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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
?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
? 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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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 保险法, 明确规定,,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
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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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
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
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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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
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
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
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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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
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
有保险利益。
(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
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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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
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
主要包括: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
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
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
或赡养责任;②债权债务关系;③业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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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 保险法, 规定为:本人;配偶、
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
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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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
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
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
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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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
为 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
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
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
王某按时退房。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
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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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3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
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
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
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
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
无效。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
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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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4
二、保险利益原则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
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
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
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
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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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5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
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
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
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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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6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
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
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
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
险利益也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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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7
二、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
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
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
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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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8
二、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李某于 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
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
夫妻双方于 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
续交付保费。 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
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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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39
二、保险利益原则
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
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
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 1988年投保时,
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
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
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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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0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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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1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
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
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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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2
三、近因原则
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
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
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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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3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
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
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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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4
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
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
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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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5
三、近因原则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
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
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
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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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6
三、近因原则
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
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
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
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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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7
三、近因原则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
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
则应区别分析。
(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
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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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8
三、近因原则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
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
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
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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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49
三、近因原则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
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
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
则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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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0
三、近因原则
(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
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
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
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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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1
三、近因原则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
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
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
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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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2
三、近因原则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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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3
三、近因原则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
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
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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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4
三、近因原则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
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
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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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5
三、近因原则
(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
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
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
原因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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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6
三、近因原则
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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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7
三、近因原则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
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
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
在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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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8
三、近因原则
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
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
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
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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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59
三、近因原则
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
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
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
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
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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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0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
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
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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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1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
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
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
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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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2
四、损失补偿原则
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
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
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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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3
四、损失补偿原则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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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4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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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5
四、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
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
1998年 1月 1日至 1998年 12月 31日。银行
于同年 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
于 12月 30日为大火焚毁。
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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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6
四、损失补偿原则
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
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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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7
四、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
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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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8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
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
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处在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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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69
四、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的条件有,
?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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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0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
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
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
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
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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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1
四、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
派生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
? 维护补偿原则
? 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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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2
四、损失补偿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
原则。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
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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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职 业 学 院2013-3-2 73
四、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
? 比例责任制
? 限额责任制
? 顺序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