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职 业 学 院
《保险学概论,
申报 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
保险职业学院
保 险 职 业 学 院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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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述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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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的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
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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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1.保险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
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2.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
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而由于人
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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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3.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一般
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
保险外,一般是长期保险。
4.在基本职能上,财产保险的基
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
能是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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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5.在经营技术上,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
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
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
确;而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
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
6.财产保险一般不带储蓄性;而人身保
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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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的
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
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
自愿保险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
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
系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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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
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
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
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其特点是:①无论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怎样的,
仅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
的依据;②适用的对象通常为价值变化较大或
不易确定价值的特定物;③该保险突出的优点是减少理赔环节及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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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不定值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
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
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
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的保险。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
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
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
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
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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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其特点是:①
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
为判断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根据;②当保险
价值与保险金额一致时,为足额保险;当保
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一致时,则为超额保险
或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
保险为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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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
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
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
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
(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
(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
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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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4.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为物质财产保险、经济利益
保险、责任保险。
物质财产保险 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
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经济利益保险 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损失所产生的间接损
失,或者对他人依法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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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5.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为积极性财
产保险、消极性财产保险
积极型财产保险 是以已经存在的物质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消极型财产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如第三者责
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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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分类
6.按风险的内容分为火灾保险、
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
7.按保险业务内容分为企业财产
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
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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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及
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包括,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
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
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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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范围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财产。
(2)特保财产
特保财产亦称特约保险财产,即与一般可
保财产不同,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
中载明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有两种。一是不
增加费率的特保财产。另一种是增加费率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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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范围
(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即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不
保财产有: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
水产资源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
作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
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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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1)账面计算法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协商的基础上,对固定
资产可以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
原值加成数或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保
险金额。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对于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 12个月任意月
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
金额。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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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2)估价计算法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
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
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
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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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
和赔偿方式
1.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
(1 )第一损失保险
第一损失保险又称第一危险保险。它是指
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
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
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
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
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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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
(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
额与财产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
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
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
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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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1)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在保险单上不列明保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
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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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2)比例赔偿方式
当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时
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即(保险金额 /保险价
值) <1,可视为不足投保,出现这种情况,
未投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比
赔款 =(保险金额/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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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例题: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
金额为 800000元,在保险有效期内发
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约 10000元,事后
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估价是 1000000元,
按上述公式,保险人应支付的赔款金额
是,
( 800000/ 1000000)× 10000
=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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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倘若受损标的还有残值 500元,
也应按比例分摊,并从赔款中予以扣
8000-(( 800000/ 1000000)
× 500) =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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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
如果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保险标
的进行了抢救,由此支付了 300元的施救费,
那么,同样要按比例责任计算施救费。计
(800000/ 1000000)× 300=240(元)
最后,保险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加上
施救费共计 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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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 1)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即是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
我国保险公司办理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
船舶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赔偿方式。财产保险
中的有些标的,如高档工艺品、名贵书画、古
玩等,往往也使用此种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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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2)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如果将标的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标的损失时,只要是全部损失,保
险人就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而不必考虑该财产损失时
的实际价值如何。若发生部分损失,先确定受损程度,
赔款 =
损失程度 =(合理市价 -残值 )/合理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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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1 )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的含义是:以同一或类似
的材料和质量重新换置的价值或费用。
重置价值保险适用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按保险
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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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2 )重置价值赔偿方式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损失发生当时
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保险人应按重置
价值赔偿,但以损失发生当时保险标的
的重置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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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损失发生当时保
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保险人仅负比例赔
赔款 =(保险金额/损失发生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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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
定交付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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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3.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
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
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
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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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
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
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
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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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5.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
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
助查勘。
6.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
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
解约通知书送达 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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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费率
1.工业类
主要根据工业企业使用的原材料、
主要产品(占用性质)把工业险费率划分为 6个级别。一级工业危险程度最小,
费率最低,如钢铁、机器制造、耐火材
料等工业企业。六级工业危险程度最大,
费率最高,如以特别危险品及其他爆炸
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燃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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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费率
2.仓储类
主要根据仓储商品和物资的性质和
危险程度把仓储险费率划分为 4个级别:
一般物资、危险品、特别危险品和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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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产保险费率
3.普通类
主要适用于工业险费率和仓储险费率中不
包括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如社会团体、机关、
事业单位、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
信、体育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其中,社会团
体、机关、事业单位费率最低,石油化工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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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 1
1、案情介绍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100万
元,保险有效期间从 2003年 1月 1日至 2003年 12月 31
日。假设,
( 1)该企业于 2月 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200万元,则保
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2) 5月 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6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60万元,则保险公司
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 3) 12月 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
失 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 8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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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2.案例 1分析
(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
保障程度= 60× 100/200= 30万元。 因为该
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
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
金额= 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
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
险价值(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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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二 )案例 2
1.案情介绍
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
险金额 15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 85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 5
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
价为 45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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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2.案例 2分析
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
用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施
救费用 )×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或保险保
障程度 )= (85+ 5)× 150/45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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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杨某 2003年 2月 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保险期间为 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
为 20万元,2003年 4月 27日杨某家因意外发
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杨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 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 1)财产损失 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
多少?为什么?
( 2)家庭财产损失 35万元时,保险公司
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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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分析
2.分析
(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
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
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 15万元,所以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5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3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
为 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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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一 )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5.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
强制保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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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二 )案例 1
1.案情介绍
李某将其所有的, 宝来, 车向 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 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
某将其所有的, 奥迪, 车向 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 100万
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 宝来, 车与孙某
驾驶的, 奥迪, 车相撞,造成造成交通事故,导致, 宝来, 车辆财产损失 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 30 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 14
万元;, 奥迪, 车辆损失 30万元、医疗费用 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
损失 10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 车主负主要责任,
为 80%;, 奥迪, 车主负次要责任,为 20%,按照保险公司免
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 15%,负次要责任免赔 5%,请问,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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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2.案例 1分析
( 1) 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①车辆损失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 宝来, 车车辆损失×, 宝来, 车
的责任比例× (1-免赔率 )= 8× 80%× (1- 15% )=
5.44万元
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 (,奥迪, 车车辆损失 +,奥迪, 车医
疗费用 +,奥迪, 车货物损失 )×, 宝来, 车的责任比
例× (1-免赔率 )= (30+4+10)× 80%× (1- 15% )=
28.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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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 2) 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奥
迪, 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 (,宝来, 车车辆损失
+,宝来, 车医疗费用 +,宝来, 车货物
损失 )×, 奥迪, 车的责任比例× (1-免
赔率 )= (8+ 30+14)× 20%× (1- 5% )=
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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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三 )案例2
1.案情介绍
1999年1月 27日,个体户徐某将其自有的从事营
运的一辆双排客货车向A县支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
险,保险期限自 1999年1月 28日零时起至 2000年1
月 27日 24时止。保险人按吨位收取车损险保费 720元,
第三者责任险 (限额 20万元 )保费 1370元。
1999年3月 31日,该车在B市境内与一辆摩托车
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造成车损 1500元,
人员伤亡总费用 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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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车辆有故障不
能行驶时,未能将车辆靠路右边停放,且夜
晚未设明显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48条之规定,应负事故
的次要责任,负该起事故 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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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2000年4月12日,事故处理结束后,保户
向A县某保险支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
任险赔偿范围内。但保险人在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时
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车险实务有关
规定,双排客货车收费应按, 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
即按吨位或座位计算,取较高者计费。该车收费时实
按吨位收取,应按座位收取,即应收取车损险保费1
120元,第三者责任险 (限额20万元 )保费203
0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经向办理该项业务的
人员了解:徐某投保时已向其出示行驶证,且投保单
背面亦附贴有该标的行驶证复印件,由于本身业务不
精而导致收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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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2,案例2分析
(1)两种不同意见
①比例赔付
理由为:尽管由于保险人的失误而导致少收保费,
但事实上保险人已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
务对等的原则,故应根据车险条款、实务的规定,应
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从而确保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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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即 车损险应赔付,
1500元× 40%× [720元 (实缴保费 )/ 1200元 (应缴保
费 )]× (1- 5% )= 366.43元;
三责险应赔付,
75000元× 40%× [1370元 (实缴保费 )/ 2030元 (应缴
保费 )]× (1- 5% )= 19233.99元。
合计 本案最终应赔偿
336.43元+ 19233,99元= 1960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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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②足额赔付
理由为:投保人徐某 (亦是被保险人 )在投保时,
将行驶证交业务人员查看,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应
视为已将保险标的有关情况 (即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
6座 )告知了保险人,即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将
保险人业务不精导致少收保险费的过错归责于投保人,
故本案应足额赔付。
即 车损赔付 1500元× 40%× (1- 5% )= 570元
三责险赔付 75000元× 40%× (1- 5% )= 28500元
合计 本案最终应赔偿 570元+ 28500元= 29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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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案例分析
(2)结论
,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从上述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投保人应
如实告知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
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投保人徐某向保险人出示保险
车辆行驶证并且提供复印件附贴在投保单背面,也就是
依《保险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但究竟如何收费,则是
保险人的事,不能将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
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本案应该足额赔偿,而不能比
例赔付,否则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保险
人最终按第二种意见做了实事求是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