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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章 市场失灵与政府调控
9.2 外部效应与政府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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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失灵可能引发的社会
问题
第一, 市场不能总是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
稳定的发展 。
第二, 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
向其反面 —— 垄断 。
第三, 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部
效应 。
第四, 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
边界和利益分界, 实现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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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效应的解决措施
( 一 ) 外部效应及其影响
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某种活动给社会带来利益而
该类活动主体没有相应得到, 某企业给社会造成损害而不
计入成本, 企业得益而社会受损 。 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
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这种不一致, 势必会过分刺激具有
消极外部影响的活动, 抑制具有积极外部影响的活动, 对
资源配置产生不良影响 。 例如, 植树造林如果仅仅从木料
价格考虑, 可能收益不高, 每单位产品给经营者带来的收
入有限, 从而生产似乎应缩小 。 但由于它带来巨大生态效
益, 因而从社会利益考虑, 生产就不仅不应缩小, 而且应
该大大扩大 。 再比如, 某化工厂产品如果仅仅从原材料,
设备, 能源消耗及人工等耗费考虑, 可能成本甚低, 每单
位产品带来的利润甚高, 从而生产似乎应该大大扩大 。 但
由于它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给社会带来了很大负担, 从
社会成本考虑, 生产就不宜过度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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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私人部门对外部效应的纠正
消极的外部效应往往带来效率损失, 必须设法
予以克服, 私人部门克服外部效应的做法主要有三
种:一是采用一体化经营机制, 扩大企业经营规模,
组织一个大规模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
化, 从而矫正外部效应带来的效率损失 。 二是市场
自身的协调纠正外部效应, 市场可以自动地纠正外
部效益 。 三是运用社会制裁机制, 通过乡俗民约或
道义措施约束人们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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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府对外部效应的矫正措施
政府可采用的方法通常有:一是罚款或征税 。 在存在外
部成本情况下, 政府向有关企业或个人可以征收相当于他
所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的罚款或税收, 这样外部成本就内
部化了 。 二是补贴 。 当存在外部利益时, 政府可以低价直
接提供该产品, 扩大实际消费量 。 政府也可以给私人业主
一定量补贴, 使其低价供应 。 政府还可以通过给消费者补
贴, 扩大公众消费量 。 三是公共管制, 当存在外部成本时,
可采用管制办法, 尽可能减少对社会形成的危害 。 比如制
定企业排污标准, 规定汽车质量标准等, 来强制地限制企
业减小环境污染的程度 。 在实际工作中, 政府的各种不同
的政策方案会带来不同的政策效果, 对社会经济目标也会
有不同影响, 且执行难易程度也不同, 执行时, 要结合具
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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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理论认为,只要明确地规定法定所有权,就可
以解决外部效应对社会影响的问题。这种理论是由美国经
济学家科斯提出来的,所以称为科斯定理。所谓所有权,
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个体占有某种财富的权力。科斯
定理强调明确所有权的重要性,认为只要所有权是明确的,
而且交易成本极低或等于零,则不管所有权的最初配置状
态如何,都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产生外部效应的场合,只要明
确所有权,就可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达到资源的优化配
置。但实际上这往往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科斯定理的有
效性依赖于其前提是否成立。
三、科斯定理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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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
预, 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
方式选择失当, 不能够弥补, 市场失灵,
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 另一
方面, 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 即政府
干预的范围和力度, 超过了弥补, 市场失
灵, 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
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 形式选择失当 。
四, 政府失灵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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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政府失灵,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 一 ) 政府干预有时可能有失, 公正,
( 二 ) 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
( 三 ) 政府干预容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
( 四 ) 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 五 ) 政府某些决策失误导致, 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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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管制经济的措施
( 一 ) 私人经济运行的政府管制
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活动的管制措施主要有支持价格,
限制价格, 行业准入限制, 许可证的发放等 。
( 二 ) 贸易保护政策
1,鼓励出口的政策 。 主要政策措施就是出口补贴和低价倾
销的政策 。
低价倾销也是政府鼓励出口常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
中称为, 倾销, 。 倾销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国以低于
其国内市场的价格向国外销售产品;二是出口国以低于生
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但是为什么在, WTO” 框架下反对倾销呢?
除了上述鼓励出口的两个贸易政策以外, 各国政府还
通常采用产业政策来刺激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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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进口的政府干预 。
第一, 征收进口关税 。
第二, 实行进口配额 。
第三, 采取其他非关税壁垒 。
这些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苛刻的技术标准 。 进口
商品的技术标准包括卫生检疫, 安全规定, 包装等方面 。
二是繁琐的海关手续 。 通过降低商品的入关效率, 也可以
有效地限制进口 。 三是歧视性政府购买 。 有些国家法律规
定, 政府机构采购时, 要有限购买本国产品, 这样就可以
限制国外同等产品的进口, 可以使进口品物美价廉 。 四是
国产化程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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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反垄断政策与法规
由于垄断具有这样一些危害, 为了保护竞争, 维护经济
效率, 克服和减少垄断的危害和损失, 就必须制定和执行
反垄断政策和法规 。 管制垄断势力的法律主要是反托拉斯
立法 。 反托拉斯法是一套法律规范, 它用来限制企业垄断
市场的行为, 同时它还可以制止某些不利于竞争的市场结
构出现 。 反托拉斯政策与市场管制政策的区别在于:市场
管制政策用于那些竞争难以存在的经济领域, 而反托拉斯
法则运用于那些竞争可以存在, 却被人为破坏的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