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
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玉环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第一节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一、主体:授权的组织、委托的组织、内部组织机构
二、违反的行政法律法规
三、主观上有过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
行 政 责 任
一,定义: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
二、要件
1,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是一种法律责任
4、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
行政责任的追究
一、权力机关的追究
二、行政机关的追究:
1、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
2、上级机关撤销或纠正
3、行政复议
三、司法机关追究
即行政诉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案例
姚某在尚未取得人体行医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工商局申请执照,工商局颁发给他临时营业执照后来,卫生局以他没有个体行医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 1、没收药物 2、罚款 3
倍 3、没收全部违法的得。
姚把卫生局做为被告:
法院把工商局以第三人的身份追加其为被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
案例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邻居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 1米处建房,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
1997年 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且确定影响了原告住房的采光。经多次调解,但没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迟迟没予处理。 1998年 7月,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