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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产生背景
第二节 主要内容
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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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
产生
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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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
际化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力成果的国
际市场逐步扩大,统 —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成为国际
社会的普遍要求。
1883年制定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在瑞典斯德哥
尔摩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70年 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
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
册的国际合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
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空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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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 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 (通称, 巴黎公约, ),,商
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通称, 马德里协
定, ),,专利合作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
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通称, 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
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通称, 罗马公
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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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
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
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产品主要是新药品、新科
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书籍;知名品牌商
品;植物新品种等。
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规定不
相协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
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障
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成为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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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在, 乌拉圭回合, 之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实施完全依
赖国内法,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很多有关
的出口商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没有专门保
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没有规定
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
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
国际保护。他们还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
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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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也涉及了知识产
权问题,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
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
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该协定中仅
仅提到,缔约方应互相合作,保护一缔约方领土
内受其立法保护的、独特的产品地区或地理名称;
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不得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
视,以及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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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
了, 乌拉圭回合, 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
其中,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基本获得通过。由
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
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 假冒
商品贸易, 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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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全面规
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保
护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
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该协定对
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
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对
药品和化工产品的保护,将发明专利的保
护期统一为 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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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注的
主要是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科学发现
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
有权、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是与
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因而没有包括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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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
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
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
保护期为 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 服务贸
易总协定, 则没有要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
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
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
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 服务贸易
总协定, 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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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范围与协定构成
二、基本原则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六、过渡性安排
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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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范围与协定构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所指的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
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共有 7个
部分 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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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 世贸组织成员方应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 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
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
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 世贸组织成员方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 巴黎公
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及, 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还规定,成员
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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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
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
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及, 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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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
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
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
(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
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
性的优惠。
( 2)来自, 伯尔尼公约, 和, 罗马公约, 的互惠性保
护。
(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未规定的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生效前已有的优
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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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原则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
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
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
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
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
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
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
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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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
及使用标准
( — )版权及有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有关权利是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也称
有关权利为邻接权。
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
? 1., 伯尔尼公约, 所指的, 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
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
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
至少保护 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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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
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
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 组合。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贸易活动中未
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来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
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成员在确定一个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
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领土内因 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 7年。商
标的续展注册次数没有限制。如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
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 3年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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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识
地理标识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
来源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
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
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
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
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该协定规定,成员方应采
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识,用于来
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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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
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未经许可
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
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 10年。
? 由于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
因而得到了特别重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规定,对纺织品设计保护设置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
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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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
?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
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
?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
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
于方法,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的行
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
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
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授权使用
应一事一议;只有在此前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
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等。
? 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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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
(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基
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
终产品。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
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成员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
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
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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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于秘密,
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
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密已采
取合理措施。
? 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
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
用该信息。
?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
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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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
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
传播。例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转让方要求受
让方将其改进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
得转让给第三方;
又如,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
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员
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
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
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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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1.各成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或维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续。
2.各成员应保证,有关知识产权如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
应在合理期限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3., 巴黎公约, 中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
4.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以及成员法律中行政撤销
和当事人之间有关异议、撤销与注销等程序,应遵循,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 知识产权执法, 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5.通常情况下,根据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
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
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成员方则无
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行政裁决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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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各成员所实施的、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审判决
和行政终局裁决,均应以该成员文字公布。有关法律、
法规应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该
理事会检查该协定的执行情况。
根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成
员就立法向一个组织作出的通知,也被视为向另一个组
织作出了通知,不必重复履行通知的义务。
世贸组织成员方解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实施所产生的争端,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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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过渡性安排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 生效 1年内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 的规定。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实施
日期再推迟 4年,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日期可再
推迟 10年。
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最不发
达成员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协助他们制定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与此有关的国内官方及代理机构,
以及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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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理事会,监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履行
该协定的义务,并为成员协商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机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最后条
款,对该协定的审议和修正、保留、安全
例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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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二、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四、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五、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六、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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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对各成员的有关司法制度提出了原则性
要求。
? 1.各成员应保证国内法中含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规定的执
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该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
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
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
? 2.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公平、公正。这些程序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高
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 3.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内
告知诉讼当事方。裁决只有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作出。
?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并在
遵守法律中有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
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成员方没有义务提供
审议机会。
?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
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国内法的能力。在知
识产权执法与一般执法的资源配置方面,该协定未设定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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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1.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2.证据
3.禁令
4.损害
5.其他救济
6.获得信息的权利
7.对被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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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如果根据案情执行行政程序的结果是
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类程序在实
质上应与民事程序的有关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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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1.海关暂停放行
?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程序,允许权利持有人在
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进口时,向行政或司法
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
各成员也可制定关于海关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
程序。
2.申请
? 任何援用上述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按要求
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机构相信,根据进口方的法律,可以初步
断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并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说明,
以便海关容易辨认。主管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
受理其申请,以及在主管机构已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海关何时采取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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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 ( 1)主管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构,以及防止
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应妨碍诉诸这
些程序。
? ( 2)根据非司法机构或其他独立机关的裁定,海关对涉及工业设计、专
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但在
正式授权部门未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已到,且
已满足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对任
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要求予以放行。保证
金的支付不得妨碍权利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救济,若权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4.暂停放行的通知
? 海关应及时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有关货物已暂停放行。
? 5.暂停放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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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暂停放行的时限
? 在申请人被通知暂停放行货物后的 10个工作日期限内,如果海关
未被告知除被告以外的其他当事方已就裁定案件提出诉讼,或者海
关未被告知正式授权部门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暂停放行期,则
该货物应予放行,但必须满足有关进口或出口的其他所有条件。在
适当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 10个工作日。若已经就裁定的案
件提起诉讼,则应该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进行复议,包括由被
告行使陈述权,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
撤销或确认。
6.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对因被错误扣押,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放行的货物而遭受的损失,
有关主管机构有权责令申请人向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
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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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7.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在不妨碍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世贸组织
各成员应授权主管机构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充分的
机会,使之可请海关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
实权利持有人申请的正确性。主管机构还有权给
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各成
员可授权主管机构在对一案情已作出肯定裁决的
情况下,向权利人通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
的姓名、地址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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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8.职权内行动
? 世贸组织各成员如果要求主管机构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
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主管机构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
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力的信息。主管机构还应立即告知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该货物暂
停放行。如果进口商向主管机构就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暂停放行
期限的有关规定;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免除公共部
门和其官员因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应承担的责任。
9.救济
?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复议
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民事程序中其他救济所规定的原则,主管机构有权责令销毁或处
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除非有例外规定,主管机构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
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
10.微量进口
? 对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小件托运中的少量非商业性货物,世贸组织各成员
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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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这些
程序和处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
商标或版权案件。
可使用的救济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
禁或罚金,或两者并举,处罚程度应与对同等严
重犯罪的处罚相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
救济措施还应包括剥夺、没收,以及销毁侵权货
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与工具。
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针对故意并具有商业规
模的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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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措施
1.司法机构有权责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任何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尤其是阻止有关货物进入其管辖下的商
业渠道,包括刚刚清关不久的进口货物。司法机构还有权责令保护
与被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
2.司法机构有权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
尤其当任何延迟很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或存 在证据正被毁灭的明显风险时。
3.司法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理获得的证据,以
使司法机构足以肯定该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在该申请人的权利正
受到侵犯,或这种侵权即将发生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责令申请
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以及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如果已经采取了未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司法机构应在执
行该措施后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司
法机构应对这些措施进行审议,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
销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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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措施
5.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构在辨认相关的货物时,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6.司法机构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开始审理有关案件,
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依相关规定采
取的临时措施。如果司法机构未确定时限,采取的临时措施则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或 31个日历日,以时间长者为准。
7.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临时措施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而失效,或随后发现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则
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告适当补 偿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8.如果根据行政程序采取临时措施,有关程序应符合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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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何谓知识产权?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注的问题
是什么?
3.何谓版权?
4.何谓商标?
5.何谓地理标识?
6.何谓工业品外观设计?
7.何谓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8.何谓未披露信息?
9.知识产权的及相关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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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产生背景
第二节 主要内容
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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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生背景
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
产生
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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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
际化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力成果的国
际市场逐步扩大,统 —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成为国际
社会的普遍要求。
1883年制定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
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在瑞典斯德哥
尔摩签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70年 4月成立,1974年成为联
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
册的国际合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
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空前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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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 保护工
业产权巴黎公约, (通称, 巴黎公约, ),,商
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通称, 马德里协
定, ),,专利合作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
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通称, 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
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通称, 罗马公
约,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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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其国际保护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
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
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产品主要是新药品、新科
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书籍;知名品牌商
品;植物新品种等。
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规定不
相协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和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
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国际贸易发展造成了不必要的障
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成为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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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在, 乌拉圭回合, 之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所规定义务的实施完全依
赖国内法,缺乏有效的国际监督机制,很多有关
的出口商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没有专门保
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没有规定
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
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
国际保护。他们还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争端解
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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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也涉及了知识产
权问题,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
条款,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直接
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该协定中仅
仅提到,缔约方应互相合作,保护一缔约方领土
内受其立法保护的、独特的产品地区或地理名称;
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不得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
视,以及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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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的产生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提出
了, 乌拉圭回合, 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
其中,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基本获得通过。由
于该协定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
因此该协定最后的标题中没有出现, 假冒
商品贸易, 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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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全面规
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保
护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
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该协定对
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
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对
药品和化工产品的保护,将发明专利的保
护期统一为 2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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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注的
主要是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科学发现
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
有权、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是与
贸易无关的知识产权,因而没有包括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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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有相关国际公约的一些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
织各种协定中有其独特之处。该协定规定,所有
成员都应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
保护期为 20年;而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 服务贸
易总协定, 则没有要求各国政策完全统一,如不
同成员对相同产品可以有不同的关税,对相同的
服务领域可以有不同的开放水平。,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定, 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
知识产权,这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 服务贸易
总协定, 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也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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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范围与协定构成
二、基本原则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六、过渡性安排
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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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范围与协定构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所指的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
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共有 7个
部分 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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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 世贸组织成员方应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定, 的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中确定实施该协定的适当方法;只要不违反该协
定的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
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但这不是一种义务。
? 世贸组织成员方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方依照, 巴黎公
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及, 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等已经承担的义务。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还规定,成员
方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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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
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
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及, 集成
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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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个世贸组织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
民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
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
( 1)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
等,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
性的优惠。
( 2)来自, 伯尔尼公约, 和, 罗马公约, 的互惠性保
护。
(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未规定的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权利。
(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生效前已有的优
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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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原则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
转让与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
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和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制定或修订国内法律、法
规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营养,维
护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等重要领域的公共利益;
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
滥用知识产权,或对贸易和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不
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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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
及使用标准
( — )版权及有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有关权利是指与作品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也称
有关权利为邻接权。
版权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
? 1., 伯尔尼公约, 所指的, 文学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
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媒。
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
至少保护 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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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
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
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 组合。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贸易活动中未
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来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
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成员在确定一个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
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领土内因 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 7年。商
标的续展注册次数没有限制。如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
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 3年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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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识
地理标识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
来源于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
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
标识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
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
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该协定规定,成员方应采
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识,用于来
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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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
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未经许可
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
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 10年。
? 由于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
因而得到了特别重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规定,对纺织品设计保护设置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
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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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
?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
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
?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
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
于方法,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的行
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
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
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授权使用
应一事一议;只有在此前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
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等。
? 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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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
(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集成在基
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
终产品。
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至少有一
个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
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成员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
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
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
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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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于秘密,
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
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密已采
取合理措施。
? 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
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
用该信息。
?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
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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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
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
传播。例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转让方要求受
让方将其改进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
得转让给第三方;
又如,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
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员
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
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
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26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1.各成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或维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所指知识产权的条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续。
2.各成员应保证,有关知识产权如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件,
应在合理期限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3., 巴黎公约, 中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
4.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以及成员法律中行政撤销
和当事人之间有关异议、撤销与注销等程序,应遵循,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 知识产权执法, 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5.通常情况下,根据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
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
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成员方则无
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行政裁决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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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各成员所实施的、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审判决
和行政终局裁决,均应以该成员文字公布。有关法律、
法规应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该
理事会检查该协定的执行情况。
根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成
员就立法向一个组织作出的通知,也被视为向另一个组
织作出了通知,不必重复履行通知的义务。
世贸组织成员方解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实施所产生的争端,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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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过渡性安排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 生效 1年内适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定, 的规定。其中,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将实施
日期再推迟 4年,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日期可再
推迟 10年。
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最不发
达成员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协助他们制定有关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与此有关的国内官方及代理机构,
以及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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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理事会,监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 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履行
该协定的义务,并为成员协商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机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最后条
款,对该协定的审议和修正、保留、安全
例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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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执法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二、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四、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五、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六、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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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对各成员的有关司法制度提出了原则性
要求。
? 1.各成员应保证国内法中含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规定的执
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该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
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
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
? 2.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公平、公正。这些程序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高
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 3.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内
告知诉讼当事方。裁决只有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作出。
? 4.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并在
遵守法律中有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的
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成员方没有义务提供
审议机会。
? 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
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国内法的能力。在知
识产权执法与一般执法的资源配置方面,该协定未设定任何义务。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32
二、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1.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2.证据
3.禁令
4.损害
5.其他救济
6.获得信息的权利
7.对被告的赔偿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33
三、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如果根据案情执行行政程序的结果是
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类程序在实
质上应与民事程序的有关原则相一致。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34
四、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1.海关暂停放行
?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程序,允许权利持有人在
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进口时,向行政或司法
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
各成员也可制定关于海关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
程序。
2.申请
? 任何援用上述程序的权利持有人,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按要求
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使主管机构相信,根据进口方的法律,可以初步
断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并提供有关货物的详细说明,
以便海关容易辨认。主管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已
受理其申请,以及在主管机构已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海关何时采取行
动。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35
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 ( 1)主管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构,以及防止
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应妨碍诉诸这
些程序。
? ( 2)根据非司法机构或其他独立机关的裁定,海关对涉及工业设计、专
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披露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但在
正式授权部门未给予临时救济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暂停放行的期限已到,且
已满足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对任
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有权要求予以放行。保证
金的支付不得妨碍权利持有人的任何其他救济,若权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4.暂停放行的通知
? 海关应及时通知进口商和申请人,有关货物已暂停放行。
? 5.暂停放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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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5.暂停放行的时限
? 在申请人被通知暂停放行货物后的 10个工作日期限内,如果海关
未被告知除被告以外的其他当事方已就裁定案件提出诉讼,或者海
关未被告知正式授权部门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货物暂停放行期,则
该货物应予放行,但必须满足有关进口或出口的其他所有条件。在
适当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 10个工作日。若已经就裁定的案
件提起诉讼,则应该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进行复议,包括由被
告行使陈述权,以便在合理期限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
撤销或确认。
6.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对因被错误扣押,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放行的货物而遭受的损失,
有关主管机构有权责令申请人向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
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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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7.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在不妨碍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世贸组织
各成员应授权主管机构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充分的
机会,使之可请海关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
实权利持有人申请的正确性。主管机构还有权给
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各成
员可授权主管机构在对一案情已作出肯定裁决的
情况下,向权利人通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
的姓名、地址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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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8.职权内行动
? 世贸组织各成员如果要求主管机构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
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主管机构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
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力的信息。主管机构还应立即告知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该货物暂
停放行。如果进口商向主管机构就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暂停放行
期限的有关规定;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免除公共部
门和其官员因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应承担的责任。
9.救济
?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复议
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民事程序中其他救济所规定的原则,主管机构有权责令销毁或处
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除非有例外规定,主管机构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
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
10.微量进口
? 对旅客个人行李中夹带的,或小件托运中的少量非商业性货物,世贸组织各成员
可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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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世贸组织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这些
程序和处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
商标或版权案件。
可使用的救济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
禁或罚金,或两者并举,处罚程度应与对同等严
重犯罪的处罚相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
救济措施还应包括剥夺、没收,以及销毁侵权货
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与工具。
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针对故意并具有商业规
模的侵权案件。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40
六、临时措施
1.司法机构有权责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任何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尤其是阻止有关货物进入其管辖下的商
业渠道,包括刚刚清关不久的进口货物。司法机构还有权责令保护
与被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
2.司法机构有权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
尤其当任何延迟很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或存 在证据正被毁灭的明显风险时。
3.司法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理获得的证据,以
使司法机构足以肯定该申请人是权利持有人。在该申请人的权利正
受到侵犯,或这种侵权即将发生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责令申请
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以及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如果已经采取了未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司法机构应在执
行该措施后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司
法机构应对这些措施进行审议,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
销或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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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措施
5.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构在辨认相关的货物时,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6.司法机构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开始审理有关案件,
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应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依相关规定采
取的临时措施。如果司法机构未确定时限,采取的临时措施则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或 31个日历日,以时间长者为准。
7.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临时措施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
不作为而失效,或随后发现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的威胁,则
在被告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告适当补 偿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8.如果根据行政程序采取临时措施,有关程序应符合上述原则。
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42
复习思考题
1.何谓知识产权?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注的问题
是什么?
3.何谓版权?
4.何谓商标?
5.何谓地理标识?
6.何谓工业品外观设计?
7.何谓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8.何谓未披露信息?
9.知识产权的及相关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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