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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诸边和展边贸易协议
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议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第三节 信息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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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采购协议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议宗旨
二,,政府采购协议, 产生的背景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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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议宗旨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
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其所购买的
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
售的生产。
,政府采购协议, 的宗旨是,通过消除针对外
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
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
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
世界贸易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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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协议, 产生的背景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创立之初将政府采购排
除在外。
20世纪 50年代以后,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
份额不断增加。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
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
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
,东京回合, 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
,东京回合, 达成的, 政府采购守则, 于 1981年生效,
仅适用于签署方。
在, 乌拉圭回合, 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订
和补充,达成了, 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于 1996年 1月
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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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协议, 由 24个条款和 4个附录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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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采购实体
?, 政府采购协议, 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
府采购实体。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包括三类,分别是中央政府采
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如供水、供电等公用
设施单位)。
? 有关清单的具体内容,是成员方根据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需要
并通过谈判确定的,所以清单范围并不相同。
2.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的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
与非工程服务)。
?, 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期权的购买和无期权的购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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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3.采购限额
? 当政府采购的金额达到, 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达
到成员方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时,有关采购活动才受该协议约束。
? 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13万特别
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 15万特别提
款权。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由各签署方
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
? 由于最低限额是适用, 政府采购协议, 的条件之一,签署方可能
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
这种现象,,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要求不得为规避该协议的规定而分割任何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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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1.非歧视原则
? 签署方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在外国的产品、
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产品、
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
务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
? 签署方应当保证,既不能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
权构成,也不能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应国
别,对在当地设立的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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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 要求签署方建立公开、透明
的政府采购程序,公布, 政府采购协议, 所要求
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
,政府采购协议, 要求,签署方的采购实体应
在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刊物上发布有关政府
采购的信息,包括招标的规章和程序,采购通知
(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预定采购
的通知概要)。除非在有限招标的情形下,采购
实体都应在上述刊物上公布投标邀请书。采购实
体还应公布实际采购情况,包括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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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竞争原则
对清单中列明的采购实体进行的达到或超过最低限额的政府采购,采购
实体应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即实行招标。, 政府采购协议, 还
对可能限制竞争的技术规格、供应商资格和原产地规则等做法作了规范。
( 1)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 政府采购协议, 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
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应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 2)有关可能限制竞争做法的规定
第一,技术规格的制定、采用或实施,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
碍。
第二,采购实体在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时,不得在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
间,或者在本国供应商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之间构成歧视。
第三,一个签署方对于因为政府采购而从其他签署方进口的货物或服务
实行的原产地规则,应该与正常贸易下进口的货物或服务所实行的原产地
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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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议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 规定,签署方应提供一套非
歧视、透明和及时、有效的程序,以便供应商对
采购过程中违反该协议的情形提出申诉。签署方
有义务在 3年内保留与采购过程相关的文件。供
应商应在知道或理应知道该申诉依据时起的规定
时限内(不得少于 10天),开始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 是防止歧视性政府采购做法的重要制
度。异议案件应由法院或者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
关系的公正独立的机构进行审理。为了维护商业
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异议程序一般应及时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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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端解决
签署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原则上适用世
界贸易组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
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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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由签署方代表组成的
政府采购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必要时召开
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该委员会的职能是,为各签署方提供机
会,就执行, 政府采购协议, 的任何事项
进行磋商,并履行签署方指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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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宗旨
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产生的背

三,主要内容
四、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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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宗旨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宗旨 是,通
过消除贸易壁垒,加强补贴纪律,全面开
放民用航空器(军用航空器除外)及其零
部件的进口市场,实现全球范围内民用航
空器贸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化,促进航空工
业技术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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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产生的背景
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民用飞机制造业发展迅猛,美
国和欧洲共同体的主要飞机制造大国垄断着世界民用飞机市场,加
拿大、一些北欧国家及巴西等国的飞机制造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由于民用飞机制造业资本投入大、技术含量高,因而各国政府一般
给予大量的生产补贴。在民用飞机的采购过程中,各国存在关税壁
垒、技术标准以及政府行政干预等限制进口的措施。在相当长的一
段时期,该领域的贸易规则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效约束之外。
在, 东京回合, 中,美国和欧洲共同体的主要飞机制造国发起了
关于民用航空器问题的谈判,其目的是将飞机进口关税削减为零,
规范各国对飞机制造业给予的补贴和其他支持措施。经过谈判,达成了,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并于 1980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该
协议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选择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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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产生的背景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签署方,包
括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中民用航空
器的主要生产国。但由于种种原因,加拿
大、巴西等国当时没有参加该协议。
, 乌拉圭回合, 中,,民用航空器贸易
协议, 签署方曾试图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
补充,扩大成员范围。由于意见分歧,最
终未能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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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产生的背景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如何
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相衔接,遇到了一些问题。比
如,如何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9年 4月,民用航空器委员会主席提出了一份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议定书草案,, 旨在澄清该
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法律地位,但至今该协议签署
方仍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民用航空器委员会的讨论还曾涉及到更新 1996年协
调税制的税号,将, 飞行器地面维护设备的模拟器, 纳
入,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附件等问题,但该协议签署
方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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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产生的背景
目前,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审议的主要问题有:
美国, 面向 21世纪航空投资改革法案,,欧洲共
同体, 航空器引擎噪音控制规定,,比利时, 航
空工业支持计划及大型飞行器的验证制度, 等。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签署方有:保加利
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
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耳他、瑞士、
埃及、日本、中国澳门、挪威、罗马尼亚、美国、
格鲁吉亚、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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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由 9个条款和 1
个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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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以下四类产品,
1.所有民用航空器。
2.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件机部件。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件、部件及组件。
4.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件和部件。
在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修理、维护、改造、改
型或改装中,上述产品无论是用做原装件还是替
换件,都属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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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规则
1.关税减让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各签署方在
1980年 1月 1日前或该协议生效之日前,取消对该
协议附件所列产品进口征收的关税,以及与进口
有关的其他费用;取消对民用航空器修理所征收
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上述关税和费用减让一并列
入签署方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
2.技术性贸易壁垒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各签署方关于
民用航空器认证要求,以及关于操作和维修程序
的规格,应执行,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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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规则
3.规范政府在民用航空器贸易方面的行为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购买者只能根
据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购买民用航空器,并有
权根据商业和技术因素选择供应商。各签署方不
得要求航空公司、航空器制造商或从事民用航空
器购买的其他实体,购买特定来源的民用航空器,
也不得为此对他们施加不合理的压力,以免对供
应商造成歧视。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还规定,各签署方不
得以数量限制或进出口许可程序限制民用航空器
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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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的规则
4.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营销方面的规则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适用
于民用航空器贸易,成员方在实施不可诉讼补贴时,应避免对民用
航空器贸易产生不利影响。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还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的定价规则。
5.确保民用航空器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各签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或
鼓励各级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其他机构采取与该协议不一致的措施。
签署方应保证,在该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
符合该协议的规定。在透明度方面,签署方应将与该协议有关的法
律、法规及其变化情况通知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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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设置和争端解决
根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规定,成立了
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所有签署方
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签署方就
该协议的实施问题举行磋商提供机会。该委员会
应每年审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执行情况,
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
在解决,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所涉及的争
端时,各签署方和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应适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但在细节上可作
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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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技术协议
一,,信息技术协议, 的宗旨
二,,信息技术协议, 产生的背景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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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术协议, 的宗旨
,信息技术协议, 的宗旨 是,通过削减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
息技术产品贸易的最大自由化,促进信息
技术产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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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协议, 产生的背景
信息技术革命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推动了经济全球
化的不断深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不断增加。
最大限度地扩大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并降低成本,变得越来越迫切
和重要,
1996年初,美国率先提出了到 20世纪末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
设想。
1996年 7月,美国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上,
正式提出了关于谈判信息技术协议的建议,争取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支
持。
1996年 9月,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加拿大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四方
贸易部长会议。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会议同意在四方内部立即开始进行有
关信息技术协议的谈判。
1996年 10月,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加拿大四方的专家在日内瓦就
有关信息技术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即产品范围进行谈判。四方不断召集主要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参加非正式会议,但只是通报四方谈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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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协议, 产生的背景
1996年 12月,世界贸易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在新加坡举行。部长
级会议期间又举行了多次会议,最终达成了,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共有 29个国家参加。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 规定,该宣言如期生效应
满足的条件是,在 1997年 4月 1日之前,必须有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
贸易总量约 90%的参加方通知接受该宣言。
1997年 3月 26日,参加,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 的
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已占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 92.5%,
该宣言如期生效。该宣言以及各参加方提交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减 让表,构成, 信息技术协议, 。
,信息技术协议,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
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及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
区均可参加该协议。
截至 2000年 12月 31日,,信息技术协议, 共有 55个签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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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
,信息技术协议, 的核心内容是,
2000年 1月 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
税及其他税费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
至 2005年 1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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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束并分阶段取消关税
,信息技术协议, 规定,参加方在 1997年 7月 1日前约
束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在 1997— 2000年分四个阶段
均等削减关税至零,每一阶段削减现行关税的 25%。
第一阶段,在 1997年 7月 1日前,各参加方将信息技术
产品的关税削减 25%;
第二阶段,在 1998年 1月 1日前,关税进一步削减 25%;
第三阶段,在 1999年 1月 1日前,关税再削减 25%;
第四阶段,在 2000年 1月 1日前,削减余下的 25%,至
此完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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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其他税费
,信息技术协议, 规定,参加方对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2条第 1款
b项所规定的其他税费,应于 1997年 7月 1
日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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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范围
,信息技术协议, 涉及的产品非常广泛,约占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中的近 300个税号。
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 计算机: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
器、键盘、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硬盘驱动
器、电源等零部件。
? 电讯设备: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
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
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 半导体: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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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范围
? 半导体生产设备:包括多种生产半导体
的设备和测试仪器,如蒸气析出装置、旋
转式甩干机、刻蚀机、激光切割机、锯床
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
炉、离子注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
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 软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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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范围
? 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
光学射线设备及电泳设备等。
? 其他: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
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显示板、电容器、电
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
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
设备)、液晶显示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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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
,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
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
期,最长可到 2005年 1月 1日。但这种例外
不是针对产品的例外,所有信息技术产品
的关税届时都须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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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何谓政府采购?
2., 政府采购协议, 中受到协议约束的
金额是多少?
3.,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的目的是什
么?
4., 信息技术协议, 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5.非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参加, 信息技术
协议,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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