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1
第十一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与特点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发展与壁垒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产生过程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管辖范围
第五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六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第七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附件
第八节 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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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与特点
一、服务的含义
二、服务的特征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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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的含义
? 经济学上的, 服务, 是指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马克思指出:, 服
务这个名词,一般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
一切商品所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劳动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
得了, 服务, 这个特殊名词,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
务的。,
? 服务还有以下几种概念:, 供销售的和与一个产品相关的对消费者的需
求提供的活动、好处或者满足, ;
?, 服务是供销售与购买的一种不可触知的产品, ;, 服务是一种行为;
而产品是一种物品。产品是一个物体,一个工具,而服务是一种义务,一种
性能, ;
?, 一个服务是一方可以提供给另一方的各种活动或者性能,它基本上是
不可触知的,而且不在某物的所有权之中, ;
?, 服务是一个产品,它在交易中所转移的不是一个可触知的物体的所有
权,而是一种租用,是一个产品的修理, ;
?, 服务是源于一个(个人和组织的)主体的活动的性能,是一个可触知
的产品的临时的可支配性,二者都是为了满足购买者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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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的特征
(一)服务一般是无形的
产品的空间形态是确定的,可视的,有形的;产品的
生产、供应和消费伴随着它的空间形态而产生、转移和
消失;人们通常还可以根据产品的空间形态直接判断它
的价值或价格。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
直接可视的,无形的。一方面,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向
顾客介绍空间形态确定的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消
费者在购买服务之前,往往不能感知服务,在购买之后
也只能觉察到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本身。唱片、软盘
作为服务的载体,本身的价值相对其提供的整个价值来
说,可以忽略不计;其价值主体是服务,这就是, 无形,
的, 有形, 化,服务的物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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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的生产和消费通常是同时发生的
产品一旦进入市场体系或流通过程便成
为感性上独立的交易对象,生产过程在时
间上和空间上同它分割开来。相反,服务
要么同其提供来源不可分,要么同其消费
者不可分。这种不可分性要求服务提供者
或(和)服务购买者不能与服务在时间或
(和)空间上分割开来。当然,在物化服
务的情况下,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可以不同
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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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一般是难以贮存的
产品可以在被生产出来之后和进入消费之前这
一段时间处于库存状态,而且不会给商品所有者
造成损失。而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一般不能长
久搁置,也就是不可能处于库存状态。如果服务
不被使用,则既不会给购买者带来效用,也不会
给提供者带来收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作为无形的服务,有时也是可以储存的。服务是
否可以储存的问题,主要是指时间上的储存,也
就是服务是购买时消费还是在购买以后某一个时
候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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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的异质性,即同一种服务的质量差别
货物的消费效果和品质通常是均质的,
同一品牌的家电或服装,只要不是假冒,
其消费效果和品质基本上没有差异。而同
一种服务的消费效果和品质往往存在显著
差别。这种差别来自供求两方面:第一,
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往往
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它们的服务随之
发生差异;第二,服务消费者对服务也时
常提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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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
如果我们把服务的异质性、无形性和不
可分离性结合起来,还可以看到的服务与
产品的另一个感性差别,即购买产品所能
得到的品质和效果是能够事先预期的,是
相对确定的;而购买服务所可能得到的品
质和效果则是难以事先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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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价格名称多样,不易确定
服务业里的价格名称众多,如酬金、手续费、
租金、保险费等。在确定服务业价格时涉及到社
会学和心理学,还有国家的服务价格政策。价格
的确定围绕着三个基本点来考虑,即生产和销售
成本,需求(对于顾客的价值)和竞争对手的价
格。服务企业确定服务价格的首要目标是保证需
求,从而确保一定利润的价格售后服务。其他目
标还有:投资回报,市场份额,社会目的,质量
优异,现金流动等。影响服务价格差别的因素包
括:服务的可支配性,提前评估的可能性,长期
忠诚的关系,价格的敏感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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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
1.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
2.交易过程与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国际性。
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
4.服务贸易市场具有高度垄断性。
5.贸易保护方式更具有刚性和隐蔽性。
6.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7.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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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复杂
? 由于服务产业本身复杂多样,国内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尚未完全区分开,国际服务统计体系尚未确立,使服务贸易统计难 以确切。
? 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上,现在联合国机构采用的是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国际收支手册分类进行统计数据,被称为, 商业服
务, (CommenciAL Service )。
? 它在统计时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运输,包括所有的运输服务,即海洋运输,航空运输和其
他运输;
( 2)旅游,包括为个人游客和商务游客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最通常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住宿、食品和饮料、娱乐和交通、礼品和 纪念品;
( 3)其他商业服务。包括: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和许可费、其他职业服务和个
人的文化与消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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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发展与壁垒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
二、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三、当代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四,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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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
国际服务贸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社
会分工的深化,服务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
果没有运输系统,无论是农业、工业还是采矿业都无从发展。同样,
要是没有银行、法律咨询、销售、售后服务等服务,生产活动无法
进行。交通、通信、旅馆等对于人的服务决定了人的生活质量。公
共服务的运行和质量决定了社会的进步。随着生产国际化的发展,
服务业成为国家相互依靠、相互合作的基础,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也
影响着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取利益的能力。服务业与第一产业(农
业和矿业)和第二产业(制造工业)相结合,可以提高两个产业的
竞争能力。国际资本的流动,生产体系的国际化需要服务业的连接。
服务业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环境污染轻。第二、抗经济萧条能力高于工业。因此,服务业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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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
(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重在提高,但发达地区所占比重高
与世界水平。
(三)发达地区和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但亚洲发展速度最快。
1、发达地区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主体
2、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绝大比重
(四)其他商业项目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最大项目
(五)发达国家和美国是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主体,但美国地位在下降。
(六)发达国家和美国是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主体,整体比重在下降,
但美国稍有上升。
(七)发达国家和美国是国际其他商业服务贸易的主体,而美国地位快
速上升。
(八)主要发达国家虽居国际服务贸易主体,但发展很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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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驱动
(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加强了服务国际
化扩展的趋势。
(三)服务业已成为世界市场上竞争的主要手
段和重要基础
(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的多样化,促进
了服务贸易的扩大。
(五)通讯和信息技术、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
展。
(六)各国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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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所谓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是指一国政府
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
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
此外,服务贸易壁垒还包括出口限制。服
务贸易壁垒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本国
服务业的市场、扶植本国服务部门,增强
其竞争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国服务业
的进入,削弱外国服务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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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1)保持经济独立
在一国社会经济中,许多服务业部门,如交通运输、
通讯、电力、金融等均属于经济的关键部门。一旦这些
部门为外国控制和垄断,一国经济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极
大威胁,甚至会导致所谓, 依附经济, 的产生
( 2)抵制外来意识形态的侵入
教育、新闻、娱乐、影视、音像制品等服务部门虽非
一国国民经济命脉,但却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任何国家
的政府都希望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反对
外国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大量入侵,因此对这些部门进行
较强的保护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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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1、产品移动壁垒
2、资本移动壁垒
3、人员移动壁垒
4、开业权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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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移动壁垒
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
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
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
在数量限制方面,如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利用
本国航空公司的预订系统,或给于一定的服务进
口配额;
在当地成分方面,如服务厂商被要求在当地购
买设备,使用当地的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全
部购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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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移动壁垒 (2)
在本地成分要求方面,如德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国禁止在东道国以外处
理的数据在国内使用;
改变补贴可能改变某个厂商在本国服务贸易商的竞争优势,如英国政府
改变在英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补贴,由此是的学费高到足以禁止留学的程度;
在政府采购方面,如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向本国厂商购买,或政府
以亏本出售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排斥外国竞争者;
在歧视性的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方面,如对外国服务厂商使用设备的型
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等的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可能比国能唱上要缴纳更
多的交易附加税、经营所得税和使用设备(如机场)的附加税;
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利,都可能有效地阻止外国
服务厂商的进入,因为知识产权即是服务贸易的条件,也构成服务贸易的内
容和形式。
例,美国政府估计,每年外国盗版影视片给美娱乐业造成的损失约 10亿美
元,大约 80%的影片从影剧院的票房收入中收回成本,即使加上出口,仍有
大约 60%不能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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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移动壁垒
壁垒的形式主要有,
外汇管制
浮动汇率
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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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移动壁垒
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跨国移动是服
务贸易的主要途径之一,也自然构成各国
政府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或进入本国
后从事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
种种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的繁琐手续,以
及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的等待,都构成人员
移动的壁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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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业权壁垒
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创业壁垒
例如,1985年以前澳大利亚禁止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85年
后,首次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但仅从众多申请者中选择了 16家银行,
其选择标准是互惠性和他们对金融制度的潜在贡献。
加拿大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开业银行中的数量不得超过预定比例
等。即是外国厂商能够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其人员构成也受到
诸多限制。
除移民限制外,政府采用多种办法限制外国服务厂商自由选择雇
员,如通过就业法规定本地劳工比例或职位等。美国民权法、马来
西亚定额制度、欧洲就业许可制度、巴西本地雇员比例法令等,都
具有这类性质。
有些国家还规定专业人员开业必须接受当地教育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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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产生过程
一、谈判的启动及过程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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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谈判的启动及过程
? 早在, 东京回合, 期间,美国就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谈
判。, 乌拉圭回合, 就服务贸易问题成立丁专门谈判组,
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统计、服务贸易多边框架范围、制
定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概念、现有的多边规则和协议、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
形成了提交 1988年 12月蒙特利尔贸易谈判委员会中期审
评会议的报告。
? 1989年底,谈判组开始起草服务贸易多边框架草案,
草案涉及框架协议本身和部门注释两部分。
? 1991年 4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围绕着服务贸易框架协
议、具体承诺和部门注释三个主要领域展开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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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达成
? 1993年 12月 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
包括, 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内的最后文件草案。
? 1994年 4月 15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最后文件, 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服务贸
易总协定, 是这轮回合中一项重要的谈判成果。
服务贸易由此被正式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
范围。
?, 服务贸易总协定, 分 6个部分,由 32个条款
组成。该协定主要包括管辖范围,— 般义务和纪
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和最后条
款等。该协定还有 8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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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管辖范围
一、概念界定
二、服务部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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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1.跨境交付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 — 成员
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
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
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
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例如,一成员
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领土内旅游、求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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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3.商业存在。 它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
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
既可以是在一成员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实体,也可以
是创建、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例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
公司到另一成员领土内开设分行或分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
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
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是四种服
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商业存在可以完全由在当地雇用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有外国人参
与。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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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4.自然人流动。 它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
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
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之处
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
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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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部门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 将服务分为 12个部
门,即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
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
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
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
务。这 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 160多个
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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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GATS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
一、关于最惠国待遇
二、关于透明度
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
例的纪律
五、关于例外的规定
六、关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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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世贸组织一成员方给
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
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
但是,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生效时,世贸组织成员方如果根据
该协定中, 关于第 2条例外的附件, 所规定的条件,援引有关最惠国
待遇的例外,则可以在谈判确定本国第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
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从而有权继续在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
定国家以更优惠的待遇。这些例外只能一次确定,且例外清单中的
内容不得增加。
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生效以后,任何新的最惠国待遇例外,只
能通过,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规定的豁免程序获得。凡有效期超过 5年的最惠国待遇例外,都必须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中审议,首次
审议在 1999年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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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惠国待遇
例外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004年,并且不管情况如何,
必须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除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外,,服务贸易总协定, 还允
许区域贸易集团成员之间的安排背离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符合,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
化协议,应以促进成员间的服务贸易为目的,且不能使
非成员与该协议成员在开展有关的服务贸易时遭遇更多
障碍。如果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达成或扩大,
导致协议参加方撤回了向非协议参加方已经作出的减让
承诺,则应通过谈判,给予非协议参加方适当的补偿。
而非协议参加方不必为他们从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协
议中获得的利益,给予协议参加方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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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透明度
?,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透明度原则规定,世贸
组织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 服务贸易总协定,
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世贸组
织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
施,对该成员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下的服务贸
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
事会。
? 在 1996年底以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设立各
自的服务贸易咨询点,以满足其他成员就上述问
题索取信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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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了关于国内法规和资
格承认的纪律,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该协
定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因各成员的国内法规而
遭到损害。
? 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世贸组织成员方应
以合理、客观、公正的方式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
所有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答复提供某种服务的
申请。此外,世贸组织成员方还应提供司法或其
他程序,以便服务提供者就影响其贸易利益的行
政决定提出申请,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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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法规的纪律
? 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制定多边规则,防止对服务提供者
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及许可的发放构成不必要的贸易
限制。在多边规则形成以前,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施各
自的标准和要求时,也不能对服务提供者构成不必要的
贸易限制,以确保不削弱或损害各成员已作出的具体承
诺。
?, 服务贸易总协定, 敦促世贸组织成员方承认其他成
员方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或其他资格,鼓励各成员
之间就资格的相互承认进行谈判,同时给予其他具有类
似标准的成员参与谈判的机会。资格要求应尽可能地以
国际公认的标准为基础,不能在成员间造成歧视,也不
能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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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垄断和专营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
世贸组织成员方任何一种服务的垄断提
供者,均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其行为不能
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已作出的
具体承诺。如果一成员在对提供某种服务
作出具体承诺后,又对提供该种服务授予
垄断经营权,从而否认或损害了其已有的
承诺,则该成员应通过谈判作出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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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例外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关于一般例外和安
全例外的规定,与,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
协定, 的相应条款最为接近。, 服务贸易
总协定, 规定,只要不在情况类似的国家
间造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
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成员方有权援用一
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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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保障措施和补贴纪律
在补贴问题上,,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
定,应继续就影响服务的补贴措施、反补
贴措施的必要性进行谈判。, 服务贸易总
协定, 承认补贴对服务贸易会产生扭曲,
同时也承认补贴对发展中成员服务业的发
展所起的作用,但成员方在受另一成员方
补贴措施的不利影响时,可以要求进行磋
商,有关成员方应对此给予同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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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GATS减让表规则与其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
二、关于国民待遇
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
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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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市场准入
?,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
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昔,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
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
?, 服务贸易总协定, 列举了 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
限制措施。具体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网点总数或
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
可以雇用的人数,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
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
国资本的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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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国民待遇
?,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
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
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
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这是由服务贸易的特性决定的。
在货物贸易领域,尽管外国货物可在本国市场享受国民
待遇,但在进入本国市场时,仍要受进口关税、数量限
制及其他边境措施的限制;而在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
数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果获得了国民待遇,特别是当这
些服务是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
提供时,就意味着在实际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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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
?,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了成员方修改
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
原则上,任何承诺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协定, 生效起 3年内都是不可修改或撤回的。
此后,成员方可在作出相应通知,并给予
相关成员方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
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
前 3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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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
? 补偿问题通常是改变承诺的通知发出后,在受影响成员的要求下,
通过谈判解决的。如果谈判能就新的承诺达成协议,弥补了撤回承
诺造成的影响,有关成员间服务贸易承诺的整体水平不会降低。补
偿性调整应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 有关成员可能难以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关成员方很难估计一成员改变服务贸易的某项具体承诺所产生的影
响,有关的贸易数据也可能不完整,而且补偿的形式可以是市场准
人新承诺,也可以是国民待遇新承诺。为此,,服务贸易总协定,
规定,当有关补偿的谈判达不成协议时,允许有权获得补偿的成员
将此问题提交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应给予补偿,则有关成员在补偿
前不能改变原有承诺;若成员方对原有承诺作了不符合仲裁结果的
改变,受影响的一方有权采取报复措施,撤回与仲裁结果实质上相
等的承诺。此时,受影响方承诺的撤回仅对改变承诺的那一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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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
机构条款就争端解决、服务贸易理事会
的设置、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
系等作了规定。最后条款允许成员方不把
有关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给予来自非成
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最后条款还对
,服务贸易总协定, 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
如, 服务的提供,,, 法人, 等作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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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附件
一,,关于第 2条例外的附件,
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
附件,
三,,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四,,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和, 关于金融服
务的第二附件,
五,,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和, 关于基础电
信谈判的附件,
六,,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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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附件
?,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 8个附件是:, 关于第 2
条例外的附件,,, 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
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
二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关于基
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
件, 。
? 长期适用的附件有, 关于第 2条例外的附件,,
,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
件, 和,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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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 2条例外的附件,
该附件的具体内容,在介绍, 服务贸易
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已详细阐述。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服务贸易的所有最惠
国待遇例外清单,也是该附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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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该附件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
自然人流动是指,作为服务提供着的自然
人和受雇于一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不适
用于到其他成员领土内服务业市场寻找就
业机会的自然人,也不适用于各成员有关
公民权、永久居留权和永久就业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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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该附件主要澄清空运服务中不属于, 服
务贸易总协定, 管辖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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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和
,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规定,中央银
行及其他执行货币或汇率政策的政府机构
的活动,视为, 行使政府权力时提供的服
务,,不属于,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管辖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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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和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要求,成员方
应保证允许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在根据减让
表中的有关承诺提供服务时,以合理的、
非歧视的条件接入和使用公共基础电信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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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与,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相似,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是一个暂时
性的简短附件,目的是使海运服务谈判在,
乌拉圭回合, 结束后得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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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
一,,基础电信协议,
二,,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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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电信协议,
1997年 4月 15日,《〈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四议定书,
在服务贸易理事会获得通过。在 1997年剩余的时间里,
各方履行国内批准程序,为接受议定书和履行所作的承
诺做准备。该议定书于 1998年 2月 5日起正式生效。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四议定书, 及其附件,构成
了, 基础电信协议, 。该议定书只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
序性问题,其附件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具体减让表和, 服
务贸易总协定, 第 2条例外清单两个部分,是, 基础电信
协议, 的主要内容。参加方在各自的减让表和例外清单
中,就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国内和国际的话音服务、
传真服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
业务等,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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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服务协议,
1997年 11月 14日,服务贸易理事会首先通过
了,〈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五议定书, 。谈判参
加方于 1997年 12月 12日最后期限前,就修改后
的金融服务承诺达成了协议。 70个成员方的 56份
减让表和 16份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成为该议定
书的附件。在 1999年 1月 29日前,参加方可决定
是否批准接受该议定书。在此期限前,有 52个参
加方接受了该议定书。,〈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
五议定书, 于 1999年 3月 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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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的主要内容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第五议定书, 及其附件,
构成了, 金融服务协议, 。该议定书只规定了生
效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其附件包括金融服务减让
表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两个部分,是, 金融服
务协议, 的主要内容。参加方在各自的减让表和
例外清单中,就银行、保险、证券及有关的辅助
服务,承诺了不同程度的市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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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服务贸易的特点是什么?
2、当代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与特点?
3、各国保护服务业的原因是什么?
4., 服务贸易总协定, 界定的服务范围包括几个?
5,,服务贸易总协定, 把服务贸易分为多少部门?
6、在,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中的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
相比,有何特点?
7., 服务贸易总协定, 列出的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有
哪些?
8、服务贸易领域达成的两个具体协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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