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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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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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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
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在国际贸易
中由来已久,可追溯到 20世纪初。倾销行为一出现,就
被 — 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通过立法采取
反倾销措施予以抵制,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 加拿大 1904年, 海关关税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统地
规定了反倾销措施。
? 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
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
期保护,” 乌拉圭回合, 达成, 关于实施 〈 1994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 〉 第 6条的协议,,即, 反倾销协议, 。对
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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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反倾销协议, 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
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
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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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
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
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 1)正常价值的确定
( 2)出口价格的确定
( 3)倾销幅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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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 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
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
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
到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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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指 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
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
? 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
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
前有大量增长。
? 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
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 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 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
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
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
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
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 消极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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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威胁 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
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
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
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
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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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业建立受阻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 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
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
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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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
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这些条件是,
?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 2%,即
超过了, 最低倾销幅度, 。
?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
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
量的 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 3%,但
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 7%。
?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
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
估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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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反倾销协议, 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
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
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 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
( 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
(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
法。
( 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
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
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
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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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倾销措施
?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
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
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
业继续受到损害。
?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
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 或保函。
?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 60天后,才
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 况下不得超过 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 6个月至 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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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
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
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
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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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 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
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
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
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
? 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
不超过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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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
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
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
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从实际效果讲,
价格承诺也属于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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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议, 对缔结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1.缔结协议应在进口方主管机构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
的初步裁决后。
2.如进口方主管机构认为其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实际上不可
行,如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者其他原因,则可以不接
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求。
3.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方主管机构提出,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接受。
4.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应出口商的请求或进口方主管机构决定,
可以继续完成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如果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结论
是否定的,则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结论是肯定的,价格承诺应按
照规定继续有效。
5.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包括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
时反倾销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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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
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议, 除了规定
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
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 反倾销协议, 进一步规定,
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
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 50%以上,且支持者的
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 25%,这些支
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
?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及
因果关系的有关材料,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
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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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
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
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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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
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
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
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
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 1年内结束,最
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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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在调查开始后,如存在下列情况,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
? ( 1)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 2)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
2.调查的参与。 公告发布后,被控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其他利害关
系方,有权要求参与反倾销调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听证会及其他申辩机会。初裁之后,进口方主管机构将会利用各种机
会,进一步核实涉诉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听取评论意见
及实地核查。
4.快速审议。 对于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被控产品的厂商,如其在反倾
销征税命令有效期间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进口方应采取, 快速审议, 的办
法来确定这些厂商的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5.追溯征税 。指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 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
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
? ( 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
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
? ( 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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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1.行政复审
? 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
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
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 少征收反倾销税。
2.司法审议
? 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 规定,各
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对最终
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
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这类法庭、仲裁、行政法
庭及程序,应完全独立于作出裁决或复审决定的行政主管机构,保
持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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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规定
(一)证据要求及对利害关系方信息的处理
(二)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规定
(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
(四)磋商和争端解决
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
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
径寻求解决。
,反倾销协议, 规定,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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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
三、补贴的分类
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
六、机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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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
国广泛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并不否定补贴的作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
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
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
源的合理配置。
? 在, 乌拉圭回合, 长达 8年的谈判过程中,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
成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作为世界贸易
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
织所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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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由 11个部分和 7个
附件组成。这 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
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
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
决,最后条款。
7个附件分别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关于生
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关于确定替代退税
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
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据第 12条第
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第 27条第 2款( a)项
所指的发展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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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
方面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
件时才成立,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
支持;
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包括,
1.财政资助
2.收入或价格支持
3.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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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
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并规定了 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 ( 1)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
贴;
? ( 2)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
贴;
? ( 3)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
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
? ( 4)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
系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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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2条,还明确了认定专向
性补贴的一些标准和条件。
? 第一,给予补贴及确定补贴金额的标准或条件必须是
客观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业享受的利益优于其
他企业。标准或条件应属经济性质,并横向适用,如按
照员工人数或企业规模等授予补贴。
? 第二,这些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
文件中明确规定,并能够被核查。
? 第三,这些标准或条件必须是自动的,即只要企业或
产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得到补贴,授予补贴的机构不
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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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将专向性补
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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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
?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如
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条件之一,
该种补贴则属于出口补贴;如果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
作为补贴条件,但补贴的给予事实上与实际出口或预期出口(或出
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该补贴也属于出口补贴。但并不是出口企
业得到的补贴都是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企业也完全可以享受非专向
性补贴。
? 出口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刺激出口的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
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列举了 12种可归于出口补贴的典型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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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替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指 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与出口补贴给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
替代补贴给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
者。这种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
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鉴于进口替代补贴对进口贸易的抑制和扭曲作用,,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同样将它纳入了禁止范畴。
进口替代补贴可以是给予进口替代产业优惠贷款,或
为此类企业提供比其他企业更优惠的货物或服务,或在
外汇使用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或减免此类企业所
得税等直接税,或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等方式减小所得税
税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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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又称, 黄灯补贴,, 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
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
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
总体原则,即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该协议第 1条所规定的
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
不利影响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 1994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 所获得利益
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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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诉补贴
? 不可诉补贴又称, 绿灯补贴,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四部
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
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
区。
?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
保补贴。
? 研究和开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
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
? 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
? 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
提供的援助。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8条,对上述补贴规定了非常详细的限定
条件。该协议第 31条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 5年( 1995年 1
月 1日至 1999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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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争端解决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对成员方之间有关
补贴问题的争端,提供了更为迅捷的多边解决程
序,以体现对补贴行为的严格规范。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
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
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
损害的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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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
(一)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均承认,补贴可在发展
中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八部分详细规定了
各类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世界贸易
组织其他协议相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的优惠待遇涉及范围较广,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
发达成员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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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型经济成员
转型经济成员可以实施转型所必需的计
划和措施。他们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后的 7年内,保留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但这些补贴在 7
年内应逐步取消,或使其符合, 补贴与反
补贴措施协议, 的规定。在 7年期限内,为
有助于经济结构调整,这些成员可以免除
政府持有的债务,向企业提供赠款以偿还
债务,而不受, 严重侵害, 规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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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成员
发达成员在 3年过渡期( 1995~ 1997年)
后,应取消在签署,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议, 之前就已存在的禁止性补贴。
这类计划应在该协议对该成员生效后的
90天内,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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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构和监督
根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六部
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立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委员会,还设立了常设专家小组。
常设专家小组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专家
组的请求下,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确定某一
补贴是否属被禁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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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四、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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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1943年,美国和墨西哥签订的, 互惠贸易协定,
首次规定了保障条款。随后,在美国的主导下,
保障条款正式纳入了,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即第 19条, 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
? 在, 乌拉圭回合, 中,经过缔约方艰苦的讨价
还价,最终达成了, 保障措施协议,,适用于所
有成员方。, 保障措施协议, 由 14个条款和 1个
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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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19条和
,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方实施
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
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
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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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激增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绝对增长 是产品实际进口数量的增长。
? 相对增长 是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
市场份额上升。进口产品出现相对增长的情况时,实际
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例如,某 — 产品的进口量始
终保持在 1000,而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由原来的 4000下
降为 2000,进口所占市场份额则从 20%上升至 33,3%,
这种情况属于相对增长。
? 进口激增的后果,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
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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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1.调查
? 调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有关调查应根据成员方事先制定的程
序进行,并且应按,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10条规定予以公开。
? 世贸组织成员方主管机构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
适当的公告、举行公开听证会,或给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
适当的机会,以陈述证据和看法,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 调查结束后,主管机构应公布调查报告,列明对一切相关事实和法律问
题的调查结果,以及作出的合理结论。
2.通知
? 世贸组织成员方应事项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磋商
由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所享
有的权利,,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
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货物贸易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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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
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论该种产
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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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措施实施的形式和期限
? 1.形式
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鉴于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大,,保障措施协议, 第 5条对实施
数量限制和配额措施作了专门限定。即实施数量限制,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
过去三个有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进口方有正当理由表明有必要
采用与此不同的进口水平。在实施配额限制时,进口方应当与有利害关系的
供应方就配额分配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进口方应基于供应方
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进口份额进行分配,除非在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磋商中
证明,不按这种方法进行分配是有正当理由的。
? 2.期限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
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
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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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迟延会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
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
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临时
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200天,并
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随后的调查
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
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
保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
与各利害关系方举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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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
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预计超过 1年,
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
渐放宽该措施;
如果实施期超过 3年,进口方须在中期审
查实施情况,并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
放宽该措施。
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的
措施更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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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与报复
?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
进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有关
世贸组织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
影响,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
? 如果在 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的世贸组织
出口方可以对世贸组织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
即实施对等报复。
? 如果世贸组织进口方采取保障措施是因为进口
的绝对增长,并且该措施符合, 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则世贸组织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起的 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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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 灰色区域, 措施
? 灰色区域措施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实施的与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因这些协议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为
灰色区域措施。其主要特征是,
( 1)名义上是出口国自愿承担的单方面行动,实际上是在进口方的压力
下作出的。
( 2)规避了取消数量限制和非歧视性原则。
( 3)有关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提高产品价格、限制进口数量及进口监督
等。
? 灰色区域措施种类很多。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出口
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的进口卡特尔,
任意性出口或进口许可制度等。
? 鉴于灰色区域措施削弱了保障措施的作用,,保障措施协议, 明确规定,
世贸组织成员方不应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此类措施;世贸组织成员方不应
鼓励或支持国营或私营企业,采取或维持与上述做法效果相同的非政府措施。
根据, 保障措施协议, 的要求,到 1999年底,所有的灰色区域措施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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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 如果源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产品,在进口
方该产品进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不超过 3%,
则不得针对该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实施保障
措施。
? 发展中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最长可至 10年。
在保障措施的再度适用方面,对发展中成
员的限制也较发达成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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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1.监督, 保障措施协议, 的执行,向货物贸易理事会
报告年度总体执行情况,并提出改善建议。
2.根据受影响成员的请求,调查某一保障措施的实施,
是否遵守了, 保障措施协议, 的程序性要求,并向货物
贸易理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
3.应成员方的请求,对成员方进行的磋商提供协助。
4.监督灰色区域措施的取消进程,并酌情向货物贸易
理事会报告。
5.应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请求,审查中止减让或其他
义务的提议是否实质上对等,并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
报告。
6.接收并审查,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的所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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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何谓倾销?
2、对非市场解决国家如何确定倾销可比
价格?
3、通过什么程序进行反倾销调查?
4、补贴分为几类?
5、采取何种方式对付禁止的补贴?
6、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是什么?
第十章 公平竞争和补救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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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四、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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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
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产品倾销在国际贸易
中由来已久,可追溯到 20世纪初。倾销行为一出现,就
被 — 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通过立法采取
反倾销措施予以抵制,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 加拿大 1904年, 海关关税法,,在世界上首次系统地
规定了反倾销措施。
? 为推动缔约方普遍接受反倾销规则,促进反倾销措施
公正实施,避免反倾销措施被滥用来对国内产业实行长
期保护,” 乌拉圭回合, 达成, 关于实施 〈 1994年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 〉 第 6条的协议,,即, 反倾销协议, 。对
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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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定
,反倾销协议, 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
括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反倾销措
施、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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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
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
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
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 1)正常价值的确定
( 2)出口价格的确定
( 3)倾销幅度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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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 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
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
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
到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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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指 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
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
? 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
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
前有大量增长。
? 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
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 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 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
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
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
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
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 消极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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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威胁 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
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
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
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
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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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业建立受阻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 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
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
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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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损害的累积评估
,反倾销协议,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
积评估从不同来源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这些条件是,
?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 2%,即
超过了, 最低倾销幅度, 。
? 第二,来自每个国家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
不计,一般来讲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
量的 3%;或者几个出口国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 3%,但
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方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 7%。
? 第三,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
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
估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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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反倾销协议, 规定,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
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
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 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
( 2)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
( 3)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
法。
( 4)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等。
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的已知因素不限于上述因素。进
口方主管机构应调查、审议其他方面的因素,并分析其
对产业损害的影响,并且不应把这些因素造成的产业损
害归咎于进口产品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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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倾销措施
?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
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部调
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
业继续受到损害。
?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
进口商自裁决之日起,提供与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 或保函。
?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 60天后,才
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 况下不得超过 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 6个月至 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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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终反倾销措施
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
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
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
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采
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最终反倾销措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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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税的征收
? 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
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反倾销税
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
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
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
? 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
不超过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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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被控倾销产品的生产商
和出口商与进口方主管机构达成协议,出
口商提高价格以消除产业损害,进口方相
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从实际效果讲,
价格承诺也属于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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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议, 对缔结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1.缔结协议应在进口方主管机构已经作了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
的初步裁决后。
2.如进口方主管机构认为其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实际上不可
行,如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过大,或者其他原因,则可以不接
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要求。
3.价格承诺可由进口方主管机构提出,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接受。
4.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应出口商的请求或进口方主管机构决定,
可以继续完成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如果关于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结论
是否定的,则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结论是肯定的,价格承诺应按
照规定继续有效。
5.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可以根
据有关规定迅速采取行动,包括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立即实施临
时反倾销措施,并可立即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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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
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反倾销协议, 除了规定
对国内产业的一般理解外,还规定了进口方主管机构应
对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 反倾销协议, 进一步规定,
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
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 50%以上,且支持者的
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 25%,这些支
持者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申请。
?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包括倾销、损害及
因果关系的有关材料,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
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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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
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
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
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并就立案问题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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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
发布立案公告。公告应载明出口国的名称、
涉及的产品、开始调查的日期、申请书声
称倾销的依据和损害存在的概要说明。一
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 1年内结束,最
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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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在调查开始后,如存在下列情况,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
? ( 1)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 2)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是可忽略不计的。
2.调查的参与。 公告发布后,被控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或其他利害关
系方,有权要求参与反倾销调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3.听证会及其他申辩机会。初裁之后,进口方主管机构将会利用各种机
会,进一步核实涉诉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听取评论意见
及实地核查。
4.快速审议。 对于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出口被控产品的厂商,如其在反倾
销征税命令有效期间出口相同或相似产品,进口方应采取, 快速审议, 的办
法来确定这些厂商的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5.追溯征税 。指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 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
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追溯征税的条件是,
? ( 1)被控产品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者进口商知道或理应
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并且该倾销会造成损害。
? ( 2)损害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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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
1.行政复审
? 行政复审主要是就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
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如经论证继续征
收反倾销税或按照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是不合理的,则应终止或减 少征收反倾销税。
2.司法审议
? 为保证各成员方公正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协议, 规定,各
成员在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律中应包含司法审议机构及程序。对最终
裁决和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通过司法、
仲裁或行政法庭按照程序迅速进行审议。这类法庭、仲裁、行政法
庭及程序,应完全独立于作出裁决或复审决定的行政主管机构,保
持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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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规定
(一)证据要求及对利害关系方信息的处理
(二)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别规定
(三)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职能
(四)磋商和争端解决
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
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
径寻求解决。
,反倾销协议, 规定,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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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
三、补贴的分类
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
六、机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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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
国广泛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并不否定补贴的作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
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
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
源的合理配置。
? 在, 乌拉圭回合, 长达 8年的谈判过程中,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一直是难点和焦点议题。最终达
成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作为世界贸易
组织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世界贸易组
织所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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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成部分及概念界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由 11个部分和 7个
附件组成。这 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
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
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
决,最后条款。
7个附件分别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关于生
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关于确定替代退税
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从价补贴总额的计算,
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根据第 12条第
6款进行实地调查的程序,第 27条第 2款( a)项
所指的发展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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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
方面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
件时才成立,
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
支持;
第三,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包括,
1.财政资助
2.收入或价格支持
3.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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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向性
专向性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企业、地
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并规定了 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 ( 1)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
贴;
? ( 2)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
贴;
? ( 3)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
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
? ( 4)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
系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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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2条,还明确了认定专向
性补贴的一些标准和条件。
? 第一,给予补贴及确定补贴金额的标准或条件必须是
客观和中性的,不得使某些特定企业享受的利益优于其
他企业。标准或条件应属经济性质,并横向适用,如按
照员工人数或企业规模等授予补贴。
? 第二,这些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
文件中明确规定,并能够被核查。
? 第三,这些标准或条件必须是自动的,即只要企业或
产业达到规定的条件就应得到补贴,授予补贴的机构不
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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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将专向性补
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
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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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
?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如
果法律上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条件之一,
该种补贴则属于出口补贴;如果法律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以出口实绩
作为补贴条件,但补贴的给予事实上与实际出口或预期出口(或出
口收入)联系在一起,则该补贴也属于出口补贴。但并不是出口企
业得到的补贴都是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企业也完全可以享受非专向
性补贴。
? 出口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刺激出口的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
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
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列举了 12种可归于出口补贴的典型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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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替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指 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与出口补贴给予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不同,进口
替代补贴给予的对象是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
者。这种补贴的影响在于:它会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
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的进口。
鉴于进口替代补贴对进口贸易的抑制和扭曲作用,,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同样将它纳入了禁止范畴。
进口替代补贴可以是给予进口替代产业优惠贷款,或
为此类企业提供比其他企业更优惠的货物或服务,或在
外汇使用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或减免此类企业所
得税等直接税,或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等方式减小所得税
税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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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又称, 黄灯补贴,, 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
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
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
总体原则,即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该协议第 1条所规定的
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
不利影响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 1994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 所获得利益
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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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诉补贴
? 不可诉补贴又称, 绿灯补贴,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四部
分规定了两大类不可诉补贴,一类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特
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可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
区。
?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
保补贴。
? 研究和开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
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
? 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
? 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
提供的援助。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8条,对上述补贴规定了非常详细的限定
条件。该协议第 31条规定,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临时适用 5年( 1995年 1
月 1日至 1999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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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的争端解决和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争端解决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对成员方之间有关
补贴问题的争端,提供了更为迅捷的多边解决程
序,以体现对补贴行为的严格规范。
(二)反补贴措施
? 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
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
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
损害的国内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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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惠待遇和过渡期
(一)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均承认,补贴可在发展
中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八部分详细规定了
各类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世界贸易
组织其他协议相比,,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的优惠待遇涉及范围较广,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
发达成员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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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型经济成员
转型经济成员可以实施转型所必需的计
划和措施。他们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
后的 7年内,保留已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但这些补贴在 7
年内应逐步取消,或使其符合, 补贴与反
补贴措施协议, 的规定。在 7年期限内,为
有助于经济结构调整,这些成员可以免除
政府持有的债务,向企业提供赠款以偿还
债务,而不受, 严重侵害, 规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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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成员
发达成员在 3年过渡期( 1995~ 1997年)
后,应取消在签署,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议, 之前就已存在的禁止性补贴。
这类计划应在该协议对该成员生效后的
90天内,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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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构和监督
根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六部
分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立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委员会,还设立了常设专家小组。
常设专家小组可以在争端解决机构专家
组的请求下,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确定某一
补贴是否属被禁止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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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四、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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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背景
? 1943年,美国和墨西哥签订的, 互惠贸易协定,
首次规定了保障条款。随后,在美国的主导下,
保障条款正式纳入了,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即第 19条, 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 。
? 在, 乌拉圭回合, 中,经过缔约方艰苦的讨价
还价,最终达成了, 保障措施协议,,适用于所
有成员方。, 保障措施协议, 由 14个条款和 1个
附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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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根据,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19条和
,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方实施
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
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
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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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激增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绝对增长 是产品实际进口数量的增长。
? 相对增长 是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
市场份额上升。进口产品出现相对增长的情况时,实际
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例如,某 — 产品的进口量始
终保持在 1000,而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由原来的 4000下
降为 2000,进口所占市场份额则从 20%上升至 33,3%,
这种情况属于相对增长。
? 进口激增的后果,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
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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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1.调查
? 调查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必经步骤。有关调查应根据成员方事先制定的程
序进行,并且应按,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 10条规定予以公开。
? 世贸组织成员方主管机构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作出
适当的公告、举行公开听证会,或给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
适当的机会,以陈述证据和看法,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答复。
? 调查结束后,主管机构应公布调查报告,列明对一切相关事实和法律问
题的调查结果,以及作出的合理结论。
2.通知
? 世贸组织成员方应事项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磋商
由于采取保障措施会影响到有关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所享
有的权利,,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
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货物贸易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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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
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论该种产
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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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措施实施的形式和期限
? 1.形式
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鉴于非关税措施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大,,保障措施协议, 第 5条对实施
数量限制和配额措施作了专门限定。即实施数量限制,不得使进口数量低于
过去三个有代表性年份的平均进口水平,除非进口方有正当理由表明有必要
采用与此不同的进口水平。在实施配额限制时,进口方应当与有利害关系的
供应方就配额分配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进口方应基于供应方
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进口份额进行分配,除非在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磋商中
证明,不按这种方法进行分配是有正当理由的。
? 2.期限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
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
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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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迟延会
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
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
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方可采取临时
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 200天,并
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随后的调查
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
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
保障措施前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取措施后应尽快
与各利害关系方举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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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
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预计超过 1年,
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
渐放宽该措施;
如果实施期超过 3年,进口方须在中期审
查实施情况,并根据审查结果撤销或加快
放宽该措施。
延长期内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的
措施更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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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与报复
?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
进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有关
世贸组织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
影响,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
? 如果在 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的世贸组织
出口方可以对世贸组织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
即实施对等报复。
? 如果世贸组织进口方采取保障措施是因为进口
的绝对增长,并且该措施符合, 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则世贸组织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
起的 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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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 灰色区域, 措施
? 灰色区域措施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议,实施的与世界贸
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因这些协议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为
灰色区域措施。其主要特征是,
( 1)名义上是出口国自愿承担的单方面行动,实际上是在进口方的压力
下作出的。
( 2)规避了取消数量限制和非歧视性原则。
( 3)有关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提高产品价格、限制进口数量及进口监督
等。
? 灰色区域措施种类很多。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出口
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的进口卡特尔,
任意性出口或进口许可制度等。
? 鉴于灰色区域措施削弱了保障措施的作用,,保障措施协议, 明确规定,
世贸组织成员方不应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此类措施;世贸组织成员方不应
鼓励或支持国营或私营企业,采取或维持与上述做法效果相同的非政府措施。
根据, 保障措施协议, 的要求,到 1999年底,所有的灰色区域措施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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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 如果源自发展中成员方的产品,在进口
方该产品进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不超过 3%,
则不得针对该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实施保障
措施。
? 发展中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最长可至 10年。
在保障措施的再度适用方面,对发展中成
员的限制也较发达成员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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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1.监督, 保障措施协议, 的执行,向货物贸易理事会
报告年度总体执行情况,并提出改善建议。
2.根据受影响成员的请求,调查某一保障措施的实施,
是否遵守了, 保障措施协议, 的程序性要求,并向货物
贸易理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
3.应成员方的请求,对成员方进行的磋商提供协助。
4.监督灰色区域措施的取消进程,并酌情向货物贸易
理事会报告。
5.应采取保障措施成员的请求,审查中止减让或其他
义务的提议是否实质上对等,并酌情向货物贸易理事会
报告。
6.接收并审查,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的所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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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何谓倾销?
2、对非市场解决国家如何确定倾销可比
价格?
3、通过什么程序进行反倾销调查?
4、补贴分为几类?
5、采取何种方式对付禁止的补贴?
6、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