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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进出境货物制作:李长书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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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第二节 快件货物第三节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第四节 进口短、误、溢卸货物第五节 退运进出口货物第六节 进口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和退关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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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一,过境货物
(一 )定义过境货物 指 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起运,
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其他国家的货物 。
我国海关依照,京都公约,规定的国际通行做法,
对过境货物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别开来,简化进出境手续,免征进口税款,同时,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过境货物进行监管 。
海关蒙古美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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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外国货物通过中国境内陆路过境,需向我国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批准,海关凭,过境货物许可证,准予过境 。 但对于同我国签 有过境货物协定 的国家 或 属于同我国签有 国际铁路联运协议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免领过境货物许可证,海关按有关协定或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准予过境 。
2,我国办理过境货物运输的全程经营人应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
3,中国政府规定 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 。 禁止过境的货物有:
A,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
B,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 。
C,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如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
D,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
上述货物中的 爆炸物品 如因特殊原因需过境时,经营人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批准,凭海关总署签发的,特准过境货物许可证,方准许过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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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1,过境货物进境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
(,货物装载清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等 ),
入境地海关核实后,在有关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
戳记,将一份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留存备案,另一份报关单和货物装载清单制作关封,连同运单交经营人 。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将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
2,过境货物出境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和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过境货物出境。并将一份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寄送入境地海关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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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规定
1,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加封,经营人和承运人应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好,不得擅自开启或毁损。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进行查验。 海关查验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搬移或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过境货物入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督下存入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4,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 6个月内运输出境 。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向海关申请延期,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个月 。 过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货物等值以下予以罚款处理 。
过境货物入境后未向海关申报,超过 3个月的,海关将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提取变卖处理 。
5,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 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经营人应 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有关货物进口手续,并 补缴进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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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运货物
(一 )定义转运货物 指 从国境外起运,在 国境内设 立海 关 的地 点 换装 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
,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定义为,在海关监管下,
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 。,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口手续的便利 。 <<<
上海海关中国印度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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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
1,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持有 通运或联运提单 的;
B,进口载货 清单内已注明 是转运货物的;
C,已持有普通提单但于 起卸前 已向海关 声明转运的 ;
D,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因 特殊情由 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
2,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列明转运货物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
经海关核实后,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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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求
1,转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接受 海关监管 。 转运货物在中国境内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
2,转运货物应在 进境后 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转运出境 。 在规定期限内未转运出境的,海关根据
,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提取变卖处理 。
3,转运货物不能立即转运出境需卸地存放的,
应向海关申请 。 经海关核准后存人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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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运货物
(一 )定义通运货物 指 以船舶或航空器装载从一国境外起运,经该国设有海关的地点 不换装运输工具续继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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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快件货物一,快件货物的概述
(一 )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 是指快件营运人在特定时间内,
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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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快件货物的分类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快件货物可以分为以下 4类:
1,A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 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
2,B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 限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 它包括:
( 1) 进口 关税税额不足 10元人民币的一票货物 ;
( 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 限值和免税范围内的个人自用物品 ;
( 3),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规定可以免税和免除其他监管条件,且价值在人民币 400元以内的货样,广告品 。
3,C类快件货物,是指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 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0元的应税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
4,D类快件货物,是 指前 3类以外的货物,又称普货快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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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快件货物中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使,领馆 及人员进出境的公,私 用物品 ;
3,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 国际组织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出境的公,私 用物品 ;
4,外商常驻 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
私 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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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快件运营人的备案审批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 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外经贸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营运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与境外使用者 (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的合作运输合同
(或协议 );专用监管仓库图纸;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
营运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 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自收到营运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 60日内应做出批复决定 。 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 营运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在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 专职报关员 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超 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 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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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 )进口快件报关程序 -快件 EDI通关申报
1,A,B类快件的报关程序
( 1) 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 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
( 2) 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
( 3) 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
凭以提货 。 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
2,C,D类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
( 1) 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用快件 EDI通关申报系统录人,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
( 2) 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
( 3) 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收到电子放行信息后,向海关递交,快件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等书面单证;
( 4) 海关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货物放行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凭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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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及时效
1,A,B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
( 1) 快件运营企业用 快件 EDI通关申报 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其中在运单栏内填报总运单号并加附三免清单,向海关申报;
( 2) 出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
( 3) 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装货 。 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
A,B类快件货物又称三免快件货物,即免税、
免证、免统计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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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D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
C,D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 类同于 A,B
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它们 的区别 在于:
( 1) A,B类 出口快件报关的运单栏内填报 的是 总运单号,而 C,D类则必须逐票按具体的运单号 。
( 2) A,B类 出口快件报关可以 凭总运单号合并申报,而 C,D类 则 必须逐票按具体运单号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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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快件货物的申报时效
1,进境的快件,应当在 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 24小时 内向海关办理 报关 手续 。
2,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 离境前 4
小时 向海关办理 报关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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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一,定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指 进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由国外供货人或承运人、保险公司无偿提供进口用以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又称索赔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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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 )作为无代价抵偿进口的货物,应与需抵偿的原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方面一致 。 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等进口管理的商品,如 原进口货物已退运境外,可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证明文件;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其抵偿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或有关进口证明文件 。
(二 )对进口货物因残缺或品质不良问题,如原货已退运境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进口货物已征税款又未退还的,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原货不退运境外又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对其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可凭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的检验证明书,予以重新估价征税,原进口时多征税款予以退还 。
(三 )对原进口货物短少,而对短少部分已征收税款又未退还的,
其重新补充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四 )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进口 (最长不得超过 3年 ),超出索赔期限的,海关不予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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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通关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原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 提供下列单证,
(一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
(二 )原进口税款缴纳证 ;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
短少或品质不良的 检验证明,以及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四 )原进口货物 退运境外的出口报关单或 交由海关处理的 有关证明 。
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管理规定予以征税或免税,验放有关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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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进口短、误、溢卸货物一,定义进口溢卸货物 指 进口时从国际运输工具上多卸的货物,包括未列入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中的货物 。 但不包括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按进口合同中列明的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溢短装比例内所多装进口的货物,超出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比例而多装的货物才属于进口溢卸货物 。
进口误卸货物 指 从国际运输工具卸下的本应运往国外港口,车站或国内其他港口,车站的货物 。
进口短卸货物 指 进口时从国际运输工具卸下的货物少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运单中所列货物数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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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溢卸、误卸、短卸货物的通关
(一 ) 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 申报,
并 提供 运输理货公司的理货报告,商务签证或商检 证明,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等进口管理商品的,还应提供进口许可证等进口证明 。 海关核实后,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验放有关货物 。
(二 )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
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品种的货物 。 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应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货物 。 上述二种情况均应由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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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退运进出口货物一,定义退运进出口货物 指 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错发,错运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 的货物 。
二,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一 )原出口货物 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以及保险公司的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 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征收的 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
(二 )因故 退运出口 的境外进口 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
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或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 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 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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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口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和退关货物一,进口放弃货物进口放弃货物 是 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 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进口手续的外,其余的放弃货物必须退运出境 。 无法退运的,应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妥善处理 。
海关变卖处理放弃货物的价款,在支付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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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期未报货物超期未报货物 是指 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
超期未报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支付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运输,装卸,储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
超期未报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提前变卖处理 。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 3个月,
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 3个月未运输出境 的,按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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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关货物退关货物 又称 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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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海峡两岸的贸易形式在两岸贸易中,经香港转口所占的比重已由 1993年的 63%下降至
2000年的 36%。 2000年,两岸经港转口贸易额达 116亿美元,其中,
来自台湾的转口为 96亿美元,而来自大陆的转口则为 20亿美元 。 虽然两岸经港转口贸易在过去 5年增长甚微,但仍占香港转口贸易总额的 6.5%。 据香港政府估计,假若转口毛利为 20%,则两岸经港转口贸易对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贡献为 1.4%。
一直以来,台湾与华北各省的贸易多绕过香港,经 日本 (石桓岛及那霸 )和 南韩 (群山,釜山及木浦 )转运 。 至于仍然通过香港进行的转口或转运贸易,主要涉及进出珠江三角洲的货物,而取道香港是由于商业原因以及法例要求 。 因此,台资涌向长江三角洲的新趋势可能会使 。
据,中央社,昨天报道,台湾业者认为,两岸,三通,,最主要的效益就在于航商成本将可大幅下降,以一艘装载四 00TEU的小货柜轮估算,如果不经由第三地 石桓岛 直接航行至上海,航程天数将可节省一天,航行海里数单程可减少一百六十四点五海里;相反的,以船速每小时十四海里,并湾靠第三地一来一往的燃油费用计算,运输成本需增加二千四百美元,港埠费用增加一千六百四十美元,船员薪资增加八百五十七美元,保险费增加一百一十八点五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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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阿拉山口转关过境货物激增新疆新闻在线网消息(记者热米拉 ·艾力、通讯员段玉莲报道):随着大通关环境的日益优化,阿拉山口口岸陆桥优势凸现,今年上半年转关、
过境货物激增,成为口岸过货亮点,上半年,阿拉山口口岸转关货物 27.98万吨、过境货物 10.53万吨,同比增长 54.61%和 180%。
近年来,国内许多东部企业及国际货运班列都将阿拉山口口岸作为通往中亚市场的黄金通道,口岸过货量平均每年以25%的速度递增。除了阿拉山口口岸大陆桥具备距离短、运费低的优势之外,中亚国家经济形势逐渐好转,对各类商品的需求不断加大,也促使了通关货物的增加。 此外也得益于口岸通关效率的提高。口岸实行了 24小时通关作业,对大陆桥集装箱班列随到随验,并主动加强与沿陇海线各海关的协作配合,
指定专人负责转换、过境业务,规范转关、过境货物的核查核销工作,有效实现了严密监管与通关快捷的有机统一。
目前,阿拉山口口岸转关货物主要为钢材、氧化铝、铜精矿及绿茶、
家用电器、电气设备、电脑组件等,过境货物则主要是由韩国、印度、
日本运往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的汽车配件、家用电器、红茶等以及由 哈萨克斯坦运往韩国、日本、香港等地的铬铁合金、粗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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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修订后的,京都公约,
新华社布鲁塞尔6月15日电(记者义高潮)中国15日在设在布鲁塞尔的世界海关组织总部签署了修订后的关于简化和便利海关 手续的,京都公约,。
关于简化和便利海关手续的,京都公约,1973年签订于日本京都,现有61个缔约国。公约被修订是为了充分利用新的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报关通关技术设备,加快货物、人员以及车辆的进出境 监控过程,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
中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暨驻欧盟使团团长宋明江15日代表中国政府在修订后的,京都公约,上签了字,中国海关总署驻欧盟和世界海关组织的代表朱高章出席了签字仪式。
到目前为止,已有10个国家签署了修订后的,京都公约,。 新华社 2000年 06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