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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制作:李长书国贸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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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一,特定减免税的含义
( 一 ) 特定减免税所谓,特定减免税,是 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口货物给予的关税优惠 。
特定减免税货物 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 三个特定 ) 。
1,特定地区,①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①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 ② 利用外资项目 ③
科教用品 ④ 残疾人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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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 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 条件 下和规定的 范围 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 时限 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
在这项制度下的减免进口税是无保留的 。 只要是实际进口,又未按其他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均给予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 但是这种减免税优惠要求某些义务必须履行,即在某一时期受到使用上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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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月 日止到货口岸,合同号:
序号 货 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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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
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
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愈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法语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负责人年 月 日核放海关批注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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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税的管理特征
1,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 可减免 进口关税和增值 税特定减免税是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使用单位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特定性。
2,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去向是实际进口,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制的原则规定,凡涉及许可证、检验检疫、机电产品进口审查等各项进出境管制的,均应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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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 (放行未结关 )
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完成申报,配合查验手续,
缴清或免纳税款,并以此获得海关放行后,虽然进口阶段的海关手续已办理,然而依照审批减免税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货物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因此,货物仍将在海关的监管下 。
4,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因故脱离规定的使用范围,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丧失进口税优惠的特定性,须经海关核准,并应在折旧后补缴原本减免的进口税 。
问题:放行与结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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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海关根据货物的品种分别确定监管期限,经海关核查监督,有关货物能按规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
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 (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
人造板,玻璃等 )8年 ;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载货的车辆外都已停止免税 );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
( 问题:为什么建筑材料监管期限长于机器设备? )
6,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 (? )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以后,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原减征或免征的税款,擅自在境内出售牟利的,属于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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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
1,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
① 保税区机构和企业 进口用于 基建,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 设备和物资 ;
② 出口加工区机构和企业 进口用于 基建,
自用设备和物资 ;
③ 边 民互市 贸 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 商品 。
边民互市贸易 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 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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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国)巴(巴基斯坦)塔什库尔干边民互市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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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检查边民互市点 九成越南进口食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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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
注:这些设备是投资的一部分 。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在境内的投资也属于外商投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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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 1) 国内投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 2000年修订 ),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配件;
( 2) 利用外资项目,属于,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
配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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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 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并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货物 。
这些货物限制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或学校教学范围内的 。
( 4) 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出口的 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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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分为报关 前期阶段,
进出境阶段和后续阶段 。
1,前期阶段:进口前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海关审核货物的性状、用途、申请人的资格等。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核发相应的《征免税证明》,
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优惠。
《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 6个月,并实行,一证一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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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境阶段:货物进口申报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 海关将审核,征免税证明,及其他报关单证,在有选择地查验货物后准许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 。 货物进口阶段共包括进口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费,
提取货物 4个作业环节 。 进口时一般要缴纳监管手续费 。
3,后续阶段: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配合海关抽查收货人或使用单位的账册或实存数,接受海关的监督 。 对监管期限内因故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补缴进口税 。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货物由原使用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结关 。 但对期满后需出售,转让的,则应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后结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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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要点
1,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 1)外企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要注意,是在投资总额内,而且必须是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 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
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 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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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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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1)属,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或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 的外商投资项目;
(2)在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总额内 ;
(3)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
(4)进口后由该外商投资项目 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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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 海关监管 货物,限于在本 企业自用 。 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
①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 (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为 8年 。
② 机动车辆和 家 用 电 器为 6年 。
③ 机械设备 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 5年 。
2,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 超过海关监管年限 后,
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 。 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对有关货物予以 解除监管 。
3、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因故需在 国内转让、出售 的,企业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对有关货物按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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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定用途 (以科教用品为例 )减免税进口货物所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 。
一,适用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
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
4、分别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
以及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 (集团 )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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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的物品品种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
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 (不包括中试设备 );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护依照规定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 10% 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 (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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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的其他条件: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在合理数量内;
3,国内不能生产;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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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监管存在四大风险一、特定减免税设备前期审批部门各自为政。 特定减免税设备从职能划分来看,主要由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享受减免税收优惠 政策的规定,对申请的投资项目、用途进行审批、登记注册。海关只依法审查投资企业提供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国家禁止进口或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设备,而对那些假投资、假合作、假科研开发、虚假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其违法谋取享受特定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不在审核范围之内。由于这种现象涉及面广,牵涉问题多,事后处理难度相当大。
二、企业生产经营不善、盲目引资等多种原因造成设备积压、闲置现象较突出。 调查显示,正常使用的设备仅占抽查数的46.7%。未正常生产企业的特定减免税设备有些已抵押银行还贷还债,或私下联系出路通过出租、改制等方式甩掉这些“包袱”,从而增大海关后续风险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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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减免税设备申报用途名不符实。 一些单位、企业“偷梁换柱”,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科研”开发、“技改”等为名申请立项,逃避进口设备应缴税款,设备进口用非所用、经营谋利。
四、特定减免税设备高报成交价格。 少数企业单位“高价”申报进口投资合作设备,以套取国家外汇、
增大投资金额、形成虚假注册资金、谋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少数企业单位利用“高价”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抵押货款,获取资金,转嫁企业市场风险,
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破产,遭受损害的必然是国家利益。
调查表明,上述问题多发生在以下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多发生在中小型合资企业; 从行业来看,
多发生在轻工、建材、食品行业; 从引进的设备来看,
主要集中在适用面广、通用性强、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的设备;从申报用途来看,多为合资合作及鼓励项目,其中科研项目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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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
第六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制作:李长书国贸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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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一,特定减免税的含义
( 一 ) 特定减免税所谓,特定减免税,是 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口货物给予的关税优惠 。
特定减免税货物 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 三个特定 ) 。
1,特定地区,① 保税区减免税货物,② 出口加工区减免税货物;
2,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特定用途,① 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货物 ② 利用外资项目 ③
科教用品 ④ 残疾人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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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 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 条件 下和规定的 范围 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 时限 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
在这项制度下的减免进口税是无保留的 。 只要是实际进口,又未按其他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均给予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 。 但是这种减免税优惠要求某些义务必须履行,即在某一时期受到使用上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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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月 日止到货口岸,合同号:
序号 货 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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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
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
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愈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法语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负责人年 月 日核放海关批注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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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减免税的管理特征
1,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 可减免 进口关税和增值 税特定减免税是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使用单位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特定性。
2,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去向是实际进口,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制的原则规定,凡涉及许可证、检验检疫、机电产品进口审查等各项进出境管制的,均应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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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 (放行未结关 )
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完成申报,配合查验手续,
缴清或免纳税款,并以此获得海关放行后,虽然进口阶段的海关手续已办理,然而依照审批减免税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货物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因此,货物仍将在海关的监管下 。
4,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因故脱离规定的使用范围,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丧失进口税优惠的特定性,须经海关核准,并应在折旧后补缴原本减免的进口税 。
问题:放行与结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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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海关根据货物的品种分别确定监管期限,经海关核查监督,有关货物能按规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
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 (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
人造板,玻璃等 )8年 ;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6年 (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载货的车辆外都已停止免税 );
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 5年 。
( 问题:为什么建筑材料监管期限长于机器设备? )
6,擅自出售牟利属于走私行为 (? )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以后,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原减征或免征的税款,擅自在境内出售牟利的,属于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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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减免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货物
1,特定地区的进口货物
① 保税区机构和企业 进口用于 基建,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 设备和物资 ;
② 出口加工区机构和企业 进口用于 基建,
自用设备和物资 ;
③ 边 民互市 贸 易中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口 商品 。
边民互市贸易 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 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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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国)巴(巴基斯坦)塔什库尔干边民互市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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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检查边民互市点 九成越南进口食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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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 。
注:这些设备是投资的一部分 。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在境内的投资也属于外商投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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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 1) 国内投资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 2000年修订 ),的国内投资,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的基建或技改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配件;
( 2) 利用外资项目,属于,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及随附的技术、
配件,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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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按照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口直接用于 科研或教学的货物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并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货物 。
这些货物限制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或学校教学范围内的 。
( 4) 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进出口的 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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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分为报关 前期阶段,
进出境阶段和后续阶段 。
1,前期阶段:进口前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海关审核货物的性状、用途、申请人的资格等。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核发相应的《征免税证明》,
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优惠。
《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 6个月,并实行,一证一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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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出境阶段:货物进口申报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 海关将审核,征免税证明,及其他报关单证,在有选择地查验货物后准许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 。 货物进口阶段共包括进口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费,
提取货物 4个作业环节 。 进口时一般要缴纳监管手续费 。
3,后续阶段: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配合海关抽查收货人或使用单位的账册或实存数,接受海关的监督 。 对监管期限内因故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补缴进口税 。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货物由原使用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结关 。 但对期满后需出售,转让的,则应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后结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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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关要点
1,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但以下情况除外:
( 1)外企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
(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有关许可证。要注意,是在投资总额内,而且必须是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 。手续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 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
,出口加工区备案清单,
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 的机器设备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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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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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1)属,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或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 的外商投资项目;
(2)在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总额内 ;
(3)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
(4)进口后由该外商投资项目 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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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属于 海关监管 货物,限于在本 企业自用 。 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
① 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 (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为 8年 。
② 机动车辆和 家 用 电 器为 6年 。
③ 机械设备 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 5年 。
2,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 超过海关监管年限 后,
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 。 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对有关货物予以 解除监管 。
3、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因故需在 国内转让、出售 的,企业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对有关货物按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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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定用途 (以科教用品为例 )减免税进口货物所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 。
一,适用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
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
4、分别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
以及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 (集团 )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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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的物品品种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
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 (不包括中试设备 );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护依照规定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 10% 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 (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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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的其他条件: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在合理数量内;
3,国内不能生产;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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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减免税设备使用监管存在四大风险一、特定减免税设备前期审批部门各自为政。 特定减免税设备从职能划分来看,主要由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享受减免税收优惠 政策的规定,对申请的投资项目、用途进行审批、登记注册。海关只依法审查投资企业提供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国家禁止进口或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税收的设备,而对那些假投资、假合作、假科研开发、虚假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其违法谋取享受特定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不在审核范围之内。由于这种现象涉及面广,牵涉问题多,事后处理难度相当大。
二、企业生产经营不善、盲目引资等多种原因造成设备积压、闲置现象较突出。 调查显示,正常使用的设备仅占抽查数的46.7%。未正常生产企业的特定减免税设备有些已抵押银行还贷还债,或私下联系出路通过出租、改制等方式甩掉这些“包袱”,从而增大海关后续风险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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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减免税设备申报用途名不符实。 一些单位、企业“偷梁换柱”,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科研”开发、“技改”等为名申请立项,逃避进口设备应缴税款,设备进口用非所用、经营谋利。
四、特定减免税设备高报成交价格。 少数企业单位“高价”申报进口投资合作设备,以套取国家外汇、
增大投资金额、形成虚假注册资金、谋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少数企业单位利用“高价”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向银行抵押货款,获取资金,转嫁企业市场风险,
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破产,遭受损害的必然是国家利益。
调查表明,上述问题多发生在以下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多发生在中小型合资企业; 从行业来看,
多发生在轻工、建材、食品行业; 从引进的设备来看,
主要集中在适用面广、通用性强、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的设备;从申报用途来看,多为合资合作及鼓励项目,其中科研项目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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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特定减免税设备能否对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