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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制作:李长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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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第三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第四节 海关行政复议第五节 海关统计制度第六节 海关稽查制度第七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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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含义与性质
(一 )含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指 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向海关申请从事指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
保函等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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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性质
1,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 应履行其承诺义务 的性质 。
2,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 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担保人给予 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
3,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可以采用 责令补交税款,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 通知银行扣缴税款 等方式 补偿关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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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一 )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包括 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
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 手续,而 货物 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
3,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 缓缴税款 的 。
4,进出口货物 不能 在报关时 交验有关单证 (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 。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 未放行的货物 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
6,进口保税货物 。
7,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 先放行货物 。
8,除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
物品,当事人请求 先予放行货物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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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
1,未受到许可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
2,不能向海关交验的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 。 包括: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
保密机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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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免除担保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免除担保的除外,。 即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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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的方式
(一 )缴纳保证金
1,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以确保担保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 。 保证金的金额为有关货物的进口税之和 。
2,先期放行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只能以担保金的形式申请担保 。
3,在担保期限内,申请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的,经海关同意,可将保证金抵作税费,并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
保证金的形式 可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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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保证函
1,保证函,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
2,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的外贸,工贸公司,或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以及申请担保人的上级机关等 。 对应税货物以保证函形式申请缓缴税款者,必须由申请缓税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出具保证函担保 。
( 三 )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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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实施
(一 )申请担保的程序
1,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 申请 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 。 海关进行 审核 后,确定 担保的 形式 。
2,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 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 。
3、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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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的期限
1,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 不得超过 20天 。
2,特殊情况的,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确定,适当予以延期 。
3,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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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的销案申请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时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其中已缴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以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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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以前,履行向海关承诺的义务 。 如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
或补办进口手续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单证等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
由海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 处以罚款 。
B,责令担保人 缴纳 税款或通知银行 扣缴税款,
并 处以罚款 。
C,暂停或取消 报关人的 报关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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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 一 ) 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 是指 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
( 二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具有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和 可复制性 的特点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适用界定 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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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人
1,著作权人
2,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3,商标权注册人
4,专利权人上述权利人在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被注册或授予后,便有权依法享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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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规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的备案 和知识产权权利人 申请海关保护 两项手续 。
(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提出申请,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
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人,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 备案申请书 和 随附文件 。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 实物照片或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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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并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 。 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
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7年。 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 7年的,
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备案有效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 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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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备案有效期内,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条件:
1,权利人的 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的;
2,知识产权使用 许可 情况发生 变更 的;
3,载有知识产权的 产品情况 发生 变更 的;
4,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 的;
5,需要变更备案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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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注销条件:
1)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 失效 的;
2) 权利人 转让 其知识产权的;
3) 备案权利人 放弃 其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备案 的;
4) 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 保护 出现重大 失误的;
5)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未 能按照规定 缴纳,支付费用 的;
6) 应予注销备案的 其他情况 。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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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
1,提出申请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除填具 申请书 外,还应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 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并应出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备案证书,和 身份证明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
2.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 明确提出 请求海关 扣留 侵权嫌疑货物的 要求,并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
3.备案与保护同时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
4.保护措施与保护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出境地海关将不予接受。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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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关调查和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和回复
1) 权利人 申请扣留的通知和回复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品的,
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 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 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应由海关立即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有权 将侵权争议 提请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处理 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2) 海关发现侵权而扣留的通知和回复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并应当制作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 的,海关将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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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发货人的反担保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可向海关 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两倍的担保金,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 海关在放行货物前,将提取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 收发货人 未 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 提出异议 的;
2) 收发货人 未 按规定 提交担保金 的;
3) 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 具有其他违法性质 的;
4) 人民法院已作出 财产保全裁定 的;
5) 不符合 其他 海关放行 条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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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调查海关将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 15日内开始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终止调查:
1) 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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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处理
1) 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A,当事人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权查后 排除嫌疑的;
B,人民 法院 判决或者裁定 排除侵权嫌疑 的;
C,有关当事人 未 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 未作 出 财产保全 的裁定的;
D,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 不予回复或者放弃 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 的 。
海关放行货物,将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向权利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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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收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为 侵权货物,将由海关没收,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 销毁 ;
B,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
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
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或者依法 拍卖 给非侵权人自用;
C,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对曾在收发货人提交反担保的担保金后先予放行的侵权货物,由海关 追缴没收 。 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将向收发货人 追缴 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 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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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罚款 -进出口货物等值罚款
A,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海关将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
B,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将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
对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由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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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一,含义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是一种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海关行政管理制度。它 通过有关当事人依据一定的程序请求海关对有关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以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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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行政裁定适用以下海关事务:
(一 )进出口 商品的归类 ;
(二 )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 的 确定 ;
(三 )禁止 进出口措施 和许可 证件的 适用 ;
(四 )其他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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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规定
( 一 )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进口货物经营单位;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对象应为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行为;
(三)申请人一般应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 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
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要求海关保密;
(五)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对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移交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 机构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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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关行政复议一,含义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
二,适用范围
(一 )海关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措施
(三 )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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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申请海关复议的
(一 )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 )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等决定;
(三 )海关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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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含义海关统计 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
1,海关统计 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 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 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 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 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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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点
1.全面性
2.可靠性
3.国际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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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务和作用
1.任务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2.作用
( 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 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 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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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 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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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统计 数据的审核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
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 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 资料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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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统计范围
1、列入我国 海关统计 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2、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 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 的货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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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 8位数编码的结构。
2006年版,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分为 22类,
98章,第 98章是根据我国 海关统计 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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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统计价格
(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分别以 人民币 和 美元 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
进行统计。
( 2)价格统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 起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 装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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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统计 国别(地区)
5,海关统计 经营单位
6,海关统计 贸易方式
7,海关统计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8,海关统计 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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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关统计关别海关统计关别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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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关统计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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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 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简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一个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 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 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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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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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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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
1.稽查对象,进出口企业、单位;保税加工、物流及仓储业务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
报关企业;其它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
2.进出口活动:进出口申报;税费缴纳;许可验证;
资料记载、保管;保税、减免税货物使用、管理;
转关运输;暂准进出境货物使用、管理;其它进出口活动。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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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的实施
1、实施程序
( 1) 3日前发“稽查通知书”或径行稽查
( 2)稽查实施:稽查组,2人以上。出示“稽查证”稽查
( 3)稽查报告、稽查结论。
报告在报送海关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报告呈送的 30天内海关要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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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稽查职权
查阅、复制;
检查;
查询(帐户);
查问;
封存资料、单证;
封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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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稽查的处理
1.追征、补征税费;
2.封存货物处理
3.行政处罚;
4.刑事追究;
5.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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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查的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而拒不改正者,企业处 1-3万罚款,
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 1000-5000
罚款:
( 1)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 2)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资料的 (设置了帐簿)
(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受查资料的
2、不设置帐簿而拒不改正者,处企业 1-5万罚款,
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 1000-5000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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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三层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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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监督原则: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海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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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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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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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
3、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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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 10个工作日,制发必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 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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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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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政程序
听政通知。听政前 7日;
确定听政主持人 1人,听政人员 1- 2人;
举行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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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 国际经贸往来的实践已经表明,未来国际经济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够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十一五,规划已将自主创新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着力点,而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 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 。,吴仪副总理也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上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层面来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 。,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 。 1994年以来,海关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截至 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 5,571起,案值
73,186万人民币 。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国海关每年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平均以 30% 左右的幅度增长 。 海关通过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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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 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建厂,但受假冒商品的困扰,近年来,部分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颇有怨言,有的甚至因为不堪被侵权而准备选择从中国撤资 。
海关除了在便利外资企业通关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外,也将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 针对一些外资企业知名品牌容易遭受假冒侵害的情况,各口岸海关主动邀请外资企业来海关举办鉴别侵权商品的培训,与外资企业在打假方面开展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 例如,在了解到美国耐克国际公司,NIKE”商标被假冒比较严重的情况后,各口岸海关主动加强了对相关商品出口的监控,陆续查获了大量出口的假冒
,NIKE”服装和鞋帽 。 仅 2005年,全国海关就查获了 190多起假冒
NIKE商标的侵权货物案件,约占全年全国海关所有案件总数的
1/6,有效地保护了 NIKE 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该公司继续在华投资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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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使国内企业从中受益 。 长期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培育了大量的出口名牌,许多传统消费品在非洲,中东等第三世界国家市场上享有盛誉 。 但是,近年来由于受我国出口的假冒商品的冲击,
一些品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量一落千丈,中国商品的国际市场声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 针对这种情况,海关积极采取措施,查获了大批侵犯国内企业自有品牌的商品,使自主品牌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又重新回升 。 以上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蝴蝶,牌缝纫机因质量上乘,操作便利,价位合理等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青睐,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假冒,蝴蝶牌,缝纫机大量流入国际市场,严重损坏了,蝴蝶牌,缝纫机的国际市场声誉,导致出口量下降,市场萎缩 。 后来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请对其,蝴蝶,牌缝纫机实施保护 。 仅在 2005年,上海和宁波海关就截获了 8600
多台出口的假冒,蝴蝶,牌缝纫机 。 海关的保护使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蝴蝶,
牌缝纫机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较 2004年分别增长了 26.66
% 和 46.67% 。,
第十一章 与报关程序相关的海关事务制作:李长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商务教研室
2
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第三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第四节 海关行政复议第五节 海关统计制度第六节 海关稽查制度第七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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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含义与性质
(一 )含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指 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向海关申请从事指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
保函等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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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性质
1,履行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 应履行其承诺义务 的性质 。
2,惩罚性若由于担保人的 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担保人给予 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
3,补偿性对涉及税款的担保,可以采用 责令补交税款,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 通知银行扣缴税款 等方式 补偿关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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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一 )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
1,暂时进出口货物 (包括 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 )。
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 手续,而 货物 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
3,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 缓缴税款 的 。
4,进出口货物 不能 在报关时 交验有关单证 (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 ),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 。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 未放行的货物 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
6,进口保税货物 。
7,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 先放行货物 。
8,除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
物品,当事人请求 先予放行货物 的 。
6
(二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
1,未受到许可的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
2,不能向海关交验的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 。 包括: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
保密机器等 。
7
(三 )免除担保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免除担保的除外,。 即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
8
三、担保的方式
(一 )缴纳保证金
1,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以确保担保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 。 保证金的金额为有关货物的进口税之和 。
2,先期放行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只能以担保金的形式申请担保 。
3,在担保期限内,申请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的,经海关同意,可将保证金抵作税费,并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
保证金的形式 可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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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保证函
1,保证函,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
2,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的外贸,工贸公司,或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以及申请担保人的上级机关等 。 对应税货物以保证函形式申请缓缴税款者,必须由申请缓税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机构出具保证函担保 。
( 三 ) 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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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的实施
(一 )申请担保的程序
1,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 申请 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 。 海关进行 审核 后,确定 担保的 形式 。
2,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 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 。
3、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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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保的期限
1,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 不得超过 20天 。
2,特殊情况的,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确定,适当予以延期 。
3,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 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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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担保的销案申请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时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其中已缴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以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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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以前,履行向海关承诺的义务 。 如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
或补办进口手续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单证等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
由海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 处以罚款 。
B,责令担保人 缴纳 税款或通知银行 扣缴税款,
并 处以罚款 。
C,暂停或取消 报关人的 报关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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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 一 ) 知识产权的含义知识产权 是指 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
( 二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具有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和 可复制性 的特点 。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 适用界定 为,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 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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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人
1,著作权人
2,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3,商标权注册人
4,专利权人上述权利人在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被注册或授予后,便有权依法享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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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规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程序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的备案 和知识产权权利人 申请海关保护 两项手续 。
(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提出申请,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
如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人,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 备案申请书 和 随附文件 。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 实物照片或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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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将向权利人颁发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并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 。 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将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 。
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7年。 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 7年的,
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备案有效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 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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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备案有效期内,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条件:
1,权利人的 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的;
2,知识产权使用 许可 情况发生 变更 的;
3,载有知识产权的 产品情况 发生 变更 的;
4,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 的;
5,需要变更备案的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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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案注销条件:
1)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 失效 的;
2) 权利人 转让 其知识产权的;
3) 备案权利人 放弃 其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备案 的;
4) 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 保护 出现重大 失误的;
5)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未 能按照规定 缴纳,支付费用 的;
6) 应予注销备案的 其他情况 。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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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
1,提出申请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除填具 申请书 外,还应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 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并应出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备案证书,和 身份证明 。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
2.权利人或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保护措施中 明确提出 请求海关 扣留 侵权嫌疑货物的 要求,并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
3.备案与保护同时 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当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
4.保护措施与保护撤回 申请人提出的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进出境地海关将不予接受。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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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海关调查和处理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和回复
1) 权利人 申请扣留的通知和回复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品的,
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 7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 未提出异议的,海关经调查,有权将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按侵权货物处理;提出异议的,应由海关立即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有权 将侵权争议 提请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处理 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2) 海关发现侵权而扣留的通知和回复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并应当制作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并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 的,海关将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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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发货人的反担保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可向海关 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两倍的担保金,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 海关在放行货物前,将提取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 收发货人 未 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 提出异议 的;
2) 收发货人 未 按规定 提交担保金 的;
3) 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 具有其他违法性质 的;
4) 人民法院已作出 财产保全裁定 的;
5) 不符合 其他 海关放行 条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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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调查海关将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 15日内开始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终止调查:
1) 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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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处理
1) 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放行货物:
A,当事人经海关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权查后 排除嫌疑的;
B,人民 法院 判决或者裁定 排除侵权嫌疑 的;
C,有关当事人 未 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受理,或者人民法院 未作 出 财产保全 的裁定的;
D,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 不予回复或者放弃 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 的 。
海关放行货物,将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向权利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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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收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为 侵权货物,将由海关没收,并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对侵犯著作权的货物,予以 销毁 ;
B,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侵权商标无法消除的,
予以销毁;侵权商标能够消除并可以利用有关货物的,
消除侵权商标,有关货物只能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或者依法 拍卖 给非侵权人自用;
C,其他侵权货物,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对曾在收发货人提交反担保的担保金后先予放行的侵权货物,由海关 追缴没收 。 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将向收发货人 追缴 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 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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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罚款 -进出口货物等值罚款
A,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海关将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
B,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未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的,海关将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 。
对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由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侵权货物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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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一,含义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是一种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海关行政管理制度。它 通过有关当事人依据一定的程序请求海关对有关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以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
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海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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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行政裁定适用以下海关事务:
(一 )进出口 商品的归类 ;
(二 )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 的 确定 ;
(三 )禁止 进出口措施 和许可 证件的 适用 ;
(四 )其他海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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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规定
( 一 )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进口货物经营单位;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对象应为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行为;
(三)申请人一般应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 3个月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
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要求海关保密;
(五)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对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移交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 机构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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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海关行政复议一,含义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
二,适用范围
(一 )海关行政处罚
(二 )行政强制措施
(三 )其他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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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申请海关复议的
(一 )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 )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等决定;
(三 )海关对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节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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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含义海关统计 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
1,海关统计 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 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 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 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 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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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点
1.全面性
2.可靠性
3.国际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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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务和作用
1.任务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2.作用
( 1)有助于强化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
( 2)有助于国家对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 3)有助于海关对业务管理、执法状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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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 一直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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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统计 数据的审核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
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 资料的编制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 资料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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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统计范围
1、列入我国 海关统计 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2、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 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 的货物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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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 8位数编码的结构。
2006年版,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分为 22类,
98章,第 98章是根据我国 海关统计 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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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关统计价格
(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分别以 人民币 和 美元 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
进行统计。
( 2)价格统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 起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 装卸前 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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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统计 国别(地区)
5,海关统计 经营单位
6,海关统计 贸易方式
7,海关统计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8,海关统计 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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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关统计关别海关统计关别 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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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关统计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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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 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简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一个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稽查执法主体:海关;
2、期限特定:放行之日起 3年,监管货物监管期间和其后的 3年;
3、稽查对象:进出口活动直接人;
4、稽查内容:货物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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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查特征
1、将监管的时、空从现场扩展到了其后的三年和企业内部;
2、监管目标从货物转移到了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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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目标
1、直接目标:督查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
2、最终目标:规范进出口行为、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秩序、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
3、手段:稽查资料、核查货物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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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内容
(一)稽查的对象:所有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位、
组织或个人
1.稽查对象,进出口企业、单位;保税加工、物流及仓储业务企业;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企业;
报关企业;其它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
2.进出口活动:进出口申报;税费缴纳;许可验证;
资料记载、保管;保税、减免税货物使用、管理;
转关运输;暂准进出境货物使用、管理;其它进出口活动。
(二)企业对账簿、单证的保管:放行之后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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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的实施
1、实施程序
( 1) 3日前发“稽查通知书”或径行稽查
( 2)稽查实施:稽查组,2人以上。出示“稽查证”稽查
( 3)稽查报告、稽查结论。
报告在报送海关前要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报告呈送的 30天内海关要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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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稽查职权
查阅、复制;
检查;
查询(帐户);
查问;
封存资料、单证;
封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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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稽查的处理
1.追征、补征税费;
2.封存货物处理
3.行政处罚;
4.刑事追究;
5.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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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查的法律责任
1、下列行为而拒不改正者,企业处 1-3万罚款,
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 1000-5000
罚款:
( 1)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 2)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受查资料的 (设置了帐簿)
(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受查资料的
2、不设置帐簿而拒不改正者,处企业 1-5万罚款,
情节严重者取消报关资格,责任人处 1000-5000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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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三层含义:
1、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2、海关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3、相对人获得相应的权利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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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便民原则: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监督原则: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海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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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2、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审批
3、免税商店的设立审批
4、(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5、(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审批
6、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以及放弃的核准
7、免验审批
8、报关时的改单、撤单
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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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10、派员监管保税工厂的资格审批
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的核准
12、获准入境定居旅客的安家物品审批
13、长江驳运船舶转运监管进出口货物的审批
14、小型船舶往来港澳进行货物运输的备案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核准
16、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
17、外国驻华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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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
1、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2、必须两级审批的,以上级海关为决定机关;
3、未明确规定两级审批的,以制发决定书的机关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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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5个工作日
2,20个工作日初审并上报,20个工作日做出许可决定。 10个工作日,制发必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3、决定逾期报批,可延期 10日,但要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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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听证制度
1、听证事项:
① 法定必须听证的
②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
③ 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并提出听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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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政程序
听政通知。听政前 7日;
确定听政主持人 1人,听政人员 1- 2人;
举行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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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随着科技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 国际经贸往来的实践已经表明,未来国际经济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够在全球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十一五,规划已将自主创新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着力点,而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 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 。,吴仪副总理也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上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层面来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 。,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担负着重要的职能 。 1994年以来,海关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截至 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 5,571起,案值
73,186万人民币 。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几年时间里,中国海关每年查获的侵权案件数量平均以 30% 左右的幅度增长 。 海关通过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活动,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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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 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建厂,但受假冒商品的困扰,近年来,部分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颇有怨言,有的甚至因为不堪被侵权而准备选择从中国撤资 。
海关除了在便利外资企业通关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外,也将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 。 针对一些外资企业知名品牌容易遭受假冒侵害的情况,各口岸海关主动邀请外资企业来海关举办鉴别侵权商品的培训,与外资企业在打假方面开展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 例如,在了解到美国耐克国际公司,NIKE”商标被假冒比较严重的情况后,各口岸海关主动加强了对相关商品出口的监控,陆续查获了大量出口的假冒
,NIKE”服装和鞋帽 。 仅 2005年,全国海关就查获了 190多起假冒
NIKE商标的侵权货物案件,约占全年全国海关所有案件总数的
1/6,有效地保护了 NIKE 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该公司继续在华投资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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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使国内企业从中受益 。 长期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培育了大量的出口名牌,许多传统消费品在非洲,中东等第三世界国家市场上享有盛誉 。 但是,近年来由于受我国出口的假冒商品的冲击,
一些品牌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量一落千丈,中国商品的国际市场声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 针对这种情况,海关积极采取措施,查获了大批侵犯国内企业自有品牌的商品,使自主品牌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又重新回升 。 以上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蝴蝶,牌缝纫机因质量上乘,操作便利,价位合理等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的青睐,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假冒,蝴蝶牌,缝纫机大量流入国际市场,严重损坏了,蝴蝶牌,缝纫机的国际市场声誉,导致出口量下降,市场萎缩 。 后来上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关申请对其,蝴蝶,牌缝纫机实施保护 。 仅在 2005年,上海和宁波海关就截获了 8600
多台出口的假冒,蝴蝶,牌缝纫机 。 海关的保护使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蝴蝶,
牌缝纫机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较 2004年分别增长了 26.66
% 和 4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