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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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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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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票据法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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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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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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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及其特点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有下列特征:
( 1)票据法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
( 2)票据法中有许多准用性规范,
( 3)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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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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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件作成票据并交付后,出票行为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出票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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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付款日期;付款地;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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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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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的效力主要有:
( 1)票据权利的转移。
( 2)票据权利的证明。
( 3)票据权利的担保。
禁止背书: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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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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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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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
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它不属于票据行为。
八、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
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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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
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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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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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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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签发的支票
( 1)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 2)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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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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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1 汇票、本票、支票基本规定比较表票据种类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概念 略 略 略分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出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7个(略) 3个
(略)
6个(略) 2个(略) 6个(略) 2个(略)
背书: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2个(略) 1个
(略)
相同 相同承兑? 必须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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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对于涉外票据,首先是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次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若以上两者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律具体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情况如下:适用出票地法律 ;适用行为地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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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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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行为,应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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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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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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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票据法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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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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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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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及其特点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有下列特征:
( 1)票据法的规定大都是强制性规范,
( 2)票据法中有许多准用性规范,
( 3)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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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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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件作成票据并交付后,出票行为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出票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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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付款日期;付款地;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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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
背书应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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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的效力主要有:
( 1)票据权利的转移。
( 2)票据权利的证明。
( 3)票据权利的担保。
禁止背书: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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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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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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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
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
它不属于票据行为。
八、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
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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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票
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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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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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前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出票地。
18
三、禁止签发的支票
( 1)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 2)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签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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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20
表 7-1 汇票、本票、支票基本规定比较表票据种类主要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概念 略 略 略分类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出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7个(略) 3个
(略)
6个(略) 2个(略) 6个(略) 2个(略)
背书: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2个(略) 1个
(略)
相同 相同承兑? 必须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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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对于涉外票据,首先是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其次适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若以上两者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律具体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情况如下:适用出票地法律 ;适用行为地法律 ;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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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或印签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等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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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行为,应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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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