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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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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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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制度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法律责任与破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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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如图 5-1所示 。
破产界限受理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解整顿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好未整顿好还债 不破产破产宣告不能还债违法行为 破产宣告破产债权清算组别除权撤销权破产财产分配破产救济破产财产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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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
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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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
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业重整,避免倒闭,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企业整顿、重整方面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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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为其主要内容。
1991年 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 该法在第二篇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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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的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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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由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债务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破产后能顺利实施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各个债权人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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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
整顿制度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
(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 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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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与整顿制度特点
( 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且案件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后方可;
( 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紧密结合,均由立法规定,
更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执行与企业整顿成功;
(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和解整顿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主持进行,债务人企业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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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 1)不执行和解协议;
(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 3)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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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根据,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 2)整顿期间,依法终结企业整顿的;
(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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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组 是指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以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享有的,并能够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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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职权,
( 1)接管破产企业;
(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
( 4)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 5)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 7)提交清算报告;
(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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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构成,
(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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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依法成立的,在破产宣告后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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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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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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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
股票上的权利;
(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 9)政府无偿拨付给破产企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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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就是第三人依法取回混杂在破产企业财产中,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权利。
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中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要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销权,适用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在破产清算前享有抵销债务的权利。
追回权,也称撤销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行使的有损于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应当将该无效行为处分的财产追回,归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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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处置,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交人民法院裁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许可之日,破产分配方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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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 1)拨付破产费用;
(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4)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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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1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表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 A) 负债总额 ( I)
-担保物拍卖价款中支付给债权人的部分( B) +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C)
-有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的部分( B)
-应付工资、劳动保险( F)
-应付税款( G)
=破产财产( D=A-B+C)
-破产费用( E)
-应付工资、劳动保险( F)
-应付税款( G)
=可以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 H=D-E-F-G)
=破产债权( J=I-B-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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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一、破产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 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救济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 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主要包括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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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责任
,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个月至破产宣告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