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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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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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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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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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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
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
节约能源和材料;
(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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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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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 1)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 2)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文件
( 3)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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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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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
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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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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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生产中国急需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土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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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另一方或者第三者。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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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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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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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16
。 合营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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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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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
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
(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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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
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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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经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
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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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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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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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合作企业时在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合作者转让权利时,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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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立董事会。
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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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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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
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审查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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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8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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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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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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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外资企业的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 三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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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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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4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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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
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
节约能源和材料;
(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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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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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 1)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 2)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文件
( 3)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 4)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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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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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
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
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10
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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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国合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生产中国急需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土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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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另一方或者第三者。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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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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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15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16
。 合营企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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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营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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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
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
(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9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
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终止。
20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经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
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
报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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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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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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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合作企业时在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合作者转让权利时,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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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立董事会。
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25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并依法受到保护。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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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
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审查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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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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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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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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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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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外资企业的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