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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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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 计 法
第二节 审 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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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审计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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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 计 法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会计 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
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单位的经济行为,
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法 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
本章所述的是狭义的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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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
( 1)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 3)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 —— 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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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领导制度,( 1)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3)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各单位的会计机构。
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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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机构、人员、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要设置出纳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会计人员的任免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与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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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总会计师的职责、职权和任免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职责,( 1)总会计师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 2)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编制和执行预算、
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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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4)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 5)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
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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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职权如下:
(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 2)组织领导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经济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
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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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及时、连续、系统的记录、计算、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并据以编制会计报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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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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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期间与记账本位币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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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指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与方法。
2,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3,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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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及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等在履行职责时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检查。
5,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对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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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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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 计 法
一、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关系,是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审计工作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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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管理体制
(一)审计机构
我国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其中,国家审计是主体,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
1,国家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
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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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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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
回避原则。( 2)保密原则。( 3)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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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必须遵循下列 原则,( 1)
依法审计的原则;( 2)独立审计的原则;(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机关的职责,( 1)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3)国家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4)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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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权限:
(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
(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4)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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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自始至终的工作步骤。
审计程序如下:审计准备;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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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二是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
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处罚:,审计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