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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钟亚华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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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 济 仲 裁
第二节 经 济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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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经济仲裁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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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 济 仲 裁
一、仲裁法概述
仲裁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 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其 特点 是灵活便利、以自愿为前提、裁决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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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 1)自愿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如果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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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本法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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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仲裁委员会 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
中国仲裁协会 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依照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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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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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约定。
(三)开庭和裁决:仲裁一般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执行:当事人应当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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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仲裁的含义、种类及法律适用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
涉外因素包括:( 1)争议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属于不同国家;( 2)争议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者跨越国界;( 3)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国外。
2,涉外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涉外经济贸易、
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国际性的民间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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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仲裁的几项特别规定
( 1)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 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 3)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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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时效
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的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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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 济 审 判
一、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涉外经济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
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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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审判机构及收案范围
我国的经济审判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法院经济审判庭。
1,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
(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 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5)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工业产权纠纷案件;
( 7)企业破产案件;( 8)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9)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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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和收案范围。
每个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每个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8年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交通运输案件,包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3,海事法院的设置和收案范围
我国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厦门、
海口和武汉设立了海事法院,它们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二审法院为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内设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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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级别管辖,指在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前提下,根据案件大小、频繁程度、影响大小、当事人行政隶属关系等情况,
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 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无管辖权,
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 是指两个不同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某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的,
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或另一个法院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统称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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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第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包括,1,起诉和受理,起诉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自己的经济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应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法院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般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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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第一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3,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4,执行程序: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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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5-1 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的对照表解决纠纷的方式 经济仲裁 经济审判概念 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不能协商,向法院起诉,应诉机构 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条件 3个(略) 4个(略)
程序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