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侵 犯 侵犯与亲社会行为正好是相对立的社会行为。前者是侵害别人,为社会所拒绝和控制。后者是帮助别人,为社会所赞同和支持。令人困惑的是,无论人类社会怎样做抑恶扬善的艰苦努力,侵犯行为并没有象人们期望的那样减少,侵犯也仍以各种形式伴随人类共存。如何去正确认识侵犯行为的本质,有效地减少侵犯,无论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个人自己,都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一节 侵犯的实质 一、什么是侵犯 (一)侵犯的定义 侵犯即侵犯行为,也称攻击或攻击行为,指有意伤害别人且不为社会规范所许可的行为。伤害行动,伤害意图与社会评价,是侵犯概念的三个要素。 首先,侵犯行为必须是伤害性的。实际造成伤害的行为和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都可以是侵犯行为。如开枪杀人,但子弹没有命中目标,未造成实际伤害,也仍然是侵犯。因为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其次,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必须考虑到行为者的动机,即行为的意用。意欲伤害别人的行为,尽管没有造成伤害,也是侵犯行为。如有人愤怒之下对人开枪,但枪是退了膛的。这种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但行为者的意图是要伤害别人,而且行为本身的确可能造成伤害,因此是侵犯行为。有些行为,虽然实际上造成了对别人的伤害,但行为者却没有伤害别人的动机,则也不是侵犯。偶然的车祸伤害,医生处置错误对病人造成伤害,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伤害行为,都不属于侵犯。 再次,与其他有意伤害行为不同,侵犯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警察追捕罪犯时为防止罪犯伤害自己与别人采取的制服措施;个人受到侵犯时的正当防卫,虽都是有意伤害行为,但都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因而不是侵犯。当然,非侵犯性的伤害行为也可以转化为侵犯。警察制服歹徒后,如继续对其虐待,则就构成了侵犯。据报载,一位男青年为教训另一个对自己女友非礼的青年,将其打伤,结果两人一起被拘留。这位男青年很不理解,惩恶者怎么也被法律所制?这是典型混淆侵犯与非侵犯行为的例证。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社会心理学家在对侵犯行为进行实验室研究时,对社会规范这一要素并不强调。因而实验研究中的侵犯行为实际为侵犯的一个特例。 可见,一种行为能否被判定为侵犯,必须要研究两方面的情况,其一为个体的外在表现,其二为内在的意图或动机。由于个体的外在表现是直接呈现于人们眼前的,所以比较容易观察。但要搞清一个人的行为动机,却是一件困难而复杂的事情,因为它不能直接诉诸于人的感官。人们一般是通过下述方面来推知行为者是否具有侵犯意图的。 1、行为发生的社会情境 任何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社会情境或环境之中,各种不同的环境,可以提供行为者有关动机和意图的线索。如在激烈的冰球比赛中,因撞击而造成的身体的伤害通常被认为是无意的,假如这种撞击发生在办公室或者教室里,人们就不会认为它是无意的了。 2、行为者的社会角色 教师训斥学生,父母棒打孩子,都是社会所认可的角色行为,不会被认为是有意的侵犯。假如颠倒了角色,学生骂老师,孩子打父母,这就会被认为是有意的侵犯。 3、行为发生前的有关线索 某人骑自行车将别人撞倒致伤,无论前者如何为自己辩解,一旦人们知道,两个人关系在这以前就非常紧张,被撞者曾伤害过撞人者,而后者又多次扬言要报复时,人们就倾向于推断这是一桩有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4、行为者的身分特性 经济地位、性别、种族背景、教育程度及职业地位等等也可以提供判定行为者动机的线索。人们倾向于认为,具有某种身分的人,就有一套适合该身分的适当行为,根据这种想法来对某一特殊行为的动机进行断定。例如,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若对别人用语粗野,则会给人造成鲁莽粗暴,有意攻击他人的印象。 上述方面并非是绝对的,有时人们还需要根据平时积累的大量经验,透彻而致密地分析侵犯行为的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地加以考察。 (二)侵犯与敌意 法律上,一切可能造成身体、精神伤害,并不为社会许可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但实际生活中,许多语言的侮辱、中伤、欺骗都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的、明显的伤害后果。习惯上,人们将这一类非身体接触性的直接或间接的有意伤害归为敌意。除此之外,敌意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即高度排斥性的态度。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还用敌意的说法来指人与人之间的高度怀疑。此时,敌意实质上为一种高度的自我防卫状态。 敌意与侵犯的最大区别,是它没有明确的社会规范限制。社会对于敌意的宽容,远远大于侵犯。因此,在侵犯受到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而不能实现时,往往是以敌意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敌意实质为代偿性的侵犯。 敌意不是侵犯,但可能会激发别人的侵犯,也可能发展为侵犯。敌意行为还可以直接激化人际冲突使敌意上升为侵犯。 (三)侵犯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从来是不太平的。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暴力与战争就从来没有一刻停止过。在悲观主义者的眼睛里,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罪恶的世界,暴力与侵犯遍及这个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在经典哲学家看来,贫穷与愚昧是暴力和犯罪的渊薮。但是,虽然整个世界的文化教育日益普及,繁荣,财富在以等比级数的速度积累,但暴力与犯罪都是有增无少,愈演愈烈。到80年代初,美国人的人均购买力差不多达到50年代的两倍,70年代人均收入也继续大幅增加,但暴力犯罪却一直呈上升趋势。1980年美国发生的暴力犯罪案件比1970年上升了62%。1970年每10万人中发生360起暴力案件,198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585起。(见图9—1) 根据有关资料,美国总统每月受到的恐吓平均达100次。负责总统生命安全的美国保密局的庞人计算机储存着6万名潜在危险分子的名单。但具讽刺意味的是,暗杀肯尼迪和里根总统的凶手并没有包括在名单之内。 前苏联国家、日本、我国的台湾,也都报告暴力犯罪在持续上升。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人民生活发生迅猛的积极变化,但暴力犯罪却没有因此减少。在有些大城市,人们的安全感不是随城市变革上升,反而是显著下降。毫无疑问,全人类都需要社会心理学家在侵犯这一与人的生存与幸福息息相关的问题上做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二、侵犯行为的种类 提起侵犯,人们通常只想到那种违反和破坏社会准则与规范而伤害他人的行为。但除此之外尚有别的情形,如警察开枪击毙负隅顽抗的罪犯,某人为了正当防卫而回击歹徒等。这些行为虽然也是有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和前一类违反和破坏社会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有所不同。我们把维护社会准则和规范的侵犯称为亲社会的侵犯,而把违反和破坏社会准则与规范的侵犯称为反社会的侵犯。此外,介乎于上述二者之间还有另一类的侵犯,它既不为社会的准则与规范所不容,也不为社会的准则与规范所必需,而是被人们所认可的一种侵犯行为。例如,父母严厉管教和惩治淘气的孩子,教练员用坐冷板凳的办法,训练一名不听话的运动员等等。 我们以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为标准,把侵犯分为反社会的、亲社会的和被认可的3种。另外,我们还可将侵犯分为广义的侵犯和狭义的侵犯。广义的侵犯包括了前述3种,而狭义的侵犯只是指那种反社会的侵犯。我们下面论及到的侵犯基本上属狭义的侵犯,一般人们也大都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侵犯含义的。 第二节 对侵犯行为的生物学解释 一、弗洛伊德的本能论 弗洛伊德是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他认为,人有两种本能,一是生的本能,弗洛伊德称之为“力比多”,它代表着爱和建设的力量,指向于生命的生长和增进;二是死的本能,弗洛伊德称之为“达那多斯”,它代表恨和破坏的力量,表现为求杀的欲望。死的本能有内向与外向之分。当冲动指向内的时候,人们就会限制自己的力量,惩罚折磨自己,变成受虐狂,并在极端的时候毁灭自己,当冲动指向外的时候,人们就会表现出破坏、损害、征服和侵犯他人的行为。 既然侵犯是人的本能所为,则侵犯的力量和动机是不会间断的,因此应该不时地给予释放的机会,以免积累太多时,引来一场不可收拾的总爆发。 认为侵犯行为完全是由人的本能所支配是不正确的,因为生活于社会中的人,其任何行为都不可能完全由本能决定,还必须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弗氏侵犯行为的本能论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并没有得到科学上的任何验证。 二、洛伦兹本能论 著名的动物行为学家康拉德·洛伦兹把人的侵犯行为与动物的侵犯行为相比较,认为动物的侵犯行为有两种,其一为掠食行为,目的是填饱饥腹,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带情绪的、近乎自动性的反应;其二是争斗行为,成群而居的动物会产生同种之间如何分配食物,性配偶与空间领域的冲突问题,动物解决这种问题的方式常常表现为威吓、争斗和侵犯,这种争斗和侵犯具有求得生存,并使物种不断进化与发展的功能。洛伦兹认为,从动物的争斗行为中,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人类的侵犯。同弗洛伊德一样,他也用本能来解释人类的行为;他确信,侵犯是人类生活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所以必须定期加以发泄,这种定期的发泄,也就是几乎在每一世代中都要发生大规模战争的原因。对现代人来说,除战争外没有足够的发泄途径。他建议人们采用举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消耗体力的活动,如登山、航海等不具破坏性的发泄方式,以代替战争。 洛伦兹把对动物的研究直接推及到人类身上是不妥当的。他只看到人与动物的联系,而看不到二者的区别。在动物那里,由于相对低下的种系等级,本能在支配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它们向前发展以至到了人类的时候,本能对行为的支配就大大地减弱了。 三、侵犯的生物学因素 前面我们介绍了弗洛伊德与洛伦兹本能论的生物学观点,下面我们具体探讨一下有关侵犯的生理因素。 (一)雄性荷尔蒙的作用 心理学家曾以实验来考察雄性荷尔蒙与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实验对象是老鼠,结果发现,雄性荷尔蒙是刺激老鼠侵犯行为的一个因素。然而,从对老鼠的实验中得出的结论并不能用来推断人类的行为。学者赖兹曼提出了一个比较科学的、以4项标准推断某种行为是否受性荷尔蒙影响的方法。4项标准分别为: ①当小孩还年幼时,该种行为只是出现在单一的性别中;②在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中,该种行为特性是单一性别的典型特征,⑧在猿类动物中,该种行为也普遍出现在单一性别上;④该行为的强度与雄性荷尔蒙的含量成正相关。根据上述标准,在人类社会行为中,只有侵犯行为可以说部分地受到性荷尔蒙的影响。 (二)遗传基因的影响 学者们从动物选择配偶的研究中发现,侵犯有其遗传基因的因素在内。把侵犯性最强的雄性动物与侵犯性最强的异性交配,而把侵犯性最弱的雄性动物与侵犯性最弱的异性交配。待有后代后,再从第一子代中按上述模式各自交配产仔。如此连续几代选择交配,则侵犯倾向的强弱现象越来越趋于极端化,人类的侵犯性是否也会有遗传基因的因素呢?现在,科学已经证明,患蒙古病者严重智能不足,其染色体与正常人有别。这一发现激发了一些人探讨侵犯与性染色体之关系的兴趣。一家收容犯罪者的苏格兰医院将其院内侵犯性极强的男性危险犯人315人加以检查,发现其中16人的性染色体为47xyy,比正常男性的46xy多了一个y染色体。 学者普赖斯等人找到9个具有47xyy染色体的男犯人与16个随机挑选并检验证明是带46xy正常染色体的男犯人,然后查看这两组犯人的兄弟们的犯罪记录。在9个具有47xyy染色体的犯人的全部31个兄弟中,只有一个人有犯罪记录,而且只犯过一次罪。而在16个具有46xy染色体的犯人的63个兄弟中,12个人有犯罪记录,犯罪案达139件。此项调查说明了一种可能的情形,即正常人的犯罪行为受生活经验的影响,而染色体异常者的犯罪行为很可能由于特殊基因的变化而导致,较少受生活经验的影响。 必须指出,性荷尔蒙与遗传基因的状况,仅仅是为人的侵犯行为提供了一种生理上的可能,在人类中几乎见不到它与侵犯行为有什么较直接的联系,而后天环境与个人生活经验对侵犯行为的影响,则远远超过生理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挫折—侵犯理论 一、挫折—侵犯理论及其实验研究 所谓挫折,是指一个人在为达到某种目标进行努力时遭受干扰或破坏,致使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情绪状态。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多拉德提出,人的侵犯行为乃是因为个体遭受挫折而引起的,这便是所谓的挫折——侵犯理论。这项理论的主要论点认为,侵犯是挫折的一种后果,侵犯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反之,挫折的存在也总是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犯。一些研究也支持了挫折引发侵犯的理论。 心理学家巴克尔在一项实验中给孩子们看一个放满吸引人的玩具的房间,但不允许进去,这些孩子们想玩它,可是得不到,只好站在外面看这些东西。过了一会儿之后,才让他们进去玩。但对另外一些孩子,一开始就允许玩这些玩具。前一种受到挫折的孩子进屋后便把玩具摔在地上或向墙上扔,表现出很强的破坏性,而后一种没有受到挫折的孩子们却玩得很好。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南方连续发生白人私刑处死黑人的暴力事件。学者们便考察了1882年到1930年之间美国南方经济状况与私刑处死黑人次数的关系。当时棉花是南方最主要的经济作物,学者们便把棉花的销售价格当作经济情况好坏的指标,发现当棉花价格低时私刑的次数多,棉花价格高时私刑的次数少。棉花价格降低白人收入减少,经济上的挫折导致侵犯倾向的增加,软弱无辜的黑人就成了白人遭受挫折之后发泄怒气的侵犯对象。 然而,欲以挫折——侵犯理论解释人类全部的侵犯行为,似有以偏概全之误。挫折可能引发侵犯行为,但挫折并不是引发侵犯行为的全部原因。如有人为了权力、财物而加害于他人,其侵犯行为乃是达到特定目标的工具性手段,并不是受挫折后的报复行动。军人在执行命令的情况下,杀死大批素不相识者,这些人也许并没有让杀人者遭受挫折。一个受到挫折的人,得知受挫折是出于—种不得已的意外事件,或出于他不能自制的原因,或对方乃为执行法律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时,他可能不会产生侵犯的行为。 二、挫折—侵犯理论的修正 社会心理学家贝克威兹认真考察了几个并不完全支持挫折—侵犯理论的研究之后,对多拉德提出的挫折—侵犯理论提出了修正的观点。他认为,人在遭受挫折以后,仅引起一种唤起状态,也即侵犯行为的准备状态。如果在个体所处的环境之内不存在给人以引导的认识线索,挫折不一定能导向特定形式的反应。换句话说,个体在遭到挫折之后将做出什么反应,表现怎样的行为,是由环境内在的线索或者说环境提供的刺激来引导的。而反应或行为的强度,则决定于挫折引发的唤起程度。 贝克威兹在一项实验中要求受试者解决一些谜题。有一组受试者成功地解决了实验者给予的问题。对另一组受试者,则故意给予看来似乎简单事实上却无从解决的问题,使这一组的受试者产生失败的挫折感,接着一部分受试者观看一部拳击武打的影片,一部分受试者则看非武打的影片。然后让他们扮演老师的角色,教一个学生学习某种材料,当学生犯错时,可以用电击加以惩处。结果发现,在遭受挫折的受试者中,观看武打影片的被试要比观看中性影片的被试表现出更强的侵犯行为。 这项实验的结果可解释为受试者遭到失败以后,进入一种准备行动的唤起状态,他将采取怎样的行为,由当时最占优势的反应决定,观看武打片诱发了侵犯倾向,使侵犯成为当时最占优势的反应。 贝克威兹特别强调,外在环境的侵犯线索是使内在侵犯冲动形成实际表现所必须的条件,但后来他又指出,如果挫折引起的唤起强度达到一定水平,也可以引发实际的侵犯行为。他说:“由于遭遇到憎恶事件所引起的情绪状态本身,可能会有引发侵犯反应的明显刺激,因此情绪唤起程度强到某一水平时,也可以引发实际的侵犯行为。但是,外在环境或个人内在思维中,如有适当的侵犯线索出现,则实际表现外显侵犯行为的可能性会更高。” 总结上述对挫折与侵犯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挫折是引起人类侵犯行为的一个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挫折的一个可能作用是加强个人对与暴力有关联事件的侵犯反应。 第四节 侵犯的影响因素 影响侵犯的内外因素很多,个人的情绪状况、道德发展水平与自我控制水平,群体的影响,大众媒介的作用,都可以影响到人们的侵犯行为。 一、情绪唤起水平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个人的总体情绪唤起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他的侵犯行为。心理学家齐而曼等人1974年、罗杰斯等人1976年的研究都证明,一般化非特异性的唤起水平的提高,会直接导致人们侵犯性的增加。 70年代之后的大量研究发现,不仅总的情绪唤起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侵犯行为,特异性的唤起水平,如性唤起,也会改变人们的侵犯性。 心理学家多纳斯坦及马拉摩斯等人在80年代初期所做的一系列研究表明,暴力色情的宣传会通过增加人们的性唤起水平的途径,增加人们的侵犯性。社会心理学家派因罗德(Penrod)1983年曾经总结、描写性暴力的色情文字或音像制品,至少在三个方面会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一,引发人们的性唤起;第二,引导人们错误理解性侵犯受害者的反应;第三,直接增加人们的侵犯性,尤其是对女性。 侵犯性的增加,对性侵犯社会危害的曲解,以及性侵犯幻想的激发,是性暴力宣传具有严重反社会效果的直接心理原因。很显然,我国杜绝此类黄色精神污染是绝对正确的。 二、道德发展水平与自控制 很容易理解,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越高,其以别人痛苦为后果的侵犯行为也就越难于发生。道德的实质,是强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考虑到他人的利益。研究表明,道德水平越高,个人也就越容易从他人利益的立场感受和思考问题,行为也越趋近于正好与侵犯相反的亲社会方向。这方面有关的研究,我们将在后面讨论侵犯控制的问题时涉及。 自我控制也是直接与侵犯行为相联系的个人品质因素。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S.Milgram,1963)在研究权威服从的问题时发现(这一研究我们在下一章中将详细讨论)当权威的影响 不是面对面地直接施加,而是通过电话远距离传达,从而使个人自己的责任行为意识增强时,个人的侵犯行为的强度会明显下降。而我们下一个问题讨论中将要涉及的去个性化研究则发现,当用特定的实验条件使个人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下降时,侵犯行为也会明显增加。 三、社会角色与群体的影响 我们在第一章中谈到的监狱模拟实验(P.Zimbard.etal.,1972),很好地说明了当社会对一种特定社会角色较为容忍时,人们的侵犯性会明显增加。武器效应的研究揭示了侵犯性线索会明显提高人们侵犯性冲动的释放。监狱模拟实验实际上证明了社会同一性(社会身份)同侵犯行为的关联。当一种社会同一性与侵犯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合理性时,人们侵犯冲动的释放也会变得更容易。近几年来美国热点新闻之一的四名警察暴打黑人卡车司机—案件,战争时期军队超出战争需要的滥杀;监狱模拟实验中“看守”滥用职权侵犯“犯人”的合理权益等,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1979年,两位以色列社会心理学家,杰夫和义农(了.JaffeaLY.Yinon)发现,大学生在群体中倾向于比独自一人时有更多的攻击性。杰夫等人(Y.Jaffe&Y.Yinon)1981年对普通工人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见图9--4) 同时代的更多研究表明,群体的相互作用,可以导致人们侵犯性的增加。刚从电视上学习到侵犯行动的儿童,与伙伴一起游戏时会比独自玩耍时倾向于实施侵犯行动。群体的相互摹仿和激发,直接使儿童的侵犯性增加。另一方面,群体的极化作用和去个性化作用,也可以使人更倾向于选择同群体相一致的侵犯行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后面会有进一步讨论。 四、大众媒介 我们在讨论社会学习观点和暴力色情宣传问题时,实际上已经提到了大众媒介对于人们侵犯行为的影响。80年代中期,电视台公开播放美国引人入胜的电视连续剧《加里森敢死队》,结果青少年中间出现了许多加里森敢死队,模仿电视中的情节或镜头侵害无辜者,致使电视台不得不在社会呼吁之下,中途停止播放这一节目。 实验室研究和生活事实,都证明了暴力传播的潜在危险。绝大多数社会心理学家都赞同,暴力传播会增加公众尤其是儿童的侵犯性。令人担忧的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暴力都是文化娱乐产品的一个占压倒优势的主题。据专家估计,1975年时,美国15岁少年已平均从电视上看到多达15,000例的凶杀情景。这种情况至今没有改变。在国内,社会、家庭录相的播放,有线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电影片,多数都含有暴力情节。而且,有关的情节描述越来越细致。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时常有青少年模仿电视中的情节进行暴力犯罪的报道。在我国,评价大众媒介的各类节目对儿童的影响,制订有关法规,限制某些传播媒介对儿童的不良影响,已成为全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第六节 侵犯行为的控制 一、侵犯行为的社会制约 按照自我价值定向理论,在人们自我意识正常的情况下,侵犯行为是在行为本身对个人有价值的评估情况下作出的,如果行为的预期代价超过行为能够带来的满足,则行为就会被抑制。因此,社会增加对侵犯行为处罚的强度,可以实现侵犯行为的外部控制。 动物学家艾泽林(N.Azrin)1967年曾经进行过一项著名的疼痛攻击实验。方法是让獾捕食位于笼子另一端的老鼠。在獾必须通过的格网上,通以电流,而且越接近老鼠电压越高,由其产生的电击痛苦也越来越大。研究者以电压的高低来考察饥饿的獾攻击老鼠时所能忍受的疼痛。很显然,当电压高到一定数值,造成的痛苦过大时,獾就会宁愿挨饿而停止攻击。因为此时捕食所要付出的代价超出了捕食可能带来的满足。 习惯上,心理学家将获取需要满足所要付出的代价称作反向动因。利用反向动因来减少侵犯的发生是很有效的。当将人们行为的预期代价增大,使人们对一个对象的趋近力量转化为逃避力量时,侵犯就会得到阻止。1985年秋,有关部门所做的研究表明,严重打击刑事犯罪之后的26个月中,北京的刑事犯罪下降了46.6%,性侵犯案件发案率也明显下降。 必须指出的是,依靠社会的外部制约来减少侵犯的发生,并没有使存在于个人身上的侵犯性消失。因此,社会控制不是减少侵犯的根本方法,而仅仅是变通的措施。侵犯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使个人的侵犯性得到改造。 二、去个性化的避免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的概念最初是由费斯廷杰等人于1952年最先提出的。所谓去个性化,指个人自身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的现象。个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行为的责任意识会明显丧失,从而做出通常不会做的行为。 社会心理学家最初用匿名的方法,使群体成员感觉不到自己与其他人的区别,成功地造成了人们的去个性化状态。在群体中,一旦去个性化状态出现,个人的行为会较少受自己的个性支配,而倾向于跟随整个群体的状态。群体的规模越大,气氛越强烈,越易于引发人的去个性化状态。社会心理学家认为,投入群体暴乱活动的个人,往往处于去个性化状态。暴乱所以多在夜晚和大规模人群中发生,也正是这个道理。 除匿名(个人在大规模群体中无法被确认亦为匿名状态)外,极端自我卷入后暂时的心理活动高度集中于外界事物,以及药物,酒精或催眠等影响,也可造成人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极度降低,使人处于去个性化状态。 社会心理学家津巴多(P.Zimbardo,1970)认为,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通常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也使人的侵犯行为增加。 社会心理学家辛格(Singer,)等人1965年的研究很好地证明了以上的假设。当用匿名的方法引发被试的去个性化状态时,与可识别的实验条件相比,被试在有关色情问题的集体讨论中明显地更多使用猥亵语言。 津巴多本人1969年所做的一个经典实验则很好地证明,个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攻击性明显增强。该实验的被试,是纽约大学的女大学生。被试被编成4人一组,在两种情况下进行实验。一种情况是给被试每人发一件从头蒙到腿的大罩巾,不使用他们的姓名,并在黑暗中进行实验,因而同一组被试无法相互辨认。另一种情况则被试每人胸前都有一个很大的姓名卡片,并分别被相互引见,从而同一组被试很快就知道了各人的姓名。前者为去个性组,后者为实验组。 研究者告诉被试,实验的目的是测定大家的移情能力,方法是给被评价对象以电击,引发她的痛苦,然后对其进行评价。 被评价对象(实验助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温柔的富有献身精神的年轻妇女,她正为资助未婚夫上大学而工作;另一种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自私自利的女性。 实验进行时,被试可以看到被评价者正在说话,但听不到声音。每当她们按电健给予电击时,被评价者就身体扭动,挣扎,表现出痛苦的样子。电击共20次,分两个阶段操作。当电击进行到第10次时,被评价者痛苦强烈,以致于挣脱了电极带,继续进行后10次的电击。图9—5为该实验的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前10次还是后10次电击,也无论是对善良的人还是对令人讨厌的人,去个性化组都实施了差不多两倍的电击。 有关去个性化的研究表明,适度的自我评价和自我控制,是个人维持正常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意识所必须的。如果一个人极度丧失自我意识,则其正常的行为调节力量就会失去作用,从而使人倾向于成为一个缺乏应有自我调节能力的有机体,使人的行为具有不可预言的破坏性。实际上,精神分裂患者所以行为有难以预计的破坏性,原因正在于他们丧失了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去个性化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可能被理解成是精神病行为。  图9—5 去个性化条件下人们的攻击行为明显增加 侵犯是一种给别人带来伤害性后果的行为。个人只有在保持一定自我意识的情况下,才能觉察和评价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意识地避免伤害别人。因此,社会心理学家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个人需要认识到去个性化状态的危险,并有意识地避免这种状态,保持行为的自我控制。特别是在被大规模群体的激愤所裹时,保持对自己行为的理性判断和控制就更为重要。不然,个人就可能卷入带来严重后果的暴乱或破坏性,毁灭性的侵犯行动。 三、道德发展水平的提高 国内外有关犯罪的研究都表明,绝大多数情况对别人的侵犯是直接与道德水平的低下相关联的,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越低,就越倾向于忽视他人的痛苦、利益和幸福。心理学家斯普林撒尔(R.C.Sprinthall)等人在其1981年出版的《教育心理学》一 书中,引用了非常说明问题的研究。该研究用心理学家柯尔伯格(L Kohlberg)的道德发展阶段作为被试道德水平的衡量,然后考察不同道德水平的被试在米尔格莱姆式权威——服从实验(我们下一章将详细讨论)上实施侵犯行为的差异。研究的结果证明,道德发展水平处于第一至第四阶段上的被试;拒绝服从权威对别人施以伤害性电击的比例仅有13%。也就是说,道德水平停留在:(1)惩罚与服从定向阶段;(2)工具性相对主义定向阶段,(3)人际协调定向阶段;(4)维护权威或秩序定向阶段的被试,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别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抵抗外在权威力量影响的能力还很小。 与前四个阶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道德发展水乎达到第五和第六阶段的被试,拒绝服从权威而对别人实施伤害性电击的比例高达73%。道德发展的第五阶段为社会契约定向阶段,第六阶段为普遍道德原则定向阶段。发展达到这两个阶段后,人们开始以一般的道德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而外在的影响则退居次要位置。因此,在米尔格莱姆式的实验中,虽然有权威的指示,但大多数被试仍拒绝对别人实施伤害性的侵犯。 去个性化和道德发展水平同侵犯行为关系性质的研究表明,侵犯行为的真正控制,依赖于个人自己。从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角度说,只有当整个人群的个性发展达到了对侵犯行为的有效控制时,社会的侵犯行为才可能有实质性的减少。而任何依靠外在力量所造成的侵犯行为的暂时制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侵犯的发生。 第五节 减少侵犯的方法与途径 前面提到,侵犯危险的根本性的减少,必须是作为侵犯冲动来源的个人心理状况发生改变。实现这种改变的途径有3种:(1)使人的侵犯性冲动以社会允许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就是宣泄;(2)个人自己意识到侵犯的后果,从而自觉控制或转移侵犯冲动,这一途径涉及的是移情能力培养的问题;(3)个人养成较少侵犯性的成熟个性结构。 一、宣泄 宣泄的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虽然,亚里士多德并未提到过侵犯问题,但他认为,通过实际地经验某种情绪,可以使这种情绪得以释放。因此,看经典的悲剧,可以满足人的同情心和消除恐惧,使相应的情绪得到宣泄。侵犯的本能论者,无论是弗洛伊德还是洛伦茨,都倡导侵犯的宣泄。 宣泄的基本假设是,侵犯性的精神能量是一个常数,一切实际的侵犯行动或在想象中实施侵犯行为,都可以使侵犯性的精神能量得到释放,从而减少侵犯性冲动,达到减少侵犯行为的目的。 随着挫折一侵犯理论广为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将这一理论同宣泄联系起来,认为人们一旦为挫折的情境惹怒,愤怒的情绪状态就会作为一种有侵犯危险的心理准备而存在。被激起的愤怒情绪必须得到宣泄,才可以有效地降低人们的侵犯性。 宣泄对于减少侵犯的作用,得到了大量事实证据的支持。心理学家霍坎逊(J.H.Hohnson)1961年的研究发现,受到假被试(实验助手)侮辱的被试被激怒后,血压升高,心跳加快,生理紧张度增加,处于一种高唤起水平的攻击准备状态。此后,实验安排一部分被试有机会电击侮辱他们的假被试。另一部分作为控制组则没有这样的机会。过后的生理测量表明,实际施行了攻击行为后的实验组被试血压回降,心跳恢复正常,生理紧张性下降,表明高唤起水平的攻击准备状态已经消失。而没有实施攻击的控制组被试,攻击准备状态则依然存在。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想象的攻击行为和观察他人攻击也具有宣泄的作用。有影响的社会心理学家费希巴赫(S.Feshbach)1955年研究发现,让被激怒的被试在主题统觉测验(TAT)上作想象的攻击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被试的侵犯性。没有作想象攻击的被试侵犯性则依然较高。 心理学家杜博(A.N.Doob)等人1972年进行过这样一项实验。研究者将被激怒的和未被激怒的被试者分为三组。对第一组的操作是让他们有机会电击激怒他们的人;第二组则为目睹实验者对激怒他们的人实施电击;第三组为控制组。研究结果发现,三组被试在后一阶段对别人施以电击攻击时,被激怒的被试中,原先已对别人实施电击的第一组实施的电击最少,目睹实验者电击的第二组居中,控制组最多;而未被激怒的被试即为控制组最少,已对别人实施过电击的第一组居中,目睹实验者电击的第二组实施了最多的电击(见表9—2) 表9--2 实践的宣泄与学习作用 条件 自己电击 目睹实验者电击 控制组  被激怒 6.80 7.60 10.67   未被激怒 8.07 9,73 6.60   表9—2的结果表明,对于被激怒的被试,自己先实施攻击产生了宣泄作用,减少了后继的攻击冲动,面目睹别人实施攻击也有代偿性的宣泄作用。但对于未被激怒的被试,先进行攻击和目睹别人攻击引起的不是宣泄作用,而是学习和强化作用,因而再次实施攻击时攻击反而高于控制组。 因此,必须强调,宣泄是指已经产生了对一定对象的侵犯准备而言的。对于未产生愤怒攻击准备的人,实际地经验侵犯行为,或想象、目睹别人实施侵犯行为反而会更增加侵犯的危险性,这证明宣泄方法不能滥用,否则效果适得其反。社会学习论者以宣泄方法有增加侵犯的危险为由,反对使用这种方法,原因之一就是误解了宣泄的实用范围。任何一种方法,超出应有的范围,就可能是无效,乃至是反作用的。 最新的研究表明,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宣泄是一种很好的消除人的怨恨与侵犯冲动的方法。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下属企业中,设有“精神健康室”也称为“出气室”。如果工人心情不悦或对某个管理者心存怨恨,可以去“出气室”重建平衡。“出气室”里有各种哈哈镜,又有几个象征经理、老板的橡皮塑像,旁边备有棍子。如果怒气犹存,可以拿起棍子,狠揍塑像,发泄不满。这样,工人就不致于把对管理者的不满转移到工作和人际关系上,而影响生产的效率和质量。“精神健康室”的设立,所依据的就是宣泄原理。 二、移情能力培养 费希巴赫等人的长期系统研究表明,移情能力与侵犯行为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移情能力越高,也就越倾向于对别人采取侵犯行为。 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莱姆在其著名的权威—服从实验中发现,受害者痛苦状况的反馈越直接,人们也就越难于服从命令对别人实施伤害性的电击。另一方面,个人对别人的痛苦状况体会得越是深刻,就越倾向于抵御外在压力,拒绝服从而去伤害别人。 日常生活中十分易于运用的角色扮演方法,也是移情能力培养的良好方法。使人身临别人所处的情境,暂时充当别人的角色,真实体验别人在一定情境下的内心状态,可以培养其对别人观点和情感的意识,并在真实行为中考虑别人的利益和对别人心理上的影响。角色扮演技术的作用,已经为难以设计的实证研究所证明。 我国心理学研究者曾经用情感换位,情绪追忆等方法培养中学生的移情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移情对于侵犯行为的抑制作用,已经为犯罪学研究所证实。犯罪心理学家发现,让性暴力犯罪者观看他所侵犯的受害者痛苦反应的录像,可以有效地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而没有看录像的对照群体,重犯率显著高于看录像的实验组。社会心理学家建议,移情能力的评价和培养,应成为罪犯改造的一个重要步骤。 三、成熟个性的培养 不同领域的心理学家,由于研究的着眼点不同,对成熟个性的理解也有一定差异。但在总的趋势上,心理学家们的看法仍是高度一致的。尤其注重人的侵犯行为方式的犯罪心理学家强调,个性成熟者的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较高,对别人采取侵犯性行为方式的可能性也较小。犯罪心理学家强调的成熟个性特征主要有: (1)有道德责任意识和成熟的敏感性; (2)关心别人的福利和得失: (3)不保留敌意与怨恨; (4)不歪曲现实; (5)自我认识客观; (6)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7)懂得自己的角色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与个性成熟者相反,个性不成熟者自我意识水平较低,倾向于运用侵犯性的行为方式来达到目的。犯罪心理学家强调不成熟个性特征主要有: (1)社会退缩,不会建立正常的良好人际关系; (2)留恋家庭,行为目的自我中心; (3)缺乏独立性,自发性; (4)情绪不稳定,行为方式倾向于侵犯性与逃避性; (5)自我行为责任意识缺乏,缺乏忍受延迟落后的能力; (6)对外部世界和自我缺乏客观的认识。 研究表明,个性不成熟者运用社会允许的方式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较低,缺乏客观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因而运用突发性、破坏性、侵犯性行为方式满足自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培养成熟的个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心理学家认为,成熟的个性实际上需要从小就开始培养。消除自小养成的个性是个艰苦的过程。但尽管如此,大量研究表明,各种引导个人自我发现和自我矫正的心理学技术,如我们第八章中论述的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等方法,的确有助于改善人的个性状况。后面将要谈到的亲社会行为的培养,也直接有助于一个人个性的发展。 作业与思考题 1.你怎样理解侵犯的原因?怎样估价侵犯的普遍性问题? 2、你认为社会在当今阶段应怎样实现对不断上升的暴力犯罪 的控制? 3.社会在不同时期暴力犯罪的比率也是不同的。你如何解释 这种差异? 4.你怎样解释去个性化与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 5. 宣泄与移情能力的培养都可能是有效的减少侵犯性的途 径。请分析这两种方法的不同作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