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行 政 监 督
第一节 行政监督及其意义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一 )行政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的监督,即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征,
1.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
2.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国家特设
的行政机关、政党、社团组织和人民群众等。
3.监督性质是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一种法制监督。
4.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改
善和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
设。
(二)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
行政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第一节 行政监督及其意义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
第一,权威性
第二、强制性
第三、独立性
第四、多样性
第五,广泛性
第六、整体性
三、行政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一 )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
实施。
(二 )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
勤务员,即社会公仆
(三 )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
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四 )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
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措施
(五 )加强行政监督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
实施
第二节 行政内部监督体系
一、政府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
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节 行政外部监督体系
一、政党的监督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四、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
五、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节 我国行政救济监督制度
一、行政复议救济监督
(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
理相对人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受理 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
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和依据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
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
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
广义行政诉讼是指凡有受理行政诉讼权力的行政机
关和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受理解决行政争议的
活动。狭义的行政诉讼仅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司法程序审理和解决
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 )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根据行政诉
讼制度的性质,,行政诉讼法, 立法宗旨和第 2
条、第 11条规定的精神,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
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诉讼救济监督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行政诉讼的正
确态度。为使行政诉讼在我国正常、平稳
地发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端正
态度,提高认识。
(1)理解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宗旨的全部内容。
(2)摆正人民与, 公仆, 的关系。
(3)尊重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维护人民法
院的合法裁判。
二、行政诉讼救济监督
(一 )行政赔偿责任概念
1.行政赔偿责任的概念。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
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责任的性质。行政赔偿责任就其性质来
说,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且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赔
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救济监督
1.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赔偿责任原则,贯彻落实依
法治国方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的宗旨。
2.行政赔偿责任的确认。
3.关于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的规
定。
4.赔偿范围和方式。
(二)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制度的
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