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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第一节 电子商务呼唤新法律
2
5.2 各国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一、国际组织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
示范法”蓝本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1997年 12月 5日,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
3
二, 美国
1997年 7月 1日,美国政府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
架”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美国政府的三项针对
互联网的新政策
三, 欧盟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电子商务
倡议书”
1997年 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一致
4
消费者
银行信用卡公司
厂家
定单
发
货
支
付
清
单
通
知
转
帐
转
帐
回
执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5
撮 合
买方
银行
网络商品交易中心
签定合同
客户
信用
信息
撮合
信息
结算
结算
信息传递
卖方
信息传递
转帐 汇款
认证中心
6
5.3 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
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
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7
一、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
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8
二,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
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
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9
三, 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
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
为时,买方可以选择: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
或对标的物进 行修理、补救;
(2) 减少支付价款;
(3)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4)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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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
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
(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
其它义务,并为此可 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
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3) 解除合同。
2.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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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
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
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
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
务活动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 第 8条,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以下 4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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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 发送银行和接收
银行 的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
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
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
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
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
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
义务。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
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
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
银行和受让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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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 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
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 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一个
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
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
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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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85 条
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关系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
基础上自愿协商产生的,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其内
容具有法律效力。
15
1996年 6月 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29届年
会通过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
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
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
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
“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 1999年 10月日开始实施的新, 合同法, 也在合
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
同的合法性。了解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的合同形式,
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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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
1,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
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
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首先,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其次,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
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
17
第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
数字签名所代替
第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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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的概念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201条规定,,凡在$ 500美
元以上的货物销售合同必须:⑴是书面的,⑵足以表明合
同已经建立,⑶被当事人签过名,⑷含有数量条款。, 否
则,合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我国, 经济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 经济合同,除即
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则明确地说明:, 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同样明确规定:, 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
”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46)款则对, 书面
” 作了明确的定义,书面是包含印刷、打印或任何其他有
意改变形式的可见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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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
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
functional-
equivalent)”。根据这一方法,原件的功能应当是:确
保
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力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
,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
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这一工作需要由
认证中心承担。
20
根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2条,,‘ 数据
电文 ’ 系指经由电子手段, 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
,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
据交换 ( EDI), 电子邮件, 电报, 电传或传真 。, 根
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
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或可
执行性 。, 我国新, 合同法, 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21
我国新, 合同法, 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
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
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功能等同法( 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
”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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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 合同法, 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 。
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
条)。,
23
三、电子签名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33)款对, 签名,
的定义是:, 被一方执行或采用的符号,以表明其当前的
意图是证实书面材料。, 根据这一定义,许多东西可以构
成签名,如图章、指纹、手写签名等。
我国的, 经济合同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都没有对合同的签字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我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
成立。,
按照一般的理解,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法人或
个人的名称,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定合同
日期,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该有
法人的公章,并有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4
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的功能
以 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
述功能:
1)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2)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3)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字还
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
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
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
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
25
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
还有各种各样的程序(例如盖章、打孔) —— 有
时都称之为, 签字, —— 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
性。例如,在某些国家,有一条总的规定,货物
销售合同如果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经过, 签字
” 才能生效执行。但是,在那种情况下所采用的
签字概念是,盖图章、打孔甚至签字印章或者信
笺头的印字都可视为满足了签字要求。 另一种极
端是,规定在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还须加上额
外的安全程序,例如再由证人对签字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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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
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
价值, 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 则对于一项数据
电文而言, 倘若情况如下,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
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
2)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
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
适当的。
2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
作组第 35届会议, 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
第 2 条根据,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提
出,, 电子签字 ’ 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
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
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
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28
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签字的规定
我国新《合同法》的规定,只有,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而电子签字推行
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网络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
篡改,接受方可能怀疑收到的附有电子签字的合同文本的
真实性;数字形成的签字较之其它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或破
译;而利用所接收到的贸易合同约束对方也是一件十分困
难的事。
我国新, 合同法, 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
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
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
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
用电子签字,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字;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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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
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
和鉴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应当承认有相应技
术保证的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严厉禁止任何
一方泄露他方的签名,以保护电子签名只代表
签名者的当前意图。
1998年 9月 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与爱尔兰
总理伯蒂 ·埃亨签署了一份倡导发展电子商务的
联合公报,该公报由两国政府首脑以数字签名
的形式签署。这是世界上第一次使用数字签名
技术签署的文件。
30
四、电子合同的收到和证实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
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
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
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
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
31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
定了, 收到生效, 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
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
法律意义,否则无法律意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
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
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
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
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
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32
8.5 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
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
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
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
安全程度。
33
一、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 世界各国计算机立法状况
(一)、美国
1,1974年,美国通过了, 个人数据法, 。
2,1977年,美国参议员亚伯拉罕 ·利比柯夫向国会提交了“联邦计算
机系统保护法案”。
3,1978年,佛罗里达州在这一提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 计
算机犯罪法 ( Computer Crime Act)。
4,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订立了独立的计算机法规 ──,半导体芯片保
护法案, 。
5,1984年 9月 17日,里根总统签署了国家安全决策指导 145
号。
6,1986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 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
与滥用法, 和, 电子通讯隐私法, 。
7,1988年 1月 7日联邦政府又出台了, 联邦计算机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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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6年 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 正派通讯法案,
(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联邦证据法, 对计算机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统一商法典, 对有关电子商务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英国
1,1984年出台了, 数据保护法,
2,英国又出台了, 警察与犯罪证据条例,
3,1987年 10月 5日,英国议会决定在通讯网络中引入 EDI
(电子数据交换)贸 易 形式。
4,1992年 3月 31日,英国议会出台了关于信息系统安全
的决定。
5,1996年 9月,英国又颁布了, 三 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
35
( 三 ), 法国
1988年 1月 5日法国颁布刑法
1996年 6月,法国邮电、电信提出一项, 费永修正案,
1997年 3月,公布了, 互联网络宪章(草案),
(四)、新加坡
1996年 7月,对互联网络的经营服务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
1998年 7月,为电子商务提供全面法律框架的电子交易法案
1998年,“全面电子商务法”
三、我国计算机立法情况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
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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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年 4月,草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
2,1988年 9月 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
第一次提出:,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 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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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
病毒后,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
了, 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
“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4,1991年 5月 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
通过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1992年 4月 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38
6,1991年 12月 2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
,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
7,1994年 2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147号发布了,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8,1996年 2月 1日国务院令第 195号发布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9
9,1997年 5月 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
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
10,1997年 6月 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宣
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成立,并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和, 中国互联网
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
40
11,1997年 12月 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2,与此同时,原邮电部也出台了, 国际互联网出入信
道管理办法,
13,1997年 10月 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
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41
? 一个政府对某一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
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5.6 电子商务税收
42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美财政部 1996年发表了, 全球电子商
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美财政部认为:
1 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
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不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新
的或歧视性税收。
2 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43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7.7.1,美克林顿发布了,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三项基本原则:
1 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
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
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
的产生。
2 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
3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
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44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冬,美国全国州长协会( NGA)在华
盛顿召开会议。
?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三项
Internet贸易免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
会与 1998年内通过网络贸易免税的议案,建
立一种将网上交易与传统商业行为区分开来
的新税制。
45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8年 4月 15日美国商务部部长
William M,Dalay 发表题为, 新兴的数
字经济, 的报告。
? 1998年 5月 14日几经修改的 Internet免
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以 41
票对 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
铺平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的道路。
46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2000年 3月 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
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的报告,
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
2006年。
? 1998年 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 WTO提交了一份
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
,零关税, 的提案,并在 5月 WTO成员国贸
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 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时效至少一年临时协议。
? 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
47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 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 欧洲
电子商务动议,
? 1997年 7月 8日,有 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
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
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48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 Internet
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该建议主要包括:
1 所有通过 Internet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欧洲消费
者都必须交纳增值税,即便是向国外供应商定货的情
况也不例外。
2 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而使用邮件方式发送(如光
盘、磁盘)的货物,应征收普通增值税和关税。
3 对于在网上通过电子方式下载的货物,也应按服务
类项目收税。
49
亚洲电子商务税税政策
? 日本在 2000年成为亚洲电子商务的主力,
70%的交易在日本进行。
? 发展中国家尚未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
50
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
? 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
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
致了各国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
济利益有差异。
51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税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以
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
同时,电子商务也是越境贸易流动
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无形的交
易方式给税收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52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原则的冲击
?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负不
公
?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
不同
?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中间人的消失,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加大
53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 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
善现行税法。
? 坚持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
? 税收合作性原则
?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要通力合作,相互
协调,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需要,实现
高效率、高质量的税收。
54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税收优惠性原则
? ? 兼顾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公平性。
? ? 电子商务有单独的核算体系,为企业节
约了资金,降低了成本,应当鼓励和扶持,
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 ? 前瞻性原则
? ?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55
我国的对策
? 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使电子
商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加强网上控制,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实现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
? 技术层面
? 商业层面
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第一节 电子商务呼唤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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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各国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一、国际组织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
示范法”蓝本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1997年 12月 5日,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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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
1997年 7月 1日,美国政府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
架”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美国政府的三项针对
互联网的新政策
三, 欧盟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电子商务
倡议书”
1997年 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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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银行信用卡公司
厂家
定单
发
货
支
付
清
单
通
知
转
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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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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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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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 合
买方
银行
网络商品交易中心
签定合同
客户
信用
信息
撮合
信息
结算
结算
信息传递
卖方
信息传递
转帐 汇款
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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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
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
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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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
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8
二,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
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
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9
三, 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
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
为时,买方可以选择: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
或对标的物进 行修理、补救;
(2) 减少支付价款;
(3)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4)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10
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
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
(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
其它义务,并为此可 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
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3) 解除合同。
2.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11
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
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
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
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
务活动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 第 8条,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以下 4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12
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 发送银行和接收
银行 的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
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
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
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
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
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
义务。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
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
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
银行和受让人负责。
13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 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
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 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一个
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
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
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14
5.4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85 条
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关系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
基础上自愿协商产生的,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其内
容具有法律效力。
15
1996年 6月 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29届年
会通过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
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
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
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
“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 1999年 10月日开始实施的新, 合同法, 也在合
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
同的合法性。了解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的合同形式,
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6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
1,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
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
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首先,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其次,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
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
17
第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
数字签名所代替
第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8
二、书面的概念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201条规定,,凡在$ 500美
元以上的货物销售合同必须:⑴是书面的,⑵足以表明合
同已经建立,⑶被当事人签过名,⑷含有数量条款。, 否
则,合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我国, 经济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 经济合同,除即
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则明确地说明:, 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同样明确规定:, 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
”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46)款则对, 书面
” 作了明确的定义,书面是包含印刷、打印或任何其他有
意改变形式的可见记号。
19
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
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
functional-
equivalent)”。根据这一方法,原件的功能应当是:确
保
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力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
,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
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这一工作需要由
认证中心承担。
20
根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2条,,‘ 数据
电文 ’ 系指经由电子手段, 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
,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
据交换 ( EDI), 电子邮件, 电报, 电传或传真 。, 根
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
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或可
执行性 。, 我国新, 合同法, 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21
我国新, 合同法, 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
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
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功能等同法( 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
” 的要求。
22
我国新, 合同法, 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 。
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
条)。,
23
三、电子签名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33)款对, 签名,
的定义是:, 被一方执行或采用的符号,以表明其当前的
意图是证实书面材料。, 根据这一定义,许多东西可以构
成签名,如图章、指纹、手写签名等。
我国的, 经济合同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都没有对合同的签字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我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
成立。,
按照一般的理解,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法人或
个人的名称,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定合同
日期,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该有
法人的公章,并有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4
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的功能
以 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
述功能:
1)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2)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3)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字还
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
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
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
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
25
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
还有各种各样的程序(例如盖章、打孔) —— 有
时都称之为, 签字, —— 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
性。例如,在某些国家,有一条总的规定,货物
销售合同如果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经过, 签字
” 才能生效执行。但是,在那种情况下所采用的
签字概念是,盖图章、打孔甚至签字印章或者信
笺头的印字都可视为满足了签字要求。 另一种极
端是,规定在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还须加上额
外的安全程序,例如再由证人对签字作出确认。
26
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
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
价值, 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 则对于一项数据
电文而言, 倘若情况如下,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
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
2)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
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
适当的。
2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
作组第 35届会议, 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
第 2 条根据,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提
出,, 电子签字 ’ 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
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
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
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28
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签字的规定
我国新《合同法》的规定,只有,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而电子签字推行
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网络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
篡改,接受方可能怀疑收到的附有电子签字的合同文本的
真实性;数字形成的签字较之其它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或破
译;而利用所接收到的贸易合同约束对方也是一件十分困
难的事。
我国新, 合同法, 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
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
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
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
用电子签字,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字;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
29
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
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
和鉴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应当承认有相应技
术保证的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严厉禁止任何
一方泄露他方的签名,以保护电子签名只代表
签名者的当前意图。
1998年 9月 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与爱尔兰
总理伯蒂 ·埃亨签署了一份倡导发展电子商务的
联合公报,该公报由两国政府首脑以数字签名
的形式签署。这是世界上第一次使用数字签名
技术签署的文件。
30
四、电子合同的收到和证实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
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
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
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
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
31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
定了, 收到生效, 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
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
法律意义,否则无法律意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
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
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
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
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
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32
8.5 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
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
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
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
安全程度。
33
一、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 世界各国计算机立法状况
(一)、美国
1,1974年,美国通过了, 个人数据法, 。
2,1977年,美国参议员亚伯拉罕 ·利比柯夫向国会提交了“联邦计算
机系统保护法案”。
3,1978年,佛罗里达州在这一提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 计
算机犯罪法 ( Computer Crime Act)。
4,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订立了独立的计算机法规 ──,半导体芯片保
护法案, 。
5,1984年 9月 17日,里根总统签署了国家安全决策指导 145
号。
6,1986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 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
与滥用法, 和, 电子通讯隐私法, 。
7,1988年 1月 7日联邦政府又出台了, 联邦计算机安全法, 。
34
8,1996年 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 正派通讯法案,
(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联邦证据法, 对计算机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统一商法典, 对有关电子商务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英国
1,1984年出台了, 数据保护法,
2,英国又出台了, 警察与犯罪证据条例,
3,1987年 10月 5日,英国议会决定在通讯网络中引入 EDI
(电子数据交换)贸 易 形式。
4,1992年 3月 31日,英国议会出台了关于信息系统安全
的决定。
5,1996年 9月,英国又颁布了, 三 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
35
( 三 ), 法国
1988年 1月 5日法国颁布刑法
1996年 6月,法国邮电、电信提出一项, 费永修正案,
1997年 3月,公布了, 互联网络宪章(草案),
(四)、新加坡
1996年 7月,对互联网络的经营服务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
1998年 7月,为电子商务提供全面法律框架的电子交易法案
1998年,“全面电子商务法”
三、我国计算机立法情况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
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6
1,1986年 4月,草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
2,1988年 9月 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
第一次提出:,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 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
37
3,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
病毒后,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
了, 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
“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4,1991年 5月 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
通过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1992年 4月 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38
6,1991年 12月 2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
,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
7,1994年 2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147号发布了,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8,1996年 2月 1日国务院令第 195号发布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9
9,1997年 5月 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
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
10,1997年 6月 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宣
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成立,并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和, 中国互联网
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
40
11,1997年 12月 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2,与此同时,原邮电部也出台了, 国际互联网出入信
道管理办法,
13,1997年 10月 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
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41
? 一个政府对某一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
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5.6 电子商务税收
42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美财政部 1996年发表了, 全球电子商
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美财政部认为:
1 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
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不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新
的或歧视性税收。
2 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43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7.7.1,美克林顿发布了,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三项基本原则:
1 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
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
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
的产生。
2 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
3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
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44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冬,美国全国州长协会( NGA)在华
盛顿召开会议。
?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三项
Internet贸易免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
会与 1998年内通过网络贸易免税的议案,建
立一种将网上交易与传统商业行为区分开来
的新税制。
45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8年 4月 15日美国商务部部长
William M,Dalay 发表题为, 新兴的数
字经济, 的报告。
? 1998年 5月 14日几经修改的 Internet免
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以 41
票对 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
铺平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的道路。
46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2000年 3月 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
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的报告,
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
2006年。
? 1998年 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 WTO提交了一份
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
,零关税, 的提案,并在 5月 WTO成员国贸
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 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时效至少一年临时协议。
? 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
47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 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 欧洲
电子商务动议,
? 1997年 7月 8日,有 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
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
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48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 Internet
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该建议主要包括:
1 所有通过 Internet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欧洲消费
者都必须交纳增值税,即便是向国外供应商定货的情
况也不例外。
2 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而使用邮件方式发送(如光
盘、磁盘)的货物,应征收普通增值税和关税。
3 对于在网上通过电子方式下载的货物,也应按服务
类项目收税。
49
亚洲电子商务税税政策
? 日本在 2000年成为亚洲电子商务的主力,
70%的交易在日本进行。
? 发展中国家尚未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
50
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
? 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
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
致了各国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
济利益有差异。
51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税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以
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
同时,电子商务也是越境贸易流动
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无形的交
易方式给税收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52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原则的冲击
?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负不
公
?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
不同
?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中间人的消失,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加大
53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 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
善现行税法。
? 坚持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
? 税收合作性原则
?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要通力合作,相互
协调,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需要,实现
高效率、高质量的税收。
54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税收优惠性原则
? ? 兼顾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公平性。
? ? 电子商务有单独的核算体系,为企业节
约了资金,降低了成本,应当鼓励和扶持,
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 ? 前瞻性原则
? ?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55
我国的对策
? 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使电子
商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加强网上控制,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实现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
? 技术层面
? 商业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