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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第一节 电子商务呼唤新法律
2
5.2 各国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
一、国际组织
1996年 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
示范法”蓝本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1997年 12月 5日,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
3
二, 美国
1997年 7月 1日,美国政府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框
架”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美国政府的三项针对
互联网的新政策
三, 欧盟
1997年 4月 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电子商务
倡议书”
1997年 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
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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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银行信用卡公司
厂家
定单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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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 合
买方
银行
网络商品交易中心
签定合同
客户
信用
信息
撮合
信息
结算
结算
信息传递
卖方
信息传递
转帐 汇款
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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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
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
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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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
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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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
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
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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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
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
为时,买方可以选择: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
或对标的物进 行修理、补救;
(2) 减少支付价款;
(3)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4)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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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规
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选择:
(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
其它义务,并为此可 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
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3) 解除合同。
2.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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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在网络商品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
和组织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的
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居间人。它是按照
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
务活动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
规定, 第 8条,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以下 4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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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虚拟银行同时扮演 发送银行和接收
银行 的角色。其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
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
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
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
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一方面,
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
义务。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
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
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
银行和受让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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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三种:
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 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
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 Certificate
Authority,CA) 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一个
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
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
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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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第 85 条
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关系协议。”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
基础上自愿协商产生的,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
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其内
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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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 6月 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29届年
会通过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
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
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
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
“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 1999年 10月日开始实施的新, 合同法, 也在合
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
同的合法性。了解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的合同形式,
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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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
1,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
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 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
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首先,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其次,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
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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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
数字签名所代替
第四,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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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的概念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201条规定,,凡在$ 500美
元以上的货物销售合同必须:⑴是书面的,⑵足以表明合
同已经建立,⑶被当事人签过名,⑷含有数量条款。, 否
则,合同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我国, 经济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 经济合同,除即
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则明确地说明:, 工
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四条同样明确规定:, 农
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
”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46)款则对, 书面
” 作了明确的定义,书面是包含印刷、打印或任何其他有
意改变形式的可见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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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 。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
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
functional-
equivalent)”。根据这一方法,原件的功能应当是:确

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力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
,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
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这一工作需要由
认证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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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2条,,‘ 数据
电文 ’ 系指经由电子手段, 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
,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
据交换 ( EDI), 电子邮件, 电报, 电传或传真 。, 根
据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
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
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或可
执行性 。, 我国新, 合同法, 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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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 合同法, 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
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
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功能等同法( 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
”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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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 合同法, 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
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 。
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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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签名问题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1-201条( 33)款对, 签名,
的定义是:, 被一方执行或采用的符号,以表明其当前的
意图是证实书面材料。, 根据这一定义,许多东西可以构
成签名,如图章、指纹、手写签名等。
我国的, 经济合同法,,,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都没有对合同的签字作出明
确的规定。但我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
成立。,
按照一般的理解,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法人或
个人的名称,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签定合同
日期,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该有
法人的公章,并有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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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的功能
以 纸张为基础的传统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
述功能:
1)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2)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3) 使该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
除此之外,视所签文件的性质而定,签字还
有多种其他功能,例如,签字可以证明一个当事
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
一案文的作者;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
的文件的内容;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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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除了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
还有各种各样的程序(例如盖章、打孔) —— 有
时都称之为, 签字, —— 可提供不同程度的确定
性。例如,在某些国家,有一条总的规定,货物
销售合同如果超过一定的金额,必须经过, 签字
” 才能生效执行。但是,在那种情况下所采用的
签字概念是,盖图章、打孔甚至签字印章或者信
笺头的印字都可视为满足了签字要求。 另一种极
端是,规定在传统的手书签字之外,还须加上额
外的安全程序,例如再由证人对签字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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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须经过核证的电文不会仅仅由于未
按照纸张文件特有的方式加以核证而否认其法律
价值, 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规定: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 则对于一项数据
电文而言, 倘若情况如下,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1)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
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
2) 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
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
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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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
作组第 35届会议, 电子商务统一规则草案,
第 2 条根据,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7条,提
出,, 电子签字 ’ 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
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
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
,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持有人和表
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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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签字的规定
我国新《合同法》的规定,只有,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而电子签字推行
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网络通信可能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
篡改,接受方可能怀疑收到的附有电子签字的合同文本的
真实性;数字形成的签字较之其它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或破
译;而利用所接收到的贸易合同约束对方也是一件十分困
难的事。
我国新, 合同法, 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
度。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
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
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这就是说,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
用电子签字,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字;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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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建立起类似印鉴管
理和登记制度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
和鉴定的责任。在法律上,应当承认有相应技
术保证的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严厉禁止任何
一方泄露他方的签名,以保护电子签名只代表
签名者的当前意图。
1998年 9月 4日,美国总统克林顿与爱尔兰
总理伯蒂 ·埃亨签署了一份倡导发展电子商务的
联合公报,该公报由两国政府首脑以数字签名
的形式签署。这是世界上第一次使用数字签名
技术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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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合同的收到和证实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
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
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
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
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
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
31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
定了, 收到生效, 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
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
法律意义,否则无法律意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
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
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
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
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
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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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
本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
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
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
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以来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
安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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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 世界各国计算机立法状况
(一)、美国
1,1974年,美国通过了, 个人数据法, 。
2,1977年,美国参议员亚伯拉罕 ·利比柯夫向国会提交了“联邦计算
机系统保护法案”。
3,1978年,佛罗里达州在这一提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 计
算机犯罪法 ( Computer Crime Act)。
4,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订立了独立的计算机法规 ──,半导体芯片保
护法案, 。
5,1984年 9月 17日,里根总统签署了国家安全决策指导 145
号。
6,1986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 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
与滥用法, 和, 电子通讯隐私法, 。
7,1988年 1月 7日联邦政府又出台了, 联邦计算机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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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6年 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 正派通讯法案,
(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联邦证据法, 对计算机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统一商法典, 对有关电子商务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英国
1,1984年出台了, 数据保护法,
2,英国又出台了, 警察与犯罪证据条例,
3,1987年 10月 5日,英国议会决定在通讯网络中引入 EDI
(电子数据交换)贸 易 形式。
4,1992年 3月 31日,英国议会出台了关于信息系统安全
的决定。
5,1996年 9月,英国又颁布了, 三 R互联网络安全规则,
35
( 三 ), 法国
1988年 1月 5日法国颁布刑法
1996年 6月,法国邮电、电信提出一项, 费永修正案,
1997年 3月,公布了, 互联网络宪章(草案),
(四)、新加坡
1996年 7月,对互联网络的经营服务实行分类许可证制度
1998年 7月,为电子商务提供全面法律框架的电子交易法案
1998年,“全面电子商务法”
三、我国计算机立法情况
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
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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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年 4月,草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
2,1988年 9月 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
第一次提出:,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
处理, 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 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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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
病毒后,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
了, 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
“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4,1991年 5月 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
通过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1992年 4月 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38
6,1991年 12月 2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
,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
7,1994年 2月 18日,国务院令第 147号发布了,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8,1996年 2月 1日国务院令第 195号发布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9
9,1997年 5月 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
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
10,1997年 6月 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宣
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成立,并发布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和, 中国互联网
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
40
11,1997年 12月 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2,与此同时,原邮电部也出台了, 国际互联网出入信
道管理办法,
13,1997年 10月 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
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41
? 一个政府对某一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
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5.6 电子商务税收
42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美财政部 1996年发表了, 全球电子商
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
美财政部认为:
1 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
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不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新
的或歧视性税收。
2 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43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7.7.1,美克林顿发布了,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三项基本原则:
1 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
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
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
的产生。
2 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
3 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
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44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冬,美国全国州长协会( NGA)在华
盛顿召开会议。
? 1998年 2月 26日,克林顿宣布了三项
Internet贸易免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
会与 1998年内通过网络贸易免税的议案,建
立一种将网上交易与传统商业行为区分开来
的新税制。
45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8年 4月 15日美国商务部部长
William M,Dalay 发表题为, 新兴的数
字经济, 的报告。
? 1998年 5月 14日几经修改的 Internet免
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以 41
票对 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
铺平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的道路。
46
美国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2000年 3月 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
批准了向国会提交的网络税收问题的报告,
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免税期继续延长到
2006年。
? 1998年 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 WTO提交了一份
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
,零关税, 的提案,并在 5月 WTO成员国贸
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 电子商务免征关税,
时效至少一年临时协议。
? 美国与日本签署了一项联合声明。
47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 1997年 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 欧洲
电子商务动议,
? 1997年 7月 8日,有 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
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
恩部长级会议宣言)
48
欧盟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主张
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 Internet
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该建议主要包括:
1 所有通过 Internet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欧洲消费
者都必须交纳增值税,即便是向国外供应商定货的情
况也不例外。
2 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而使用邮件方式发送(如光
盘、磁盘)的货物,应征收普通增值税和关税。
3 对于在网上通过电子方式下载的货物,也应按服务
类项目收税。
49
亚洲电子商务税税政策
? 日本在 2000年成为亚洲电子商务的主力,
70%的交易在日本进行。
? 发展中国家尚未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
50
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分歧的原因
? 主要在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不平
衡,以及各国税制结构的不同,从而导
致了各国电子商务及其征税中获得的经
济利益有差异。
51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税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以
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的一种大趋势。
同时,电子商务也是越境贸易流动
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无形的交
易方式给税收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52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原则的冲击
? 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
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税负不

?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
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
不同
? 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
中间人的消失,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加大
53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 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
善现行税法。
? 坚持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为主。
? 税收合作性原则
?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要通力合作,相互
协调,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需要,实现
高效率、高质量的税收。
54
我国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原则
? 税收优惠性原则
? ? 兼顾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公平性。
? ? 电子商务有单独的核算体系,为企业节
约了资金,降低了成本,应当鼓励和扶持,
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 ? 前瞻性原则
? ?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55
我国的对策
? 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政策的研究,使电子
商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加强网上控制,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实现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
? 技术层面
? 商业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