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在不同国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的。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它们又必然会带有各自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表明国家本质的概念。它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它是我国的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
第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它成为全国政权以后,就开始担负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完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它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它必然会有中国的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说,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而且在一定历史时期还有民族资产阶级。现在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复存在,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已经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了。
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有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建立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我国从自己的历史条件出发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创造的一个成功经验。
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防止曲解和片面性。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的农民作为同盟军,又有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也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当中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爱国者以及各民族、华侨、各种职业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他们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任何国家的民主,都要受到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的制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我国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行的关系。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
3、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大多数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抗日战争和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先后成立的。他们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协商,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实现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来说,除了通过人民政协进行政治协商以外,还有更多的政治协商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多党制、两党制。我们的多党合作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关系。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它们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第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共同的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各民主党派的许多领导人和成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或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历史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加强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国内各少数民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政府,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治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调动全国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5,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内容,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明确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扩大基层民主的重点,是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1987 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 年11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云登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1989 年12 月,七届全夏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自治的发展已经成为最之已年来中国城市基层所出现的最大变化之一。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宁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丈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层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始终把民主政治建设同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同社会主义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而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的东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也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抓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只讲公有制,不讲民主制,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完全,就会被歪曲,就不能保持社会主义的性质。人民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不只是为了过富裕文明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还要求充分享有社会主义宪法所确认的各项民主权利,要求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扩大这些正当的权利,要求有民主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政治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要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保证现代化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所造成的成果真正属于人民,使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意志和要求;才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加强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政治既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那种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仅仅理解为经济建设,是很不全面的。实际上,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说,民主政治建设并不是附加上去的,而是它应有的内容,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使礼: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获得重要的保证;只有加强包括民主政治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发展。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紧迫性和长期性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世界上最先进最优越的民主政治。但是,我国现实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比较落后的经济文化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总的说建立的时间不长,发展过程中又经历了很大曲折,因此,它的发展还远不充分,在具体形式、具体制度上也很不完备,需要大力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现在还处在它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其艰巨性和长期性绝不能低估。这主要是因为:
第一,我国还没有根本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更不具备高度民主所需要的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人民生活也不富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如列宁所说: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又势必影响他们实际参政和议政的能力。在我国,要创造使民主得以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条件,不经过相当长期的努力是办不到的。
第二,封建意识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长期存在。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影响多,民主法制少。建国后,我们对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残余影响的重要性又估计不足,忽视民主政治的建设。此外,还有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这一切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严重障碍,但要完全清除它们,却远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到的。
第三,认清在我国具体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规律,要有一个过程。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客观发展过程的认识,对于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形式、制度、措施、办法的选择,对于民主建设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观察和处理,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只有依靠反复实践、勇敢探索和长期的经验积累。改革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也要有一个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长远的奋斗目标,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也日益具有紧迫性。我们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民主建设,要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还要致力于创造发展民主所需要的条件。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首先,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一致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将人民群众的各种要求和意见加以综合,把最能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主张付诸实践。这个过程,就是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
其次,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实行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实行依法治国,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地位;而且是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同时,实行法治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
第三,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也是完全一致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对人民的法律权利的切实保护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民主与法制,人民不能当家作主,那就不是社会主义。
4、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现实形式,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邓小平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看国家的证据是否稳定;第二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它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但它还很不完善,党和国家现行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一些缺陷。政治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是要改革尚不完善、还存在缺陷的具体的政治体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们党领导政治体制改革一以贯之强调和坚持的重要思想观点和重要指导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我们能够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一条重要经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决排除错误思想的干扰。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绝不能照搬西方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多党制那一套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既要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又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和人民政治参与不断提高的要求,坚定地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做法。政治体制改革,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深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5、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跟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将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保障和发展人民的各项权利作为根本任务,并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2005年10月1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再次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各项权利得到保障和不断发展基础上的民主。
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在建国5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中国人民今天享有着过去从未有过的全面、真实和充分的人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保障;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得到保障。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这对于正确贯彻实施宪法的人权原则,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针对国际上有些人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和“国家主权有限”的新干涉主义,江泽民鲜明地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我们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也反对把人权作为实现对别国的某种政治企图的工具。国际社会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坚持的基本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们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理论基础。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并于1996年2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依法治国的涵义、内容和重要意义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
第三,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依据这三点就可以明白,我们的依法治国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的状况相区别,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依法治国同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共产党执政,领导国家,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必然要领导人民遵守、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依法治国同坚持党的领导不但不矛盾,而且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行依法治国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的活动方式及其权益保障、宏观调控等,都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得以严格遵守和执行。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发挥其优势。
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民主同法治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政治的建设不能离开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基本权利、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制度和运作程序、经济生活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自治等,都需要有法制加以确认、规范和通过严格执法加以保障。任何违反法律的所谓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民主权利造成损害,必然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来看,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走向文明的脚步。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五天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是新时期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又是我们党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体现。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安定团结,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稳定压倒一切。要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得到正确处理。要做到这一切,最关键、最靠得住的方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期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的发展,也需要人的思想认识等主观条件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艰巨。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水、社会政治、文化素质水平都比较低,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也更为艰巨。这就需要我们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逐步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