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1、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开始了一个新纪元。但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香港、澳门仍分别在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之下,台湾则被国民党当局所盘踞,国家统一大业尚未最后完成。其中,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分别属于中国和英国之间、中国和葡萄牙之间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
2、“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实现国家的统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责任和奋斗目标,始终不懈地推进祖国统一的实现,并积极探讨和寻求实现统一的方式和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进而扩展到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中,邓小平集中了全党的智慧,逐步形成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一国两制”构想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进程。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的谈话,都标志着这一构想进入形成阶段。叶剑英的谈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九条方针,包括:建议举行国共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这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更加明晰化,实际上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意思。就叶剑英的上述谈话,邓小平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他指出,中国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主权问题,就是要收回香港,这是讨论的前提。二是1997年以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三是中英两国政府如何使香港从现在到1997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现大的波动。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经成熟。
1982年9月以后,“一国两制”构想在逐步实现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并走向法制化。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邓小平在一系列谈话中又从各个方面对“一国两制”构想进行了阐述,构成了完整的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并具体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方针和政策。1984年和1987年分别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1990年和1993年分别通过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使“一国两制”进一步法制化。
,一国两制”的涵义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第二,实行“两种制度”。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第三,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实行高度自治。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宪法规定在台、港、澳设置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
第四,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邓小平多次讲到,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50年不变,50年之后还会不变。
二、“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实践
1.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重大意义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作为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按照“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作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也允许和保护一定地区范围内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是从来没有讲过的。按照“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允许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有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突破了在一个国家内部只能允许一种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而不允许另一种社会制度及其相应的政权组织形式长期存在的认识。但是,“一国两制”依据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这个基本方针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原则问题,是丝毫不能动摇和改变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历史与现状,考虑到当地同胞及各方面人士的意愿,考虑到实现祖国统一的现实可能性,允许两种制度并存,台、港、澳地区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找到有关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这又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实践已经证明,“一国两制”是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最佳途径。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现在,把它用于解决一个国家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地区之间的问题,这是一个创造。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也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出发的。我国搞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长期的世界和平局面。我国解决台、港、澳地区的问题,自然会牵涉到美国、英国、葡萄牙在这些地区的利益。实行“一国两制”可以避免在彼此关系中留下隐患,防止酿成国际争端,消除中国与这些国家关系中的热点,有利于太平洋地区的稳定和世界和平。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为解决国际争端和世界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途径和新的范例。当今世界并不太平,许多长期悬而未决的国家间、民族间的争端引起的矛盾和冲突此起彼伏,很不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和稳定。“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经验。
2.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提出并付诸实践,使海峡两岸关系有了重大的进展。特别是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解决,极大地促进了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为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日益成熟的条件,积累了实践的经验。根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相继提出并实行了一系列消除隔阂,促进两岸交往、了解和交流的具体政策与措施,如倡议两岸直接实行“三通”,主张国共两党直接就两岸关系进行对等谈判,欢迎和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探亲、旅游、考察、经商等。
1995年1月28日,江泽民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讲话根据“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就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看法和主张: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台湾地区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是我们的一贯主张;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正当权益;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江泽民在讲话中提出的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对推动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5年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点意见,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1949年以来,尽管两岸尚未统一,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既然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就不存在所谓大陆和台湾谁吞并谁的问题。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困难的症结,在于台湾当局拒绝一个中国原则。只要台湾当局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政党,也不管他们过去说过什么、做过什么,我们都愿意同他们谈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和平统一问题。只要确立了一个中国的大前提,我们对任何有利于维护台海和平、发展两岸关系、促进和平统一的意见和建议都愿意作出正面回应,也愿意在双方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寻求接触、交往的新途径。
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这是我们始终坚持为实现和平统一而不懈努力的根本原因。和平统一,不是一方吃掉一方,而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只要和平统一还有一线希望,我们就会进行百倍努力。我们真诚希望台湾有关人士和有关政党严肃思考这个重大问题,从民族大义出发,从两岸同胞的福祉出发,为保持台湾和平、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和平统一作出正确的历史性选择。
第三,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是发展两岸关系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力量。“台独”分裂势力越是想把台湾同胞同我们分隔开来,我们就越要更紧密地团结台湾同胞。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尊重他们、信赖他们、依靠他们,并且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我们将进一步陆续出台解决台湾同胞关心的问题、维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的政策措施。只要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促进两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维护台海地区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对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做,并且一定努力做好。这是我们对/“大台湾同胞的庄严承诺。
第四,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13亿中国人民决不答应。在反对分裂国家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决不会有丝毫犹豫、含糊和退让。“台独”分裂势力必须放弃“台独”分裂立场,停止一切“台独”活动。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决定。我们相信,广大台湾同胞一定会同我们一道,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定地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把我们对台的大政方针用立法的形式转化为法律。这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保护台湾同胞根本利益的法律,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反分裂国家法》强调,“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定和施行《反分裂国家法》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和坚定意志。《反分裂国家法》不是一部针对台湾人民的法律,而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法律;不是一部战争的法律,而是和平统一国家的法律。这部法律表明了全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共同意志和坚强决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部法律的公布和施行,必将有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必将有利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