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与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1.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一个社会形态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以一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并存着其他所有制形式,居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该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以往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要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实行按劳分配。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排除了依靠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可能性,按劳分配以劳动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共同尺度,既承认差别,又不能因为收入的差别而形成贫富悬殊。因此,社会主义要实现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必须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制度性保障条件。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实现的。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增多,其结果必须是劳动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所在。但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进程,即表现为生产力不断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要允许、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提倡先富帮助、带动后富。同时,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全社会实行同步富裕或同时富裕,也不能理解为完全平均,要承认地区、劳动者之间在富裕速度、程度上的差别,否则势必导致普遍的、整体的贫穷和落后。一部分人先富产生的富裕程度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的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并非少数人成为剥削者、大多数人陷入贫困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就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
2.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来体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剩余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和建立的客观依据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根本不同的,区别在于公有制经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中是否占据主体地位。现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条件下的并存,而过渡时期是以私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条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私有制经济处于被改造条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确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是:(1)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本质上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只有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2)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是多层次、不平衡的,要求有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之相适应。只有根据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实行多种不同的所有制,使所有制结构与生产力结构相适应,才能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本身的发展是不完善、不成熟的,它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所有问题。这也要求我们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
2.公有制经济的涵义和多种实现形式
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涵义。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只是公有化范围不同,不存在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之分。无论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该多样化。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这些经济关系借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主要是指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可以采取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可以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随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改革的深化,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一定会更加多样化。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强化产权约束,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
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一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股份制不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其性质如何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由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企业可以独立地运用和经营所有者投资形成的资本,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促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活动,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通过发行股票广泛地筹集资金,有利于解决企业发展资本不足的问题,还有利于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它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它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基础,劳动者除了按劳动取得报酬外,还应按其投入的资本额取得相应的收入。所以,它既不同于股份制,又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利益共享,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从而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要支持和鼓励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
3.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具体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是同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的。二是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依靠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力量,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充分的经济实力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三是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控制生产和流通,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四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劳动人民经济上、政治上的主人地位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保证。总之,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是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只有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才能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是否定社会主义。
4.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实现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个体经济是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这是个体经济的显著特点。个体经济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不剥削他人的劳动,不具有剥削性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又是私有制经济。在个体经济中,劳动者与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
个体经济是一种有着漫长发展历史的经济形式,它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之中。个体经济之所以能够在各个社会形态中长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它自身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经济是以简单工具和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同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只要经济发展还不足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淘汰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个体经济就有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二是个体经济具有分散性、经营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个体经济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广泛需要,而这又是其他经济形式所不能替代的。正是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对个体经济有着广泛的需要,所以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其他经济成分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充分利用闲散劳动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社会生产,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需要。它以规模小、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弥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不足,为人民生活提供方便。它不需要国家投资,又可以为国家增加税收。它可以扩大各种就业机会,减轻国家的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在积极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它的管理和引导,使其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通过雇佣关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成果归私营企业主所有,因而它在性质上是属于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资本主义经济。在私营经济中生产资料同劳动者是分离的,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雇佣较多的工人,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在他人意志的支配下,通过雇佣关系同生产资料相结合。
我国私营经济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具有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很不平衡,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不仅城镇有大量下岗工人和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就业,而且农村中还存在大批过剩的劳动力。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发展,农业劳动效率的提高,大量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向非农产业。而现阶段公有经济还不可能吸收这样庞大的劳动力,不可能全部包下来。同时,我国的公有经济还无力覆盖整个经济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劳动者就业,有利于实现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搞活经济,发展生产。私营经济的出现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使之健康发展。
外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投资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这里所谈的外资,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台港澳地区及外国人资本的在华投资。使用外资这个概念,主要是与作为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各种所有制的投资相区别。而不是仅仅用以区别中国和外国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是指由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力合作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在合同期内外商可用提取折旧费的办法收回投资,并分享企业利润,合同期满后所有财产归我方所有。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外资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所吸收的外资,除个别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的投资外,绝大多数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境外和海外资本家的投资,其资本当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他们所获得的利润,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因此,这些企业中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但是,这些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下,同社会主义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都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还包含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股份,其中相当部分是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因此,外资经济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至于由国家集体控股的合资企业则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外资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外资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我国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有利于吸收和利用国外资金,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有利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企业管理的水平。有利于沟通和开辟我国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促进外贸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国内就业人口,培养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发展外资经济,既要为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要加强对外资的管理,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资经济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限制其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消极作用。
三、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1.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收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首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这就排除了依靠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经济基础,为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前提。其次,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认劳动的差别,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收入的尺度,把劳动贡献同劳动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最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可见,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客观必然性,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崭新的分配制度。它从根本上否定凭借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是对一切剥削制度的否定。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只承认人们的劳动差别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把劳动贡献和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
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收入分配结构。从根本上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分配制度上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重要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不是由单一的分配方式构成,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所依据的条件有很大的区别。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所表现出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按劳分配中的“劳”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只是以企业为单位的个别劳动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都是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存在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符合社会需要才能为社会所接受,才能使生产商品时耗费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如果生产的商品不符合社会需要,这一转化就不能实现。所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不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
第二,按劳分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而只是局部范围内的。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的,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形式,各企业又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差别。因此,公有制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正是由于企业是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的主体,所以只能在企业的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在不同的企业,分配的标准当然也就不一样。也就是说,在现阶段,作为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具体是通过各个企业贯彻这一原则来实现的。
第三,按劳分配中的劳动量是以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作为计量标准的,而不是按照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来计量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劳动量只有在产品实现交换后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按劳分配也只能以这部分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作为计量标准,而不是以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作为计量标准。这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与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并不一定完全一致,按劳分配只能以后者作为收入分配的客观尺度。
第四,按劳分配还必须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不需要通过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劳分配也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劳动者一般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按劳分配的实现要受到商品价格因素和价值运动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3.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把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结合起来,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由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按要素分配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在经济上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这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市场原则处理个人收入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都要求有相应的收入回报。如果没有收入回报,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不会把其所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因此,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就是必然的要求。确立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使个人收入不再单一地来源于按劳分配,使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呈现多样化。除了按劳分配外,还存在以下主要的分配方式:
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个人收入。他们从事个体工商业、个体服务业,以及农副业生产等经济活动,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这种个体劳动所得虽然也是一种劳动收入,但不同于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因为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体现的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在分配方面的互助合作关系,而是作为个体私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此外,还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方式。这是指在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收入。这是依靠出卖劳动力取得的收入,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他们所得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经营收入。这是指公有制企业由于生产、销售等经营状况较好而取得的收入。这种收入除以税、利形式上缴国家和留作企业基金外,一部分分给本企业的劳动者。另外,个体经营者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民的收人中也包含经营收入。
资产收益。这主要是指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和个体经营者取得的资产收益。如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实行横向经济联合时,有的企业只是向其他企业提供资金,然后分享收入,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向银行或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分享利息,或者是向其他企业参股,取得股份分红收入等。这种资产收入,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此外,劳动者购买债券、股票和在银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也是一种资产收入。
按资本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外资经济中资本所有者取得的利润,以及我国私营业主取得的收入等。这些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但是,只要是合法收入,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分配方式对于我国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本,引进外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对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有利的。
4.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理顺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
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所谓公平,主要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公平首先体现在机会的均等上,即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其次,公平表现在规则的平等上,即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遵循同样的标准和规则。所谓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或资源利用的有效程度。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方面所达到的状态和程度。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它们既有相互矛盾的方面,也有相互统一的方面,过分地强调哪一方面,都是片面的。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只有给劳动者公平合理的收益,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效率是实现公平的条件和基础,效率低下,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不能或难以为实现公平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困。因此,不能把公平与效率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
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我们党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建国以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片面地强调“公平”,并且把“公平”理解为平均。改革开放以后,开始把注重效率、发展经济作为重要方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换句话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问题,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活力进发、注重公平的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前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